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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入口网站 ---《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特区政府入口网站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 介绍及谘询

《维护国家安全法》问答5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是如何规定的?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通俗地讲就是要做三项禁止 ” 。

2、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什么么要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要求。

世界各主要国家都订有全国统一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特殊安排。无论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是澳门居民,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义务,更是一项神圣职责,不仅是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澳门社会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澳门回归祖国前一直适用的有关维护葡萄牙国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76条。随着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上述葡萄牙《刑法典》的规定不再有效。澳门现行的有关刑事法律中仅有保护本地区安全的规定,而没有对应于《澳门基本法》第23条禁止事项的法律条文或单行法律。无论从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还是从完善澳门本身的法律制度出发,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实际需要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以填补法律空白。

澳门回归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百业兴旺,都离不开内地各项政策的支援。事实证明,内地的稳定与发展,与澳门社会的繁荣稳定唇齿相依,密切相关。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是澳门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要求。
—— 世界各主要国家都订有全国统一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特殊安排。无论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是澳门居民,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义务,更是一项神圣职责,不仅是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澳门社会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 澳门回归祖国前一直适用的有关维护葡萄牙国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1条至第176条。随着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上述葡萄牙《刑法典》的规定不再有效。澳门现行的有关刑事法律中仅有保护本地区安全的规定,而没有对应于《澳门基本法》第23条禁止事项的法律条文或单行法律。无论从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还是从完善澳门本身的法律制度出发,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实际需要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以填补法律空白。
—— 澳门回归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百业兴旺,都离不开内地各项政策的支援。事实证明,内地的稳定与发展,与澳门社会的繁荣稳定唇齿相依,密切相关。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是澳门社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3、《维护国家安全法》为什么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与祖国内地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在一国范围内都是统一的,《澳门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基本法》规定保留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相配套的。这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特殊安排,体现了国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与尊重。

4、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都有授权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在前,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在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什么要先行立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第23条规定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时间安排,是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特区政府一直将落实《基本法》第23条作为施政方针的目标之一。行政长官何厚铧曾多次表示要在适当时候进行立法工作,澳门社会各界也希望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以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特区政府从2002年开始进行相关研究和准备工作,目前已具有较为扎实的工作基础,条件成熟。现时在澳门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是根据澳门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安排,是恰当的。

5、特区政府为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了哪些准备工作?

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是澳门特区政府的一贯立场。为此特区政府作了多年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早在2002年4月10日,特区政府公布的《短、中期法规草拟及修改计划》就将落实《澳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列入该计划中;2003年7月18日,行政长官何厚铧表示:“现时在澳门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方面是一个极大的法律漏洞,原来在这方面的法律已在1999年12月20日自动失效。澳门现行的《刑法典》对这类罪行没有作任何规范。这个漏洞需在23条立法时加以堵塞。”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范畴的施政方针中,自2003年开始便一直把《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列入施政计划;2007年6月20日,特别行政区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将“落实《澳门基本法》有关第23条的立法工作”纳入路线图工作规划内。

在多年的研究过程中,特区政府不仅比较了国际上不同国家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而且还研究了过去几年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对如何规定《澳门基本法》第23条明确要求的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罪进行了深入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谘询文件。

6、特区政府在草拟《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以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领土完整、内部及外部安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须严格按《基本法》办事,对应第23条明文规定禁止的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填补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

坚定维护《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与自由。维护国家安全与维护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一致的。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免遭外敌侵略和内部暴力的威胁,维护和平稳定的环境,是澳门居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同时,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应当严谨地订明,以免?生歧义,这也是维护澳门居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必然要求。

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进行立法。《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同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因此,有关立法要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明确地订定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构成罪行的要素。在立法过程中,适当参考回归前澳门适用的有关刑事法律条文、澳门现行《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刑事制度。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刑罚须能反映该等罪行的严重性及危害性。以澳门《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处罚制度为标准,包括单项罪行最高可处25年徒刑、数罪并罚时最高可处30年徒刑,按照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严重性及危害性确定适当的刑罚,并与澳门《刑法典》及其它刑事法律规定的各种罪行量刑幅度保持平衡。

7、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否会妨碍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预防和惩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方面,两者是一致的。《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构成作了严格界定,符合《澳门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各项规定,不会妨碍澳门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8、《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根据《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特区政府建议在《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规定,禁止叛国行为、分裂国家行为、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煽动叛乱行为、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同时,建议规定预备行为、法人的刑事责任、附加刑、适用范围,并对《刑事诉讼法典》作出相应调整。

9、澳门特别行政区已有《刑法典》,为什么还要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回归祖国后,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刑法典中有关维护葡萄牙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不再有效,澳门现行的《刑法典》仅有维护本地区安全的规定,而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内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也不在澳门实施,澳门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的需要。

《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项单行刑事立法,是对现行《刑法典》作出的必要补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单行刑事立法的方式规定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制清洗黑钱犯罪)等,因此,采用单行刑事立法的方式贯彻落实《基本法》第23条规定,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惯例。

10、 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谘询期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谘询期内市民可通过哪些途径发表意见?

