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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偉建指基本法已明確規定,政府負責評審頒授專業資格

澳門基本法起草法律專家、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認為,根據基本法規定,專業資格的認證和頒授屬特區政府的職權範圍。忽視政府此項職權,有違基本法的規定。政府在堅持依法施政的原則下,可採取靈活的管理方式,盡量吸收其他制度的長處,更好地落實基本法。如政府將來審查專業資格時,可考慮吸收更多專業團體和專業人士的意見,讓“專業人士參與認證專業”,提升專業認證的權威。

《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法律諮詢文本自五月八日推出以來,引發社工界激烈討論。社工註冊委員會的組成更是焦點之一,被業界批評委員會隸屬社工局之下,乃“過份行政主導”、“行政主導管理專業”,要求“專業自主”、社工註冊委員會“由第三者獨立專業組織組成”。由於法案中社工專業資格的評審和頒授由社工註冊委員會負責,對此,有意見認為專業資格屬社團自主範圍,應由社團決定,“自己管自己、與政府無關”。政府認為,專業資格的評審和頒授,屬於特區政府的權限,就此點,是“政府主導”還是“社團自主”成為爭論核心。

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指出,出現上述爭論,相信是有關人士理解基本法不夠深入,或者混淆了港澳兩地的專業制度法律規定所致。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香港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在香港特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資格。港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香港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以社工行業為例,在香港特區成立前已經存在,同時具備專業化的制度,回歸後,可依法保留其原有的評審辦法,故香港社工註冊局可自行審核和頒授相關的專業資格。同樣,香港醫生的專業資格也是由相關專業團體決定的。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特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在特區成立以前已經取得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者,根據特區的有關規定可保留原有的資格。特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承認在特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並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經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換言之,社工行業在澳門特區成立前,沒有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評審機制,也不存在如香港社工註冊局的“公法人”組織,所以澳門基本法明確訂定,回歸後,除了“特區成立以前已被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外,特區政府負責所有新的專業評審和頒授事宜。

由此可見,港澳兩地法律對專業制度的規定有所不同。實際上,上述兩種制度各有利弊,關鍵看哪一種制度較有利於地區發展。

對香港而言,由專業團體審核專業資格,即由行內專業人士評審申請人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尺度可以掌握得好一點,是該制度的長處;由於當中存在利益衝突,容易產生不公的問題。現實中,剛畢業的大學生對此很有意見。由政府認證和頒授專業資格,由於政府立場中立,沒有利益衝突,申請人須憑真本事才能取得認證,更客觀、公平、公正,但亦有需要在評審標準的掌握上依賴專業人士幫助。駱教授相信,現時對本澳專業認證制度發表各類意見人士,未必深入了解到此點。

至於澳門,如何選擇適合的制度,這要視乎社會具備甚麼條件。在現實中,澳門的專業團體較分散,沒有成熟的專業團體制度,相同專業卻分成為數不少的各種不同類型的學會或協會,各自都強調自己所屬組織“專業”,其對專業資格的認定,有可能出現不同的標準。其次,由專業團體頒授專業資格,需要有強大的專業力量支持,如果一個地區的專業團體能力不強,由他們頒授認證問題更大。

澳門基本法正是根據澳門的這個事實情況,所以,沒有照搬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作出專業團體頒授專業資格的規定,而是明確規定由政府頒授專業資格。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文化和社會事務專題小組的工作報告清楚闡明了立法原意,“小組委員在參考全體會議上多數委員的意見和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認為,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業和執業資格的審核、頒授的權力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而不能由專業團體自行來決定。所以,將條文修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

駱偉建指出,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作為專業制度的立法討論,應按照基本法規定和符合澳門社會實際的基礎上,從既能把好專業制度評審的關,又能保證專業服務質量出發,設計合適的制度。

他認同“文本”提出,由政府主導專業認證和頒授的建議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將政府的職權和角色淡化或排除在社工註冊委員會之外,有違基本法的規定,相信立法會亦不會通過。

他特別提醒所有社團,無論是專業社團還是服務團體,必須注意的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社團自主”,是“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即所謂的“社團自主”只能在服務方式上自主,而不是在專業認證制度上自主,“社團自主”是有限度的,不能說任何事都可以社團自己決定,更何況專業認證與頒授,屬政府還是屬社團的權限,澳門基本法已明文規定,不能混為一談。

另外,駱教授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確定專業資格的權力在於特區政府,但專業團體獲授權執行相關認證工作是存在可能性,只是,基本法內所指的專業團體,並非指一般的私法社團。專業團體是必須具備特定的資格和條件,並依照相應規定設立或產生,在理解基本法時必須特別注意此點。


(訊息來源︰2012/6/20 澳門日報)
更新日期: 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