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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全國性法律會在澳門特區實施?

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共有十二項。包括:

  1.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2.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甚麼是《澳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制定基本法是為了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所實施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和基本政策不變。基本法是中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定頒佈的國家基本法律,不單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都有義務去遵守,並貫徹執行。

基本法的整體結構和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基本法由序言、九章共145條和三個附件組成。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章經濟;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七章對外事務;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附則,以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為甚麼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據基本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裏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個方面。基本法還規定了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公務人員,由永久性居民組成(另有規定者除外),意味特區所實行的高度自治由澳門當地人承擔,體現真正的澳人治澳。

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府的語言政策作出甚麼的規定?

基本法第九條規定了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

當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時,應當根據甚麼原則?

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懸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應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如列隊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

澳門原有的法律是否可以繼續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了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區立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以外,都可以繼續保留。

在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有哪些?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包括

  1. 基本法;
  2. 澳門原有法律;
  3. 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祖國內地的政治制度最重要的分別是什麼?

與祖國內地最大的分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特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並且五十年不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和區徽由那幾個圖案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和區徽都有五星,蓮花,大橋及海水的圖案。

為甚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外交和國防無管理權?

外交是指國家在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例如國家元首進行互訪、談判、締結條約和參與國際組織、會議。國防是指國家為保衛本身的領土和主權不受侵犯,而擁有的武裝設備和軍隊,並進行與軍事有關的行動。因此,外交和國防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按照基本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在澳門特區擔當甚麼角色?

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區的防務,他們不會干預澳門特區的地方事務,而且駐軍人員除了要遵守全國性法律以外,還須遵守澳門特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澳門回歸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巿人民可否自由進出澳門,無需特別批准?

當然不可以。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巿的人進入澳門特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部分,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那麼澳門居民還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嗎?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誰?他需具備哪些資格?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行政長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40周歲;

(2)永久性居民;

(3)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4)中國公民。

行政長官是如何產生的?其任期有多長?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澳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由400人組成,他們透過協商或協商後提名投票選舉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

行政長官在哪些情況下必須辭職?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絶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絶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絶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絶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甚麼職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分為哪些類別?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最大的分別是甚麼?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條規定,永久性居民擁有居留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非永久性居民則没有這些權利。但澳門居民可享有的基本權利,非永久性居民亦可享有。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應如何界定?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哪些人屬於永久性居民。他們包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特區政府對澳門居民的出入境自由有否限制?他們可以取得甚麼旅行証件?

基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法取得各種旅行証件的權利。除非受到法律制止,有效旅行証件的持有人可自由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亦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給持有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証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澳門特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証件。

基本法有没有規定,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需具備的資格?

為體現國家主權原則,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必須是:

(一)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三)中國公民。

澳門是否仍然保持自由港和單獨的關稅地區的地位?

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關稅。並且在第一百一十二條列明澳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澳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

澳門居民可以告“官”嗎?

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講的就是法理上的行政訴訟問題,即通過基本法來確立澳門居民可以告“官”的訴訟權利。

澳門居民可以享有那些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且基本法更保護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除以上自由外,基本法還給予澳門居民通訊自由、在澳門境內遷徙的自由、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與及婚姻自由。

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有關澳門的文化和社會事務,基本法給澳門特區政府那些權力?

基本法給澳門特區政府可以自行制正以下文化及社會政策:自行制定教育、醫療衛生服務、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及出版、體育、宗教信仰及社會福利等政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理財原則是甚麼?

具體表現為三方面:

(一)制定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

(二)財政收支應力求平衡、避免赤字。不可因為短暫的目標,靠赤字預算將未來財富提前支配。

(三)財政收支的增長率應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不超過或不大量超過生產總值的增長率,這是因為在作為社會財富總量標誌的生產總值中,政府財政收支往往佔有相對固定的比重。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可享有那幾種高度自治的權力?

按基本法第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享有以下三種權力:

  1. 行政管理權,
  2. 立法權,
  3.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由誰來解釋?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就基本法的解釋權作出專門規定。明確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就基本法的任何條款主動或應請求而進行解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以對該法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只限於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如屬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有關的解釋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時,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在就職時是否需要依法宣誓?

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就職時必須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宣誓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就職時,除了上述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