《维护国家安全法》关系到国家的独立、统一、领土完整,内部及外部安全,关系到澳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关系到澳门居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为了使市民对该项立法的各方面情况有更多的了解,使立法充分反映各界意见,特区政府推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谘询文件,谘询期自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在此期间内,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都可以提出宝贵意见。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透过电子邮件(consultation@grj.gov.mo)、传真(28750814)、信件(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98号中航大厦6楼 法律改革办公室)等多种方式提交意见,可以通过特区政府举办的多种公开推介谘询活动发表意见,还可以透过各种传媒表达意见和建议。

11、《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禁止叛国行为?哪些行为构成叛国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行为。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叛国行为”,明确3种行为构成叛国犯罪:

加入外国武装部队械抗国家。这是指在我国与外国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外国针对我国的军事或武装行动的行为。上述情况下,中国公民加入外国武装部队对抗自己的国家,是明显的叛国行为,世界各国均将其规定为严重犯罪。

意图促进或引发针对国家的战争或武装行动,而串通外国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任何对国家发动战争或武装行动都是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中国公民意图达到这一目的,而与外国的实体或其人员串通,也是一种严重犯罪。就构成叛国犯罪而言,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与外国实体或人员达成协定;二是该协定的目的是促进或引发针对我国的战争或武装行动;三是如果该协定得到执行,很可能促进或引发针对我国的战争或武装行动。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也就不构成对我国外部和平及安全的威胁,则不构成叛国犯罪。

在战时或在针对国家的武装行动中,意图帮助或协助执行敌方针对国家的军事行动,或损害国家的军事防卫,而直接或间接与外国协定或作出相同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战时或外国对我国采取武装行动过程中,通常称为战争期间的资敌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帮助或协助执行敌方军事行动或者损害我国军事防卫的意图,而直接或间接与外国达成协定,或者作出了相同目的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12、《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可能触犯叛国犯罪?

“叛国”一词的基本含义是背叛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都规定有叛国犯罪,但有关叛国犯罪主体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只有本国公民才能成为叛国罪的主体;一是规定居住在该国的居民或受该国法律保护的人士都可以成为叛国犯罪主体。政府在草拟《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过程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论证,认为只有一国公民才对该国负有无可争辩的效忠义务,严重违背这种效忠义务才构成背叛国家。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将叛国犯罪主体确定为中国公民。

13、《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叛国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叛国犯罪规定的刑罚是,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14、《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禁止分裂国家行为?哪些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国家行为。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分裂国家行为”,明确两种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犯罪:

一是采取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试图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国家整体中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国家。

二是采取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试图使领土的一部分从属于外国主权,即将部分领土从国家整体中分离出去,并列入他国的版图。

15、《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分裂国家犯罪、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都规定了“其他严重非法手段”,“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是指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分裂国家犯罪、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规定的“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侵犯生命、身体完整或人身自由;

(二)破坏交通运输、通讯或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或妨害运输安全或通讯安全,该等通讯尤其包括电报、电话、电台、电视或其他电子通讯系统;

(三)纵火,释放放射性物质、有毒或令人窒息气体,污染食物或食水,传播疾病等;

(四)使用核能、火器、燃烧物、爆炸性装置或物质、内有危险性装置或物质的包裹或信件。

16、《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分裂国家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分裂国家犯罪规定的刑罚是,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17、《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规定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哪些行为构成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

颠覆,通常指以非法手段或暴力手段推翻合法政府、变更国家宪法、破坏政体的行为。如果说叛国是一种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犯罪行为,那颠覆则是一种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试图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强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就构成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

18、《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规定的“推翻中央人民政府”、“强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分别是指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规定的“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剥夺宪法赋予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和职能,从而废除其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规定的“强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指: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有效地行使职能。

19、《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规定的刑罚是,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20、《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禁止煽动叛乱行为?哪些行为构成煽动叛乱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煽动叛乱行为。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煽动叛乱行为”。

按照澳门的刑事法律制度,煽动他人实施某一刑事犯罪行为的,也构成犯罪。参考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将构成煽动叛乱的犯罪行为界定为两种:一是煽动他人实施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二是煽动军事叛乱,即煽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成员放弃职责或叛变。构成煽动叛乱犯罪的煽动行为必须是“公然及直接”的。

