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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 ---《維護國家安全法》

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 介紹及諮詢

《維護國家安全法》問答50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是如何規定的?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通俗地講就是要做三項禁止 ” 。

2、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什麼麼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要求。

世界各主要國家都訂有全國統一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特殊安排。無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還是澳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義務,更是一項神聖職責,不僅是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澳門回歸祖國前一直適用的有關維護葡萄牙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1條至第176條。隨著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上述葡萄牙《刑法典》的規定不再有效。澳門現行的有關刑事法律中僅有保護本地區安全的規定,而沒有對應於《澳門基本法》第23條禁止事項的法律條文或單行法律。無論從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還是從完善澳門本身的法律制度出發,澳門特別行政區都有實際需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填補法律空白。

澳門回歸以來,經濟高速發展,社會百業興旺,都離不開內地各項政策的支援。事實證明,內地的穩定與發展,與澳門社會的繁榮穩定唇齒相依,密切相關。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社會保持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要求。
—— 世界各主要國家都訂有全國統一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特殊安排。無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還是澳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義務,更是一項神聖職責,不僅是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 澳門回歸祖國前一直適用的有關維護葡萄牙國家安全的法律,主要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1條至第176條。隨著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上述葡萄牙《刑法典》的規定不再有效。澳門現行的有關刑事法律中僅有保護本地區安全的規定,而沒有對應於《澳門基本法》第23條禁止事項的法律條文或單行法律。無論從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還是從完善澳門本身的法律制度出發,澳門特別行政區都有實際需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填補法律空白。
—— 澳門回歸以來,經濟高速發展,社會百業興旺,都離不開內地各項政策的支援。事實證明,內地的穩定與發展,與澳門社會的繁榮穩定唇齒相依,密切相關。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社會保持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3、《維護國家安全法》為什麼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與祖國內地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原有法律基本不變。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一國範圍內都是統一的,《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基本法》規定保留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相配套的。這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特殊安排,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任與尊重。

4、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中都有授權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在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在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什麼要先行立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第23條規定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時間安排,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特區政府一直將落實《基本法》第23條作為施政方針的目標之一。行政長官何厚鏵曾多次表示要在適當時候進行立法工作,澳門社會各界也希望儘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以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特區政府從2002年開始進行相關研究和準備工作,目前已具有較為紮實的工作基礎,條件成熟。現時在澳門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根據澳門實際情況所做出的安排,是恰當的。

5、特區政府為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作了哪些準備工作?

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澳門特區政府的一貫立場。為此特區政府作了多年的研究和準備工作:早在2002年4月10日,特區政府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及修改計劃》就將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立法列入該計劃中;2003年7月18日,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現時在澳門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方面是一個極大的法律漏洞,原來在這方面的法律已在1999年12月20日自動失效。澳門現行的《刑法典》對這類罪行沒有作任何規範。這個漏洞需在23條立法時加以堵塞。”在特區政府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中,自2003年開始便一直把《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列入施政計劃;2007年6月20日,特別行政區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將“落實《澳門基本法》有關第23條的立法工作”納入路線圖工作規劃內。

在多年的研究過程中,特區政府不僅比較了國際上不同國家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而且還研究了過去幾年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有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和法律制度對如何規定《澳門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要求的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罪進行了深入的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文件。

6、特區政府在草擬《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則?

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以維護國家的獨立、統一、領土完整、內部及外部安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須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對應第23條明文規定禁止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

堅定維護《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維護國家安全與維護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一致的。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免遭外敵侵略和內部暴力的威脅,維護和平穩定的環境,是澳門居民充分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必要條件。同時,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當嚴謹地訂明,以免?生歧義,這也是維護澳門居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必然要求。

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制度進行立法。《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同時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因此,有關立法要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制度,明確地訂定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構成罪行的要素。在立法過程中,適當參考回歸前澳門適用的有關刑事法律條文、澳門現行《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及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刑事制度。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罰須能反映該等罪行的嚴重性及危害性。以澳門《刑法典》規定的刑事處罰制度為標準,包括單項罪行最高可處25年徒刑、數罪並罰時最高可處30年徒刑,按照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嚴重性及危害性確定適當的刑罰,並與澳門《刑法典》及其它刑事法律規定的各種罪行量刑幅度保持平衡。

7、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否會妨礙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預防和懲治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內的各種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方面,兩者是一致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構成作了嚴格界定,符合《澳門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的國際人權公約的各項規定,不會妨礙澳門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8、《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建議在《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中規定,禁止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煽動叛亂行為、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同時,建議規定預備行為、法人的刑事責任、附加刑、適用範圍,並對《刑事訴訟法典》作出相應調整。

9、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有《刑法典》,為什麼還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

澳門回歸祖國後,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刑法典中有關維護葡萄牙國家安全的法律規定不再有效,澳門現行的《刑法典》僅有維護本地區安全的規定,而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內容。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也不在澳門實施,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填補這一法律空白的需要。

《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一項單行刑事立法,是對現行《刑法典》作出的必要補充。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一直採用單行刑事立法的方式規定一些嚴重的刑事犯罪,例如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制恐怖主義犯罪)、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制清洗黑錢犯罪)等,因此,採用單行刑事立法的方式貫徹落實《基本法》第23條規定,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慣例。

10、 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期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諮詢期內市民可通過哪些途徑發表意見?

