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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法細則性通過

相比“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同樣在昨日立法會全體會議上細則性表決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爭議聲音明顯較少,唯一爭拗點落在“市政機構”問題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重申,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當中“可”字具選擇性,預計二○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前不會設立相關市政機構,故選委會內不會有市政機構的代表。法案終以廿四票贊成獲通過。

取消自動當選機制

《修改第三/二○○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建議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包括將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的三百人組成,改為由四個界別的四百人組成,不少於六十六名選委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因應社會的發展變化,適當擴大選委會中第二界別和第三界別的比例。選委會委員選舉中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由十一人增至廿二人,以增加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取消選委會委員選舉中的“自動當選”機制,體現選舉的完整性,並提高選委會委員的認受性。

市政機構再惹爭議

議員區錦新重提“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在一般性討論時的觀點,指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選舉委員會委員包括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組成。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佔選舉委員會的五十人,實際上卻沒有市政機構成員代表,質疑行政長官不能按基本法規範產生。

陳麗敏重申,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當中“可”字具有選擇性,且亦沒有提到設立的時限。特區政府於回歸後,由原來兩個市政廳變成臨時市政局,在○一年通過設立民署,但並非市政機構。有關市政機構問題,政府將繼續研究探討,目前並無具體方案。預計二○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時亦不會設立相關市政機構,故選舉委員會中不會有市政機構代表。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指出,按附件一表述,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名額總數,並沒有規定每一代表的人數,且前提是在基本法規定市政機構確實設立的情況下,就應該有市政機構的名額;但若沒有設立,名額就分配於其他組別。沒有設立市政機構並不違反基本法。

另有議員認為,既然市政機構不再存在,日後亦不會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倒不如將有關字眼刪除,無謂將來再就此爭拗。

 

(訊息來源︰2012/8/30 澳門日報)

更新日期: 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