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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产生办法完成细则讨论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完成《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的细则讨论,签署了意见书,可望月初交全体会议细则性审议、表决,完成政制发展“第三步曲”。

二常会昨日上午十一时开会,讨论并签署意见书,主席陈泽武、秘书李从正会后向传媒介绍意见书内容。意见书指出,除个别成员外,二常会其他成员均认同意见书内容,修改行政长官、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权在中央,必须严格在基本法框架内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具与基本法条文同等效力,是修法重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法律约束力,只有在其规定范围内提出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批准、备案。强调修订两产生办法必须严格在基本法框架下,按照“解释”、“决定”的内容和精神,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四个“有利”。

经立法会全体会议三分二议员一般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决议案,建议行政长官选委会由现时的三百人增至四百人,第一界别的工商、金融界由一百人增至一百二十人,第二界别的文化、教育、专业界别由八十人增至一百一十五人,第三界别的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别由八十人增至一百一十五人,第四界别的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由四十人增至五十人。

二常会认为,此方案符合基本法、“解释”、“决定”及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凝聚了社会共识,体现了社会主流意见和适当性原则,既维持了行政长官由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不变,保持特区现行政制不变,又对二○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适当增加了一百名选委,有利保持特区基本政制稳定,体现循序渐进推进澳门民主政制发展的稳定性原则。在新增的一百名选委分配方面,第一、二、三界别在选委会的构成和所占比例已非常接近,方案得主流意见支持。有利实现均衡参与,兼顾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不少于六十六名选委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选委只可提名一候选人。二常会认为,此安排基本上保持了基本法附件一所规定的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比例合适,也获主流意见支持。

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进一步修改前,按现修正案的规定执行。二常会认同,此可避免将来对基本法附件一的理解产生不必要的歧见和争议,但这一规定不表示二○一四年以后不可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此规定既符合政制发展必须循序渐进向前进步、不能后退的一般规律,也体现法律严谨性和明晰性的基本要求。

立法会产生办法修订方面,修正案建议“加二加二”方案,即二○一三年第五届立法会由卅三人组成,直选议员由十二人增至十四人,间选议员由十人增至十二人,委任议员维持七人不变。

二常会认为,此方案符合“决定”的内容及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体现主流意见和适当性原则,既维持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不变,保持特区现行政制基本制度安排不变,对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增加了四名由选举产生的议席。此修订有利保持特区基本政制稳定,体现循序渐进推进澳门民主政制发展的稳定性原则。

二常会又认为,此方案体现了普遍参与性、界别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能够避免单一产生议员方式的不足,最大程度实现均衡参与;间选制度符合澳门社会实际,对平衡社会各方政治参与、维护不同阶层切身利益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持委任议员制度稳定对确保行政主导体制有效运作必不可少。

意见书指出,二常会在讨论过程中注意到,社会各界就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表达了各种意见和诉求,尤其关于新增的间选议席如何分配、如何进一步完善间选制度,如降低候选名单提名门槛、扩大法人选民的投票人数、检讨自动当选机制等,但因是次修正案(草案)并没有直接涉及上述内容,以上问题应通过立法会选举法解决,二常会不具体讨论,但指将来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时,应高度关注有关的意见和诉求。


(讯息来源︰澳门日报 2012/6/1)
更新日期: 20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