《維護國家安全法》關係到國家的獨立、統一、領土完整,內部及外部安全,關係到澳門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還關係到澳門居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為了使市民對該項立法的各方面情況有更多的瞭解,使立法充分反映各界意見,特區政府推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諮詢文件,諮詢期自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在此期間內,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都可以提出寶貴意見。

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以透過電子郵件(consultation@grj.gov.mo)、傳真(28750814)、信件(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 法律改革辦公室)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可以通過特區政府舉辦的多種公開推介諮詢活動發表意見,還可以透過各種傳媒表達意見和建議。

11、《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叛國行為?哪些行為構成叛國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行為。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叛國行為”,明確3種行為構成叛國犯罪:

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國家。這是指在我國與外國發生戰爭或武裝衝突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參與了外國針對我國的軍事或武裝行動的行為。上述情況下,中國公民加入外國武裝部隊對抗自己的國家,是明顯的叛國行為,世界各國均將其規定為嚴重犯罪。

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任何對國家發動戰爭或武裝行動都是最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中國公民意圖達到這一目的,而與外國的實體或其人員串通,也是一種嚴重犯罪。就構成叛國犯罪而言,需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與外國實體或人員達成協定;二是該協定的目的是促進或引發針對我國的戰爭或武裝行動;三是如果該協定得到執行,很可能促進或引發針對我國的戰爭或武裝行動。如果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也就不構成對我國外部和平及安全的威脅,則不構成叛國犯罪。

在戰時或在針對國家的武裝行動中,意圖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針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或損害國家的軍事防衛,而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定或作出相同目的的行為。這種行為只能發生在戰時或外國對我國採取武裝行動過程中,通常稱為戰爭期間的資敵行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軍事行動或者損害我國軍事防衛的意圖,而直接或間接與外國達成協定,或者作出了相同目的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12、《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規定只有中國公民才可能觸犯叛國犯罪?

“叛國”一詞的基本含義是背叛國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事法律都規定有叛國犯罪,但有關叛國犯罪主體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規定只有本國公民才能成為叛國罪的主體;一是規定居住在該國的居民或受該國法律保護的人士都可以成為叛國犯罪主體。政府在草擬《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過程中,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論證,認為只有一國公民才對該國負有無可爭辯的效忠義務,嚴重違背這種效忠義務才構成背叛國家。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將叛國犯罪主體確定為中國公民。

13、《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叛國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叛國犯罪規定的刑罰是,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14、《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哪些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國家行為。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分裂國家行為”,明確兩種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犯罪:

一是採取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整體中分離出去,成立“獨立”的國家。

二是採取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使領土的一部分從屬於外國主權,即將部分領土從國家整體中分離出去,並列入他國的版圖。

15、《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分裂國家犯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都規定了“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指什麼?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分裂國家犯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規定的“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侵犯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

(二)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

(三)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

(四)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16、《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分裂國家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分裂國家犯罪規定的刑罰是,處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17、《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規定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哪些行為構成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

顛覆,通常指以非法手段或暴力手段推翻合法政府、變更國家憲法、破壞政體的行為。如果說叛國是一種危害國家外部安全的犯罪行為,那顛覆則是一種危害國家內部安全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為,就構成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

18、《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規定的“推翻中央人民政府”、“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為”分別是指什麼?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規定的“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剝奪憲法賦予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從而廢除其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中規定的“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為”是指: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有效地行使職能。

19、《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規定的刑罰是,處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20、《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煽動叛亂行為?哪些行為構成煽動叛亂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行為。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煽動叛亂行為”。

按照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煽動他人實施某一刑事犯罪行為的,也構成犯罪。參考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事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將構成煽動叛亂的犯罪行為界定為兩種:一是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二是煽動軍事叛亂,即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構成煽動叛亂犯罪的煽動行為必須是“公然及直接”的。

21、《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中為什麼明確要求構成煽動叛亂犯罪的煽動行為,必須是“公然及直接”的?“公然”、“直接”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等自由,維護國家安全與維護澳門居民的自由和權利是一致的。在規定煽動叛亂犯罪時,需要十分審慎地與保護言論自由取得平衡。《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的構成作了嚴格界定,明確要求構成煽動叛亂犯罪的煽動行為,必須是“公然及直接”的。

