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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安利黄显辉指修正案无抵触两附件


有议员指两份修正案,关于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第六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条文,与现行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有抵触,立法议员欧安利、黄显辉均不认同,表示现行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只是订定了修改的程序,修正案的条文是订明如没有修改,则产生办法按修正案的规定继续执行,条文之间根本没有抵触。

昨日在大会上,有议员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第三条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第二条,即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第六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与现行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有抵触,并指第七条及第三条是今次修正案的母法之一,政府应撤回修正案。

议员欧安利指出,修正案第三条是订定二○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长官的产生,须按修正案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则进行,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果没有进一步修改并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即此修正案第一及第二条会继续执行,与现行基本法附件的规定没有抵触。

议员黄显辉亦不认同抵触现行基本法附件条文的看法,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解释”的第一点和第三点明确规定,两个附件订定二○○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亦可以不修改。两个附件规定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如不修改,仍适用附件一及附件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

黄显辉表示,“解释”很清楚附件一第七条及附件二第三条的相关解释,如不作修改可以沿用原有制度,今次提出议案相关的附件修改通过后,将成为基本法顺序附件,原来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都不会被废除。两修正案的条文,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即不作修改便沿用原有制度,如果修正案修改后,沿用通过后的制度。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法律顾问赵向阳表示,基本法与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完整组成,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全国性法律。考虑到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需要,于是以附件的形式,特别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其中包括修改附件一的程序,即附件一第七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修改,先获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

赵向阳表示,此规定是全国人大对附件一的修改作了明确的授权,因为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澳门特区立法会没有权利进行,亦不允许这样做。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是按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附件的修改则作了授权,这种授权澳门特区立法会以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作为修改附件一的重要程序之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

对于只能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赵向阳指出,基本法附件一的设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因此在修改附件一时,不可能按本地立法的方式进行;修改后的附件一要保留原来的形态,只以修正案的方式,把最新的内容作特别规定。二○一四年以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的问题,根本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关于附件修改程序。修正案本身不涉及附件一其他重要内容,只是就选委会组成及人数变化作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变成附件一的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便成为具法律效力的规定。


(讯息来源︰2012/5/9 澳门日报)

更新日期: 201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