21、《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为什么明确要求构成煽动叛乱犯罪的煽动行为,必须是“公然及直接”的?“公然”、“直接”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等自由,维护国家安全与维护澳门居民的自由和权利是一致的。在规定煽动叛乱犯罪时,需要十分审慎地与保护言论自由取得平衡。《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煽动叛乱犯罪的构成作了严格界定,明确要求构成煽动叛乱犯罪的煽动行为,必须是“公然及直接”的。

“公然”指该行为是在不特定人、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共见共闻下作出,包括有公开的、毫无顾忌的意思,可以是在现场当着人作出,或透过报章、电台、电视或互联网等资讯途径作出。“直接”指行为人直言不讳地鼓动他人实施叛国犯罪、分裂国家犯罪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又或鼓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成员放弃职责或叛变。这里所指的直接煽动不包括单纯的建议或劝告,也不包括单纯的学术研究或评论。

22、《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煽动叛乱犯罪的规定,是否会妨碍澳门居民的言论、新闻和学术自由?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规定煽动叛乱犯罪时,充分考虑到了澳门居民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所享有的言 论、新闻、出版等自由。因此,在规定构成煽动叛乱犯罪中特别强调了必须以“公然及直接”为要件,有了这一严格的限定,煽动叛乱犯罪的规定,不会妨碍澳门居 民的言论、新闻和学术自由。

23、 有人士建议,23条立法应遵循《约翰内斯堡规则》,如何看待该原则?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出发,《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有关犯罪作出了严格的界定,符合《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的人权公约有关保障澳门居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尽管《约翰内斯堡规则》是一些法律专家、学者提出的倡议,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义务适用该规则,但在立法中已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煽动叛乱犯罪的规定上,就将煽动行为严格限定为“公然及直接”的。

24、《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煽动叛乱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煽动叛乱犯罪规定的刑罚是,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25、《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哪些行为构成窃取国家机密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窃取国家机密行为”,下述4种情况构成窃取国家机密犯罪:

一是依法无权获知国家机密的人窃取、刺探或收买有关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的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的利益;

二是依法无权获知国家机密的人实施与窃取国家机密相关的间谍活动,即(1)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政府、组织、团体或其人员的指示、指令、金钱或有价物而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2)为上述澳门以外的实体,招募人员从事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机密的活动,或为其提供协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

三是依法有法定义务保有国家机密的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机密,危及或损害国家独立、统一、完整或者内部或对外安全利益,以及上述人员故意或因过失使不获许可的人接触或公开国家机密; 四是依法有法定义务保有国家机密的人实施与窃取国家机密相关的间谍活动。

26、《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国家机密”的范围是如何限定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国家保密制度法》将国家秘密较宽泛地界定为,未经许可的人获悉后会给国家独立、团结、完整和内部保安、外部安全带来危险或造成损失的文件和资料。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需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把在澳门保护国家机密的范围,严格限定为“涉及国防、外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其他属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有关事项而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资讯或物件。”

27、《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属国家机密事项的确认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窃取的文件、资讯或物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由行政长官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证明书后发出的证明文件证明。

28、《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窃取国家机密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根据不同的窃取国家机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将依法无权获知国家机密的人窃取、刺探或收买有关机密的刑罚规定为,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将依法无权获知国家机密的人实施与窃取国家机密相关的间谍活动的刑罚规定为,处三年至十年徒刑;

将依法有法定义务保有国家机密的人窃取、刺探、收买有关机密的刑罚规定为,处三年至十年徒刑;

将依法有法定义务保有国家机密的人故意使不获许可的人接触或公开有关机密的刑罚规定为,处二年至八年徒刑;过失行为,处最高三年徒刑;

将依法有法定义务保有国家机密的人实施与窃取国家机密相关的间谍活动的刑罚规定为,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29、《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该种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机关或其人员以该组织或团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构成该罪。

30、《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中规定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概念,“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是指什么?

参照第2/99/M号法律(对本地政治社团作出的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中规定的“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通常是指:主要为协助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长期性质的外国的组织或团体。

31、《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规定的刑罚是,处罚金的主刑或禁止其在澳门进行活动等附加刑。

鉴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因此对这些组织或团体科处刑罚的同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2、《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哪些行为构成该种犯罪?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为落实这一要求,《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机关或其人员以该本地组织或团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构成该罪。

33、《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中规定了“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概念,“澳门的政

参照第2/99/M号法律《结社权规范》,《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中规定的“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通常是指:主要为协助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具长期性质的组织或团体。

34、《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中使用了“联系”的概念,“联系”是指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中规定的“联系”是指两种情况:

一是接收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或其人员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钱或有价物;

二是协助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实体或人员作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活动。

35、《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的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犯罪规定的刑罚是,处罚金和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或禁止其在澳门进行活动等附加刑。

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因此对这些组织或团体科处刑罚的同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6、《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通过刑事手段来落实《基本法》23条所规定禁止的行为?

