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二O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O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特区政府正式公布《政制发展谘询文本》,就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展开了全面的谘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大力配合。澳门发展策略研究中心完全支持人大常委会关于两个「产生办法」的决定,经过内部深入而理性的研讨,谨对《政制发展谘询文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政制发展应坚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的原则
(1)法理基础: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两个「产生办法」的决定,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了清晰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产生办法的相关程序,并从「一国两制」 的高度,为澳门政制发展指明了这样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按照《基本法》规定,维护中央主导权;二是坚持《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现行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稳定;三是政制发展需要从澳门实际出发,考虑澳门自身的承载力,藉此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澳门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的前提下按部就班地、稳健地推进澳门政制发展。本中心完全认同上述原则,并认为无论特区政府,抑或澳门市民,在探讨、推进政制发展时,均需切实秉持这些基本的原则。
(2)实际需要:澳门回归十二年来,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证明《基本法》规定的政治制度行之有效,在于这套制度切合国情和区情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回首过去,随着「一国两制」 实践的推进,以及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澳人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正日渐提升;放眼未来,澳门将在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同时,稳步推进民主政制,并走出一条符合澳门发展规律、具有澳门特色的政制发展新路子。实际上,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民众生活的改善,以及民主进程这几方面所组成的特区发展系统,有其本身的内生性,任一方面的发展,都既不能过快,亦不能过慢,与时并进、协调发展,正是澳门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二,推进民主应考虑目的与形式的协调
(1)民主目的:本中心认为,推进民主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实现安居乐业。因此,发展民主不能影响到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尤其是广大市民的生活质素。本中心并不认同,只有普选才是民主。本中心认为这种看法比较片面,故并不认同。众所周知,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素质的水平,与是否实行普选,并无理论上及实践上的必然关系。本中心还认为,当前阶段,事实上,同时,「双普选」本身并不完全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更不属于此次政制发展讨论的范围,不宜将精力虚耗于「双普选」 之议。面对本次政制发展工作的任务繁重、时间宝贵,本中心认为,应集中精力,严格落实《澳门基本法》,并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就特区政府提出的《政制发展谘询文本》提出意见建议。
(2)民主形式:民主既有普遍性,亦有其特殊性,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情况不同,所以各国的民主形式亦是多样的。不管形式如何,只有能真正有益于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民众福祉不断提高的民主模式,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就澳门经济发展的独特模式、社会和谐的优良传统、社团活动兴旺的客观现实,特区在发展民主的过程中,更需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推进社会公平,制订符合自身需要的政治制度。在尊重普世价值、参考外地经验的同时,澳门特区更应要发挥自身优势,走一条「一国两制」 之下的,符合澳门发展实际的发展道路。
第三,适当增加立法会议席
(1)保留原有议席结构:澳门立法会议席由直选、间选、委任三部分组成,这一制度自一九七六年民主选举立法会后一直实行,因其有利于同时体现民众直接参政议政、各界均衡参与、坚持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配合又制约等一系列原则,故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发展的生命力,因此仍应予以保留,并不断予以完善。
(2)适当增加议席总数:考虑到回归以来澳门人口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澳门居民的公民意识在整体上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特别是日益发展壮大的中产阶级、专业人士和大批青年都有参与政治的强烈愿望,因此同意适当增加立法会议席总数。现在立法会工作繁重,增加议席有利于社会发展。增加直选议员有利于民众直接参与,增加间选则体现了均衡参与的原则,有助于兼顾社会的稳定发展。
(3)合理调整议席比例:鉴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是民主参与的有效方式,建议在维持委任议员不变的前提下,以相同数量增加直选和间选的议席,以提供更多公共参与的机会,并让立法会的组成更具民意基础和广泛代表性。因此,我们支持主流意见提出的「+2+2方案」,即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各增二个议席,使议席结构由12:10:7的比例调整为14:12:7的比例。
(4)均衡考虑间选议席增加额:目前澳门社会正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第三界别(专业界)与第四界别(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各增一个名额,符合近年澳门社会发展的方向。当然,这两个界别本身构成相对复杂,议席的分配需要进一步合理细分。当中,我们支持第四界别议席分配为:社会服务和教育界一人,文化和体育界二人。
第四,适当增加并合理配置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成员
(1)适当增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成员:回归以来,因应社会的发展,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也在增加,从第一届的二百人增加到第二届的三百人。近年来,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的是,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和人口增长均比较明显,特别是中产阶层和专业群体发展较快,新兴团体持续出现,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具更广泛代表性的社会诉求随之显现。为此,本中心同意适当增加二O一四年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一百人,即总数四百人,以达扩大参与、提高代表性的目的。
(2)合理配置新增成员:随着中产阶层和专业群体的逐步扩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结构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以体现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使选举委员会更具广泛代表性。我们支持主流意见「增加一百人」方案的同时,赞同《政制发展谘询文件》P.21表五中的「建议二」,即工商、金融界增加二十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增加三十五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增加三十五人;立法会议员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代表增加十人。主要考虑是社会服务、教育、专业、劳工等界别近年的发展较快,有需要适当增加相关界别的名额。
第五,增加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所需选委会委员人数
因应「第四」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增加,建议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所需选委会委员人数亦同步增加到六十六人。
第六,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
澳门社会持续发展进步,选举制度,包括《立法会选举法》、《选民登记法》等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让未来的选举过程能更体现民主参与。因此,如果今年下半年能顺利进入两大选举的本地立法阶段,希望特区政府能切实同步修改相关制度。当中,进一步优化间接选举制度,完善间选程序,提升间选议员的认受性,将是其中一个切入点。
(1)取消「自动当选机制」:我们赞同取消现行间选制度中的「自动当选机制」,即使选举组别的候选人的总数,等于或少于相关组别获分配的议席名额,相关组别亦须进行投票,以体现选举过程的完整性。
(2)降低立法会间选候选名单提名门槛:建议降低立法会间选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法人选民数量,由现行的二十五%下调至二十%,以降低候选名单提名门槛,扩大参与。
(3)扩大间选中法人选民的投票人人数:建议增加间选中,代表法人选民行使投票权的投票人人数,由现行的十一人增加至二十二人,以增强代表性及民主参与成份。
(讯息来源︰2012/4/20 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