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澳门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附件一、附件二规定。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选委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产生选委会委员的名额,由澳门特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订选举法加以规定。为了落实上述规定,特区立法会于二○○四年四月制订了《行政长官选举法》。在基本法的保障下,特区民主政制稳步向前发展。第一届行政长官选举时,推选委员会人数二百人,第二、三届行政长官选举时,选委会人数扩大到三百人。
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二的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为了落实上述规定,特区立法会于二○○一年二月制订了《立法会选举法》。立法会议员人数,由第一届二十三人逐步增加到第二届二十七人、第三届和第四届二十九人。
随着二○一三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和二○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日渐接近,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意见,政府在二○一二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指出,把处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为今年施政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体程序,行政长官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酌定是否需要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明确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程序步骤,即“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第三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作为推动政制发展“五步曲”的第一步,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主流意见,于二○一二年二月七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对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及后,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完成“五步曲”的第二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明确“两个不变”,即是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二是明确“可以修改”,即是在维持“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对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澳门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
至于怎样修改,这就关乎到“五步曲”中的第三步,即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对两个“产生办法”,以及本地选举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意见,特区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进行公开谘询。今天是谘询期的最后一日,欢迎市民把握时间为澳门的政制发展积极发表意见。
随着谘询期的结束,政府在收集和整理好大家的意见之后,接下来就要进行“五步曲”中的第三步,即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而有关法案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完成第三步程序,就可进入第四步程序即提交行政长官审议。行政长官同意修改法案后,需将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在完成第五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有关法案才能生效实施,澳门特区可在此基础上修改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本地法律。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基本法第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法务局供稿)
(讯息来源︰2012/4/23 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