“公然”指該行為是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下作出,包括有公開的、毫無顧忌的意思,可以是在現場當著人作出,或透過報章、電台、電視或互聯網等資訊途徑作出。“直接”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鼓動他人實施叛國犯罪、分裂國家犯罪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又或鼓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這裏所指的直接煽動不包括單純的建議或勸告,也不包括單純的學術研究或評論。

22、《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的規定,是否會妨礙澳門居民的言論、新聞和學術自由?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規定煽動叛亂犯罪時,充分考慮到了澳門居民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所享有的言 論、新聞、出版等自由。因此,在規定構成煽動叛亂犯罪中特別強調了必須以“公然及直接”為要件,有了這一嚴格的限定,煽動叛亂犯罪的規定,不會妨礙澳門居 民的言論、新聞和學術自由。

23、 有人士建議,23條立法應遵循《約翰內斯堡規則》,如何看待該原則?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出發,《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有關犯罪作出了嚴格的界定,符合《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的人權公約有關保障澳門居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儘管《約翰內斯堡規則》是一些法律專家、學者提出的倡議,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義務適用該規則,但在立法中已充分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煽動叛亂犯罪的規定上,就將煽動行為嚴格限定為“公然及直接”的。

24、《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犯罪規定的刑罰是,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25、《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哪些行為構成竊取國家機密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下述4種情況構成竊取國家機密犯罪:

一是依法無權獲知國家機密的人竊取、刺探或收買有關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的利益;

二是依法無權獲知國家機密的人實施與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的間諜活動,即(1)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2)為上述澳門以外的實體,招募人員從事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活動,或為其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

三是依法有法定義務保有國家機密的人竊取、刺探、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以及上述人員故意或因過失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或公開國家機密; 四是依法有法定義務保有國家機密的人實施與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的間諜活動。

26、《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國家機密”的範圍是如何限定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國家保密制度法》將國家秘密較寬泛地界定為,未經許可的人獲悉後會給國家獨立、團結、完整和內部保安、外部安全帶來危險或造成損失的文件和資料。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需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把在澳門保護國家機密的範圍,嚴格限定為“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而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

27、《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屬國家機密事項的確認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竊取的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屬於國家機密,由行政長官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證明書後發出的證明文件證明。

28、《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竊取國家機密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根據不同的竊取國家機密行為,規定了不同的刑罰:

將依法無權獲知國家機密的人竊取、刺探或收買有關機密的刑罰規定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將依法無權獲知國家機密的人實施與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的間諜活動的刑罰規定為,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將依法有法定義務保有國家機密的人竊取、刺探、收買有關機密的刑罰規定為,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將依法有法定義務保有國家機密的人故意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或公開有關機密的刑罰規定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過失行為,處最高三年徒刑;

將依法有法定義務保有國家機密的人實施與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的間諜活動的刑罰規定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29、《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哪些行為構成該種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構成該罪。

30、《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中規定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概念,“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是指什麼?

參照第2/99/M號法律(對本地政治社團作出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中規定的“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通常是指: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外國的組織或團體。

31、《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犯罪規定的刑罰是,處罰金的主刑或禁止其在澳門進行活動等附加刑。

鑒於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一種有組織犯罪的行為,因此對這些組織或團體科處刑罰的同時,行為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2、《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哪些行為構成該種犯罪?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為落實這一要求,《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本地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構成該罪。

33、《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中規定了“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概念,“澳門的政

參照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中規定的“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通常是指: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組織或團體。

34、《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中使用了“聯繫”的概念,“聯繫”是指什麼?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中規定的“聯繫”是指兩種情況:

一是接收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

二是協助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或人員作出法律所明確禁止的活動。

35、《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犯罪規定的刑罰是,處罰金和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或禁止其在澳門進行活動等附加刑。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一種有組織犯罪的行為,因此對這些組織或團體科處刑罰的同時,行為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6、《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通過刑事手段來落實《基本法》23條所規定禁止的行為?

本次立法旨在預防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一部刑事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所列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必須依據刑事法律加以處理。至於《基本法》23條後兩項禁止中需由行政手段規管的事項,則依據特別行政區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7、《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予以懲治?

