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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会间选制度的建议(一) 黄明健

近期澳门社会在广泛讨论政制发展议题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就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的存废或修改与完善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发表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澳门基本法和民主宪政理论的研究,任何改变都必须以符合基本法为前提,必须在基本法规定的框架内讨论,以法律基础及可操性为思考方向,保持现有立法会组成结构基本稳定。本文讨论如何完善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的一些问题。

一、间接选举制度的内涵

自政制发展谘询文件出台后,仍有不少市民对“选举”、“立法会直选和间选”等名词缺乏认知,显示社会有必要理解选举的概念,区分清楚两种选举性质,才可提出意见。市民要参与政制发展,必先清楚澳门基本法内容,了解选举制度结构和当中存在的问题。

制约民粹统治

选举(election)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认为: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在当代中国,选举是指“公民按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担任国家公职的行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执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以选举次数来分,可分为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和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前者指选民直接投其所选候选人的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规定,取得简单多数票或者绝对多数票,就被认为当选。后者指由特设的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来决定选举结果。美国的总统,即由间接选举选出。设立间接选举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防止选票过份分散,也可能是由于最初制宪人害怕出现民众的直接统治,或者是用来限制某些公职人员所取得的民众支持的基础等。

直间选有利弊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其优点是:(1)更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2)更好地调动民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3)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缺点是: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选举的成本也比较高。间接选举是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优点是:选举的成本比较低,便于组织。缺点是:限制了选民意愿的表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又能使市民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通过直接选举,每位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最信赖的议员,有利于议员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保证议员对选民负责;通过间接选举,则有利于促进澳门社会各族群、各阶层、各团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均衡参与,照顾一些弱势群体。

二、立法会选举实行间接选举的必要性

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透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行政长官委任而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判断一种选举制度是否民主,要结合该国或该地区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条件才能真正判断。民主的理念不完全等同于普选,也不完全等同于直接选举。很多人认为越是直接选举就越是民主,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不全面的。美国的总统选举从形式上看,就不是直接选举,而是一种间接选举的制度。世界不同国家、地区都有不同形式的间接选举制度,间接选举制度在澳门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

维持治理传统

(一)间选制度延续历史传统

现行立法会选举制度延续了澳门历史传统,目前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及行政长官委任三种议员组成,这种结构自一九七六年已存在。一九七六年《澳门组织章程》及随后颁布的选举法,规定议席由选举议席与委任议席组成,选举议席包括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根据中葡联合声明关于澳门立法机关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精神,基本法及《立法会选举制度》都有体现和规定,保留了立法会议员由直选、间选和委任组成的结构模式,与回归前的立法会选举制度衔接,保持了立法会的历史传统和稳定发展。回归后的多次选举实践证明,现行选举制度为特区重要政治机关的产生和维持基本政治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间选制度符合社会实情

澳门地小人稠,文化多元,不同社群和谐相处,社团众多。社团在澳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社团政治是澳门政治的显着特征,历史上社团是澳门居民自强、自立、互助的纽带;回归后社团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协助特区政府管理社会、培养政治人才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澳门一向有社团合作、民主协商、达成共识的治理传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竞争性的普选模式未必是最佳的选择。以社团为基础的间选制度,对平衡社会政治参与和维护社会不同利益,起不可代替的作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地位决定了立法会以社团为基础的间接选举制度,切合澳门生活实际,符合澳门社会实情。

兼顾不同利益

(三)间选制度体现均衡参与

与澳门社团相契合的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是澳门政制发展的地方特色。澳门立法会的间接选举,由不同功能界别的社团代表选出议席来代表不同功能界别的声音,从而让立法会体现均衡参与的价值。这归根到底反映了澳门社团政治的特色,在某种程度上看,间选制度与澳门的社团政治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随着澳门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间选可以保证不同阶层、不同界别在立法会中都有自身的代表,兼顾各阶层的利益,也有利于选拔各个行业精英进入立法会,以提升立法会的立法品质。

(四)间选制度照顾弱势群体

如果统治者为了自己或自己集团的私利而不顾全体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这种政体是变态的政体,是不正义的。间接选举能体现正义的要求,照顾一些弱势群体,例如社会服务及专业团体,可以加强立法会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亦可以让弱势团体在立法会内有代表发声。此外,可以增加妇女界别议席,从历史现状和妇女自身的特点来看,必须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澳门劳动人口有卅三万人,应增加劳工界的间选议席,让更多代表能为弱势群体的“打工仔”发声。

三、现行间接选举制度的缺失

虽然澳门立法会选举实行间接选举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现行间接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缺点。具体表现在:

反思平均主义

间选社团的选举权(投票权),不论社团大小、成员多少,总会或属会均拥有十一票,即是说凡合法注册社团均有同等的选举权,这种绝对平均就意味着没有差别,缺乏竞争,也不会有进步。在社会生活中,平均不是平等,平均往往表现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结果破坏了公平正义原则。平均主义在表面上反对特权,又确立并维护着新的特权,而且使这种新的特权被合理化、普遍化。在平均主义的环境中,任何人都不想努力工作去积极竞争,结果是所有的人都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平均”在伦理上、政治上和经济上都走向平等的反面,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异化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局限。在当今社会,平均主义思想的普遍存在就极不正常了,只能是历史的倒退。因此,间选社团的选举权如何界定,社团拥有的选举权应否有多寡之分,值得深入研究。

提升竞争意识

现行间选方式还有候选名单提名门槛的问题及其衍生的不良效果,也是值得探析。“政制发展谘询文本”所提的各个界别的提名人数是选民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现行办法是指本界别有选民资格的法人社团总数的百分之廿五),这个百分比也值得商榷,尤其是提名人由社团法人代表改为间选投票会员之后,因选民人数增加了,应相对降低比例。许多选举模式是提名人数比例与整体选民人数反比例挂钩,即选民人数多,提名人数比例可减。此外提名人应设上限,有些候选人赶早取得过多的提名,令致其他候选人难以取得足额提名,以致无法参选;又或以同样方式通过协商操控及瓜分提名,使获得提名的参选人数等同应选名额,做成等额选举,不需通过投票,达至自然当选,这美其名是节省资源,实际是取巧手段,扭曲了选举的民主性。

现行间选制度中包括界别组成、评核社团代表界别利益准则等有待完善,否则间选制度就有“闭门造议员”之嫌,所为者只维护相关界别的利益。间选制度缺乏竞争意识,未发挥好监察政府的角色,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总之,现行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缺陷是明显的,如果任由其漏洞存在,间选制度的认受性将会逐步减少。(一)

黄明健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讯息来源︰2012/4/11 澳门日报)
更新日期: 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