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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會間選制度的建議(一) 黃明健

近期澳門社會在廣泛討論政制發展議題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就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存廢或修改與完善的問題,從不同的角度發表意見和建議。筆者認為,在討論這個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澳門基本法和民主憲政理論的硏究,任何改變都必須以符合基本法為前提,必須在基本法規定的框架內討論,以法律基礎及可操性為思考方向,保持現有立法會組成結構基本穩定。本文討論如何完善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的一些問題。

一、間接選舉制度的內涵

自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出台後,仍有不少市民對“選舉”、“立法會直選和間選”等名詞缺乏認知,顯示社會有必要理解選舉的概念,區分清楚兩種選舉性質,才可提出意見。市民要參與政制發展,必先清楚澳門基本法內容,了解選舉制度結構和當中存在的問題。

制約民粹統治

選舉(election)的字面含義為選擇和推舉,是一種具有公認規則的程序形式,人們據此而從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選擇幾個人或一個人擔任一定職務。《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語動詞“eligere”(意為“挑選”),雖然起源甚早,但現代含義上的、作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選舉,其歷史實際上只有兩個世紀。《國際社會學百科全書》認為:選舉是較大的群體為自己提供一個較小的領導群體的一種方法。在當代中國,選舉是指“公民按照法定形式,選出一定的公民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擔任國家公職的行為”。現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執行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以選舉次數來分,可分為直接選舉(direct election)和間接選舉(indirect election)。前者指選民直接投其所選候選人的票;候選人根據選舉法規定,取得簡單多數票或者絕對多數票,就被認為當選。後者指由特設的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來決定選舉結果。美國的總統,即由間接選舉選出。設立間接選舉的原因比較複雜,有的可能是防止選票過份分散,也可能是由於最初制憲人害怕出現民衆的直接統治,或者是用來限制某些公職人員所取得的民衆支持的基礎等。

直間選有利弊

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被選舉人的方式。其優點是:(1)更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實現選民的意志;(2)更好地調動民衆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3)有助於加強選民與當選者的聯繫。缺點是:在選民人數衆多的情況下,直接選舉的組織工作和技術工作都有相當大的難度,選舉的成本也比較高。間接選舉是先由選民選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們代表選民選舉產生上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或政府領導成員。優點是:選舉的成本比較低,便於組織。缺點是:限制了選民意願的表達。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旣符合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又能使市民的民主權利得到較好的實現。通過直接選舉,每位選民都有機會選擇自己最信賴的議員,有利於議員置於選民的監督之下,保證議員對選民負責;通過間接選舉,則有利於促進澳門社會各族群、各階層、各團體在政治生活中的均衡參與,照顧一些弱勢群體。

二、立法會選舉實行間接選舉的必要性

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每屆任期為四年。判斷一種選舉制度是否民主,要結合該國或該地區具體政治制度和政治條件才能眞正判斷。民主的理念不完全等同於普選,也不完全等同於直接選舉。很多人認為越是直接選舉就越是民主,這種看法實際上是不全面的。美國的總統選舉從形式上看,就不是直接選舉,而是一種間接選舉的制度。世界不同國家、地區都有不同形式的間接選舉制度,間接選舉制度在澳門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値。

維持治理傳統

(一)間選制度延續歷史傳統

現行立法會選舉制度延續了澳門歷史傳統,目前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及行政長官委任三種議員組成,這種結構自一九七六年已存在。一九七六年《澳門組織章程》及隨後頒佈的選舉法,規定議席由選舉議席與委任議席組成,選舉議席包括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關於澳門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精神,基本法及《立法會選舉制度》都有體現和規定,保留了立法會議員由直選、間選和委任組成的結構模式,與回歸前的立法會選舉制度銜接,保持了立法會的歷史傳統和穩定發展。回歸後的多次選舉實踐證明,現行選舉制度為特區重要政治機關的產生和維持基本政治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間選制度符合社會實情