本次立法旨在预防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一部刑事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所列的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刑事法律加以处理。至于《基本法》23条后两项禁止中需由行政手段规管的事项,则依据特别行政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7、《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予以惩治?

预备行为一般是指仅为实施有关犯罪作准备,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按照澳门的刑事法律制度,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在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惩治。鉴于叛国、分裂国家、颠覆、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必要对上述犯罪的预备行为予以惩治。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对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的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给予处罚。

38、《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预备行为规定的刑罚是最高三年徒刑。

39、《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法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澳门现行《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时,法人或者无法律人格的社团,也须对其特定成员的刑事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追究法人或等同实体因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是近年政府在打击严重犯罪方面所制定的刑事政策。

澳门目前已有八部法例订有法人的刑事责任条文,分别是:

第6/96/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第3条;

第43/99/M号法令(着作权及有关权利制度)第202条;

第97/99/M号法令(工业?权法律制度)第298条;

第4/2002号法律(关于遵守国际法文书的法律)第17条;

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22条;

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制清洗黑钱犯罪)第5条;

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第10条及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第5条。

鉴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损害性较一般犯罪更为严重,有必要规定法人刑事责任。

40、《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其中“法人”是指什么?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一条中包括两个主体,即法人及不合规范设立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

41、 在何种情况下须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追究法人及其他实体的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与法人及其他实体之间有主要的联系,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以法人或其他实体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而实施。

42、《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法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法人及其他实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主刑,一种是附加刑。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主刑包括两种:一是罚金。罚金以日数订定,最低限度为一百日,最高限度为一千日。罚金的日额为$100.00(澳门币壹佰元)至$20,000.00(澳门币贰万元)。二是法院命令的解散。解散法人的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作出,并且只有证明法人的创立人以上述单一或主要的意图,利用法人实施犯罪,或犯罪的重复实施显示其成员或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单纯或主要利用该实体实施犯罪时,方能科处解散的刑罚。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的法人附加刑有以下六种:

(1)禁止进行活动,为期二年至十年;

(2)剥夺获公共部门或实体给予津贴或补贴的权利;

(3)封闭场所,为期二个月至一年;

(4)永久封闭场所;

(5)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6)公开有罪裁判,其是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作出,以及在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作出,张贴期不少于十五日;上述一切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43、《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在追究法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是否还要追究相关个人的相关责任?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排除犯罪行为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并且,无法律人格的实体的成员,因该实体无共同财?或共同财?不足以支付适用于法人的罚金时,须负连带责任。

44、《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中对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科处附加刑?

按照《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叛国、分裂国家、颠覆、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犯罪行为,可科处附加刑。

45、《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自然人犯罪的附加刑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自然人附加刑规定了以下4种:

(1)中止政治权利,为期三年至十年;

(2)禁止执行公共职务,为期十二年至二十年;

(3)驱逐出境或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期五年至十五年,但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况为限;

(4)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活动。

46、《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否单处附加刑?可否同时科处多种附加刑?

根据澳门现行《刑法典》和《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规定,附加刑须随主刑科处,不能单处;可以在科处主刑的同时,科处多种附加刑。

47、《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确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是以澳门现行《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处罚制度为标准的,包括单项罪行最高可处25年徒刑、数罪并罚时最高可处30年徒刑,按照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严重性及危害性确定适当的刑罚,并与澳门《刑法典》及其它刑事法律规定的各种罪行量刑幅度保持平衡。

48、《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刑事诉讼法典》作了哪些修改?为什么要作出修改?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刑事诉讼法典》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列为暴力或高度组织罪行。依照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29条,如属恐怖主义、暴力或高度组织的犯罪,检察院得命令被拘留之人于首次询问前,除与辩护人联络外,不得与任何人联络。鉴于《基本法》第23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可能涉及有高度组织或暴力元素,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参照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制恐怖主义犯罪)第13条的规定,将在本法所订定的某些罪行,列入《刑事诉讼法典》第1条第2款所指暴力或高度组织罪行的概念。

二是规定窃取国家机密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不公开进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76条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自作出起诉批示时起公开,或自作出指定听证日起公开,否则刑事诉讼无效。作为例外,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77条规定,如属审理贩卖人口罪或涉及被害人为未满十六岁的性犯罪,可不公开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考虑到涉及国家机密的罪行的诉讼程序之特殊性,有必要给法官预留空间,由其决定是否对公众自由旁听作出适当限制,或决定哪些诉讼行为不公开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公开宣读判决。

49、《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建议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按照《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的责任是禁止和惩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作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及澳门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作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澳门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本法既适用于任何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内作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澳门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作出的。

50、《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为什么要规定补充适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为一项单行的刑事法律,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构成及其处罚作了规定,而对刑法的一般原则,刑罚的具体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等事项则未作规定,这些事项仍需适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故《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规定,本法无专门规定,补充适用《刑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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