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 - 时事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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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谘询不宜改行实名制 刘 倩

在近期广为各界瞩目的政制发展谘询工作中,澳门广大民众充分发扬民主和行使表达自由权,为特区政府提供了各种有益的参考意见及建议,真正体现出“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主人翁精神。由于现行谘询工作采用匿名制(不要求民众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引致少数人士质疑统计结果,认为政制发展谘询意见掺有大量“水份”,指当局未核实发表意见者身份,乃至外劳、旅客、儿童均能表达意见,做法不合理且近于儿戏,政府须考虑改以实名制(亦即要求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相关资讯)开展谘询工作。

在笔者看来,政制发展谘询工作中出现上述质疑者指斥的个别现象,是通过匿名制方式保障民众行使表达自由的必然代价,是可以从制度上修复和技术上防范的。但如果为避免这类现象而改行实名制,我们将要为此承担更大的社会成本,付出更多的政治代价,却未必能比匿名制收获更多真实有效的谘询意见或建议。因此,政制谘询不宜采用实名制,应优化和完善现行的匿名制。

应当指出,匿名制并不排斥民众提供真实资讯,但也决不强制民众必须提供真实资讯,仅仅是赋予民众以充分自由的选择机会。既可以提供全部或部分资讯,也可以不提供任何资讯,无论怎样皆不影响民众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使匿名制比实名制更具有弹性自由的空间。但如果改行实名制,则不仅要求民众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且须针对提供虚假资讯或拒绝提供资讯者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否则实名制无以为继,形同虚设。如果对比匿名制和实名制,我们可以看到匿名制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

首先,匿名制能够更好地便利民众有效参与政制谘询活动。就各国的民主实践而言,民众有效参与政制谘询活动需要的基本条件是:能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管道和活动舞台,给予民众自由发言和免予承担言论责任的均等机会。以此检视互相对立的匿名制和实名制,不难看到匿名制在这两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匿名制之所以更方便民众与政府沟通,原因在于民众无须向政府登记实名制所需的个人相关资讯时,充分表达自我的权利空间就变得更加广阔。鉴于此,世界各国无论牵涉哪方面的民意调查工作,无不采用匿名制。澳门政府在此次政制谘询工作中,遵照国际惯例采用匿名制也就在情理之中。

其次,匿名制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众充分参与政制谘询活动。谘询活动应当给予所有民众以平等、公开和透明的表达自由机会,而无需让他们顾虑言论发表之后有否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匿名制之下确保“畅所欲言”局面的前提。然而,改行实名制将使每个发言者的个人资讯成为政府掌控的资讯,发言就不再是充分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变成一种应对政府承担言论责任的义务。在这种状况之下,不可能再有人人发言且畅所欲言的自由,仅仅只可能是一部分活跃人士在发言。这是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社会价值的,反而会在客观上形成少数发言者以“民主”之名“挟己见以令天下”,使外界以为这就是全部的民声。这是倡言改行实名制者必须全面审慎考虑到的一个问题。

再者,匿名制能够更好地降低政制谘询工作的社会成本。由于政制谘询工作在本质上是搜集整理意见的民意调查,不同于像投票选举之类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政治活动,因而不必设定诸如是否持有澳门永久居民或非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身份限制,也不必设定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之类的年龄限制,或是其他任何方面的权利限制。鉴于面向整个澳门社会的谘询工作纷繁复杂,选择匿名制可节省对于身份、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及其它任何个人资讯的登记、查核与个人资讯保护等方面的工作量,实名制却需要在上述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实际上,即使是采用匿名制开展谘询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就已为此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倘如改行实名制,则无论是民众登记个人实名资讯,还是政府部门核查民众实名资料,诸多新增环节将使现有的工作量剧增数倍,无疑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第四,实名制未必能克服匿名制的窘境,自身潜藏的弊端却更大且更难根除。匿名制固然容易导致一些人士滥用表达自由“灌水”,但实名制在匮乏足够完备的监控机制时,也很容易出现“灌水”,且结果更具有蒙蔽性和欺骗性。相比匿名制之下少数人的“灌水”,实名制可能引致的类似后果是更为严重和更应该警惕的。这种状况必然是背离了民主真谛的,也破坏了表达自由的权利基础。由此即使得出民意调查的结果,其可信度和代表性也都大可质疑。另一方面,基于实名制带来的言论责任(至少它是以一种“心理压力”的方式存在),改行实名制必将导致相当一批人士不再主动发言,另一些以实名发言者却在积极地操控民意。无论哪一种状况,都是实名制自身难以根除的潜藏的弊端。倡言实名制者,对此不可视而不见。

总之,澳门政制发展谘询工作事关澳门政制发展前景,一切爱国爱澳的人士都有权利积极参与讨论。虽然匿名制并非尽善尽美,但两害相权之下采用匿名制,才可能让所有民众都获得尽可能充分的表达自由空间。政制发展谘询工作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基于匿名制引致若干问题之后改行实名制,而是在进一步弘扬现代民主观念、自由观念和权利观念的基础上,使阖澳民众更深刻地意识到“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基本精神,从而更积极主动地行使参政议政的法定权利。在全力打造“阳光政府”的进程中,相关部门尤应保持审慎和理智,认真对待一切质疑意见及建议,藉此检视和完善公共政策谘询工作,使特区政制发展获得更好的社会基础。


刘    倩 (澳门大学法学博士)

(讯息来源︰2012/6/6 澳门日报)
更新日期: 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