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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政制发展完成五步曲,人大常委通过两产生办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廿七次会议,昨日高票通过由行政长官崔世安报请批准的澳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全票通过报请备案的澳门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意味着由去年十二月开始启动对两个产生办法修改工作的法定程序已圆满完成,亦即“五步曲”顺利完成。

会议表决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规定,二○一四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四百人,包括工商、金融界别一百二十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别一百一十五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别一百一十五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五十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不少于六十六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会议全面表决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对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规定,二○一三年第五届立法会由三十三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的议员十四人,间接选举的议员十二人,委任的议员七人。第六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讯息来源︰2012/7/1 澳门日报)
更新日期: 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