澳門地小人稠,文化多元,不同社群和諧相處,社團衆多。社團在澳門政治、經濟和社會等領域扮演重要角色,發揮積極作用。社團政治是澳門政治的顯著特徵,歷史上社團是澳門居民自強、自立、互助的紐帶;回歸後社團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協助特區政府管理社會、培養政治人才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澳門一向有社團合作、民主協商、達成共識的治理傳統。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裏,競爭性的普選模式未必是最佳的選擇。以社團為基礎的間選制度,對平衡社會政治參與和維護社會不同利益,起不可代替的作用。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地位決定了立法會以社團為基礎的間接選舉制度,切合澳門生活實際,符合澳門社會實情。

兼顧不同利益

(三)間選制度體現均衡參與

與澳門社團相契合的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澳門政制發展的地方特色。澳門立法會的間接選舉,由不同功能界別的社團代表選出議席來代表不同功能界別的聲音,從而讓立法會體現均衡參與的價値。這歸根到底反映了澳門社團政治的特色,在某種程度上看,間選制度與澳門的社團政治是相互結合在一起的。隨着澳門社會的多元化發展,間選可以保證不同階層、不同界別在立法會中都有自身的代表,兼顧各階層的利益,也有利於選拔各個行業精英進入立法會,以提升立法會的立法品質。

(四)間選制度照顧弱勢群體

如果統治者為了自己或自己集團的私利而不顧全體利益,特別是弱勢群體利益,這種政體是變態的政體,是不正義的。間接選舉能體現正義的要求,照顧一些弱勢群體,例如社會服務及專業團體,可以加強立法會的廣泛性和專業性,亦可以讓弱勢團體在立法會內有代表發聲。此外,可以增加婦女界別議席,從歷史現狀和婦女自身的特點來看,必須加強保護婦女權益的力度,才能眞正實現男女平等原則。澳門勞動人口有卅三萬人,應增加勞工界的間選議席,讓更多代表能為弱勢群體的“打工仔”發聲。

三、現行間接選舉制度的缺失

雖然澳門立法會選舉實行間接選舉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現行間接選舉制度也存在許多缺點。具體表現在:

反思平均主義

間選社團的選舉權(投票權),不論社團大小、成員多少,總會或屬會均擁有十一票,即是說凡合法註冊社團均有同等的選舉權,這種絕對平均就意味着沒有差別,缺乏競爭,也不會有進步。在社會生活中,平均不是平等,平均往往表現為“幹好幹壞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幹與不幹一個樣”,結果破壞了公平正義原則。平均主義在表面上反對特權,又確立並維護着新的特權,而且使這種新的特權被合理化、普遍化。在平均主義的環境中,任何人都不想努力工作去積極競爭,結果是所有的人都消極怠工,工作效率低下。“平均”在倫理上、政治上和經濟上都走向平等的反面,由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異化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障礙和局限。在當今社會,平均主義思想的普遍存在就極不正常了,只能是歷史的倒退。因此,間選社團的選舉權如何界定,社團擁有的選舉權應否有多寡之分,値得深入硏究。

提升競爭意識

現行間選方式還有候選名單提名門檻的問題及其衍生的不良效果,也是値得探析。“政制發展諮詢文本”所提的各個界別的提名人數是選民人數的百分之二十(現行辦法是指本界別有選民資格的法人社團總數的百分之廿五),這個百分比也値得商榷,尤其是提名人由社團法人代表改為間選投票會員之後,因選民人數增加了,應相對降低比例。許多選舉模式是提名人數比例與整體選民人數反比例掛鉤,即選民人數多,提名人數比例可減。此外提名人應設上限,有些候選人趕早取得過多的提名,令致其他候選人難以取得足額提名,以致無法參選;又或以同樣方式通過協商操控及瓜分提名,使獲得提名的參選人數等同應選名額,做成等額選舉,不需通過投票,達至自然當選,這美其名是節省資源,實際是取巧手段,扭曲了選舉的民主性。

現行間選制度中包括界別組成、評核社團代表界別利益準則等有待完善,否則間選制度就有“閉門造議員”之嫌,所為者只維護相關界別的利益。間選制度缺乏競爭意識,未發揮好監察政府的角色,也是値得注意的問題。

總之,現行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缺陷是明顯的,如果任由其漏洞存在,間選制度的認受性將會逐步減少。(一)

黃明健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訊息來源︰2012/4/11 澳門日報)
更新日期: 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