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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选举法细则性通过

相比“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同样在昨日立法会全体会议上细则性表决的“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争议声音明显较少,唯一争拗点落在“市政机构”问题上。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重申,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可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当中“可”字具选择性,预计二○一四年行政长官选举前不会设立相关市政机构,故选委会内不会有市政机构的代表。法案终以廿四票赞成获通过。

取消自动当选机制

《修改第三/二○○四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建议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包括将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的三百人组成,改为由四个界别的四百人组成,不少于六十六名选委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因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当扩大选委会中第二界别和第三界别的比例。选委会委员选举中法人选民的投票人数由十一人增至廿二人,以增加代表性及民主参与成份;取消选委会委员选举中的“自动当选”机制,体现选举的完整性,并提高选委会委员的认受性。

市政机构再惹争议

议员区锦新重提“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在一般性讨论时的观点,指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中,选举委员会委员包括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组成。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中“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占选举委员会的五十人,实际上却没有市政机构成员代表,质疑行政长官不能按基本法规范产生。

陈丽敏重申,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当中“可”字具有选择性,且亦没有提到设立的时限。特区政府于回归后,由原来两个市政厅变成临时市政局,在○一年通过设立民署,但并非市政机构。有关市政机构问题,政府将继续研究探讨,目前并无具体方案。预计二○一四年行政长官选举时亦不会设立相关市政机构,故选举委员会中不会有市政机构代表。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赵向阳指出,按附件一表述,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名额总数,并没有规定每一代表的人数,且前提是在基本法规定市政机构确实设立的情况下,就应该有市政机构的名额;但若没有设立,名额就分配于其他组别。没有设立市政机构并不违反基本法。

另有议员认为,既然市政机构不再存在,日后亦不会有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倒不如将有关字眼删除,无谓将来再就此争拗。

 

(讯息来源︰2012/8/30 澳门日报)

更新日期: 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