預備行為一般是指僅為實施有關犯罪作準備,但尚未著手實施犯罪的行為。按照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任何犯罪的預備行為只有在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予以懲治。鑒於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有必要對上述犯罪的預備行為予以懲治。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行為的預備行為給予處罰。

38、《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預備行為規定的刑罰是最高三年徒刑。

39、《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法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澳門現行《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時,法人或者無法律人格的社團,也須對其特定成員的刑事不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追究法人或等同實體因實施犯罪的刑事責任是近年政府在打擊嚴重犯罪方面所制定的刑事政策。

澳門目前已有八部法例訂有法人的刑事責任條文,分別是:

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3條;

第43/99/M號法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制度)第202條;

第97/99/M號法令(工業?權法律制度)第298條;

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國際法文書的法律)第17條;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22條;

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制清洗黑錢犯罪)第5條;

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制恐怖主義犯罪)第10條及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第5條。

鑒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損害性較一般犯罪更為嚴重,有必要規定法人刑事責任。

40、《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刑事責任,其中“法人”是指什麼?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法人刑事責任”一條中包括兩個主體,即法人及不合規範設立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

41、 在何種情況下須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追究法人及其他實體的刑事責任:即犯罪行為與法人及其他實體之間有主要的聯繫,也就是說,犯罪行為是以法人或其他實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而實施。

42、《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法人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法人及其他實體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兩種:一種是主刑,一種是附加刑。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法人刑事責任的主刑包括兩種:一是罰金。罰金以日數訂定,最低限度為一百日,最高限度為一千日。罰金的日額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至$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二是法院命令的解散。解散法人的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作出,並且只有證明法人的創立人以上述單一或主要的意圖,利用法人實施犯罪,或犯罪的重復實施顯示其成員或負責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單純或主要利用該實體實施犯罪時,方能科處解散的刑罰。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的法人附加刑有以下六種:

(1)禁止進行活動,為期二年至十年;

(2)剝奪獲公共部門或實體給予津貼或補貼的權利;

(3)封閉場所,為期二個月至一年;

(4)永久封閉場所;

(5)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

(6)公開有罪裁判,其是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最多人閱讀的中文報章及葡文報章作出,以及在從事業務的地點以公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張貼以中葡文書寫的告示作出,張貼期不少於十五日;上述一切費用由被判罪者負擔。

43、《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追究法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刑事責任的同時,是否還要追究相關個人的相關責任?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法人的刑事責任並不排除犯罪行為人的個人刑事責任。並且,無法律人格的實體的成員,因該實體無共同財?或共同財?不足以支付適用於法人的罰金時,須負連帶責任。

44、《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中對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可以科處附加刑?

按照《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犯罪行為,可科處附加刑。

45、《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自然人犯罪的附加刑是如何規定的?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自然人附加刑規定了以下4種:

(1)中止政治權利,為期三年至十年;

(2)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十二年至二十年;

(3)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期五年至十五年,但僅以非本地居民的情況為限;

(4)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

46、《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否單處附加刑?可否同時科處多種附加刑?

根據澳門現行《刑法典》和《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規定,附加刑須隨主刑科處,不能單處;可以在科處主刑的同時,科處多種附加刑。

47、《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確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刑罰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罰,是以澳門現行《刑法典》規定的刑事處罰制度為標準的,包括單項罪行最高可處25年徒刑、數罪並罰時最高可處30年徒刑,按照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嚴重性及危害性確定適當的刑罰,並與澳門《刑法典》及其它刑事法律規定的各種罪行量刑幅度保持平衡。

48、《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刑事訴訟法典》作了哪些修改?為什麼要作出修改?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刑事訴訟法典》作了兩處修改:

一是將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列為暴力或高度組織罪行。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29條,如屬恐怖主義、暴力或高度組織的犯罪,檢察院得命令被拘留之人於首次詢問前,除與辯護人聯絡外,不得與任何人聯絡。鑒於《基本法》第23條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可能涉及有高度組織或暴力元素,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參照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制恐怖主義犯罪)第13條的規定,將在本法所訂定的某些罪行,列入《刑事訴訟法典》第1條第2款所指暴力或高度組織罪行的概念。

二是規定竊取國家機密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可以不公開進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規定,刑事訴訟程序自作出起訴批示時起公開,或自作出指定聽證日起公開,否則刑事訴訟無效。作為例外,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77條規定,如屬審理販賣人口罪或涉及被害人為未滿十六歲的性犯罪,可不公開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考慮到涉及國家機密的罪行的訴訟程序之特殊性,有必要給法官預留空間,由其決定是否對公眾自由旁聽作出適當限制,或決定哪些訴訟行為不公開進行,但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公開宣讀判決。

49、《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建議的法律“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的責任是禁止和懲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以及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根據澳門刑事法律的“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本法既適用於任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也適用於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作出的。

50、《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為什麼要規定補充適用《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

《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一項單行的刑事法律,主要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構成及其處罰作了規定,而對刑法的一般原則,刑罰的具體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等事項則未作規定,這些事項仍需適用《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故《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規定,本法無專門規定,補充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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