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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伟建指基本法已明确规定,政府负责评审颁授专业资格

澳门基本法起草法律专家、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认为,根据基本法规定,专业资格的认证和颁授属特区政府的职权范围。忽视政府此项职权,有违基本法的规定。政府在坚持依法施政的原则下,可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尽量吸收其他制度的长处,更好地落实基本法。如政府将来审查专业资格时,可考虑吸收更多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的意见,让“专业人士参与认证专业”,提升专业认证的权威。

《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法律谘询文本自五月八日推出以来,引发社工界激烈讨论。社工注册委员会的组成更是焦点之一,被业界批评委员会隶属社工局之下,乃“过份行政主导”、“行政主导管理专业”,要求“专业自主”、社工注册委员会“由第三者独立专业组织组成”。由于法案中社工专业资格的评审和颁授由社工注册委员会负责,对此,有意见认为专业资格属社团自主范围,应由社团决定,“自己管自己、与政府无关”。政府认为,专业资格的评审和颁授,属于特区政府的权限,就此点,是“政府主导”还是“社团自主”成为争论核心。

法学院教授骆伟建指出,出现上述争论,相信是有关人士理解基本法不够深入,或者混淆了港澳两地的专业制度法律规定所致。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香港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在香港特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港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香港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谘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以社工行业为例,在香港特区成立前已经存在,同时具备专业化的制度,回归后,可依法保留其原有的评审办法,故香港社工注册局可自行审核和颁授相关的专业资格。同样,香港医生的专业资格也是由相关专业团体决定的。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特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在特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根据特区的有关规定可保留原有的资格。特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特区成立以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并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谘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

换言之,社工行业在澳门特区成立前,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评审机制,也不存在如香港社工注册局的“公法人”组织,所以澳门基本法明确订定,回归后,除了“特区成立以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外,特区政府负责所有新的专业评审和颁授事宜。

由此可见,港澳两地法律对专业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实际上,上述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关键看哪一种制度较有利于地区发展。

对香港而言,由专业团体审核专业资格,即由行内专业人士评审申请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尺度可以掌握得好一点,是该制度的长处;由于当中存在利益冲突,容易产生不公的问题。现实中,刚毕业的大学生对此很有意见。由政府认证和颁授专业资格,由于政府立场中立,没有利益冲突,申请人须凭真本事才能取得认证,更客观、公平、公正,但亦有需要在评审标准的掌握上依赖专业人士帮助。骆教授相信,现时对本澳专业认证制度发表各类意见人士,未必深入了解到此点。

至于澳门,如何选择适合的制度,这要视乎社会具备甚么条件。在现实中,澳门的专业团体较分散,没有成熟的专业团体制度,相同专业却分成为数不少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学会或协会,各自都强调自己所属组织“专业”,其对专业资格的认定,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标准。其次,由专业团体颁授专业资格,需要有强大的专业力量支持,如果一个地区的专业团体能力不强,由他们颁授认证问题更大。

澳门基本法正是根据澳门的这个事实情况,所以,没有照搬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作出专业团体颁授专业资格的规定,而是明确规定由政府颁授专业资格。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化和社会事务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清楚阐明了立法原意,“小组委员在参考全体会议上多数委员的意见和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认为,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审核、颁授的权力应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而不能由专业团体自行来决定。所以,将条文修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骆伟建指出,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作为专业制度的立法讨论,应按照基本法规定和符合澳门社会实际的基础上,从既能把好专业制度评审的关,又能保证专业服务质量出发,设计合适的制度。

他认同“文本”提出,由政府主导专业认证和颁授的建议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将政府的职权和角色淡化或排除在社工注册委员会之外,有违基本法的规定,相信立法会亦不会通过。

他特别提醒所有社团,无论是专业社团还是服务团体,必须注意的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社团自主”,是“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即所谓的“社团自主”只能在服务方式上自主,而不是在专业认证制度上自主,“社团自主”是有限度的,不能说任何事都可以社团自己决定,更何况专业认证与颁授,属政府还是属社团的权限,澳门基本法已明文规定,不能混为一谈。

另外,骆教授指出,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确定专业资格的权力在于特区政府,但专业团体获授权执行相关认证工作是存在可能性,只是,基本法内所指的专业团体,并非指一般的私法社团。专业团体是必须具备特定的资格和条件,并依照相应规定设立或产生,在理解基本法时必须特别注意此点。


(讯息来源︰2012/6/20 澳门日报)
更新日期: 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