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在具体规定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基本法附件二中,则进一步明确澳门特区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组成,“议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相关的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在二○○一年制订,并经过二○○八年的修订,成为现行有效规范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的重要规范。因此,目前广泛议论的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实际上是分为两个层次作法律修订的,一是对基本法附件一内容的修改,二是对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的修订。两者都无可避免地涉及到间接选举议员的席位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以及具体产生方式如何不断完善以增强议政代表性和公众认受性的问题。目前较多反映的意见是建议少量增加间选议席,但也有强烈的声音建议减小间选议席,认为目前的间选制度缺乏代表性,需要重新构建。
一、立法会间选议员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制度?
笔者不欲就相关政治争拗发表意见,仅从法律角度就基本法设计澳门政制中间接选举的意义和功能谈点看法,希望能有助于大家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据笔者理解,尽管相关法律未就间接选举制度的本质作出明确规定,但究其内容,澳门的间接选举是特定形式的界别选举,是在法定界别内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选民通过提名和委托法人代表人投票的方式所进行的选举。在现行澳门法律体系内,法定界别包括工商和金融界,劳工界,专业界,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及体育界,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团体,是在澳门身份证明局登记满三年、在澳门行政公职局获得特定界别法人选民资格确认满四年的社团法人组织。在选举中,界别内超过百分之廿五的社团法人有权提名参选人,相关合法社团无论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一律十一票,由社团法人管理机构负责人代表社团投票(注一)。
澳门间选制度的关键环节,一是立法者通过立法确认的法定界别是否足以覆盖澳门社会的各种民众力量,是否能将对保持澳门特区长期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各种重要力量都包含在内。二是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选民资格是否完备妥当,是否能保证所选出的议员具有各自界别内的代表性,并具备为大众服务的代议士品格,同时界别内法人选民能否保证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避免被少数人操纵而产生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廉洁”的选举规范。
必须看到,现行澳门间选制度的规则,既有回归前澳门旧有选举制度的历史遗迹,即保留了澳门原有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成分;又有因应澳门社团在组织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特点,利用了社团覆盖面广、活动积极的影响。总之,它是澳门现行政治力量对比和格局态势的客观反映,暂时还没有能有其他替代的制度足以发挥同样的功能和作用,这是制度设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
二、为什么要保留间接选举的议员在立法会架构内?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不同角度去分析。
首先,间选议员的存在有助于各阶层和界别的均衡参与,保证了对澳门社会有重要意义的团体和界别确定在立法会议席中的存在。如工商界在澳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对社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法定参与在特区公共决策形成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劳工界对于平衡社会利益,代表广大雇员阶层的多数利益,也是不容削弱的;专业界作为中产阶级栖身的重要界别,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对立的利益纷争,也有重要意义;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和体育,都是维持一个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保证这些界别的代表有法定的管道进入立法会,不受直选和其他产生方法的左右,是确保特区立法会代表性、认受性的重要因素。
其次,间选议员制度作为代替澳门总督制中委任议员的特定制度,有其积极的进步意义,符合基本法设计者有关循序渐进推进澳门民主制度建设的目标。澳门特区的间接选举具有明显的职业代表制的特征,这是曾经流行于十九世纪后期的重要代议制形式,突出内容就是通过界定社会中特定职业或行业的方式、通过职业团体将代议代表选举出来。将职业代表制和地域代表制相结合,可以增加代议机构内的专业能力和职业代表性,求得各种利益的尊重和平衡(注二)。澳门特区将此长期适用演变而来的、已经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和认同的历史传统,保持下来并发扬光大,有助于提高立法会的广泛代表性,有助于民众通过社团参与政治事务积极性的发挥,并最终有益于澳门保持长期的繁荣稳定和进步发展。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保留间接选举的议员,造就了澳门特区立法会的独特构成,符合有关权力制衡的宪政原理。把民主简单地理解为“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直选形态,在现实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按照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描述,那种天真地把一切事物寄托于直选体制者,其只能在特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达致目标。这些前提包括:(一)假设全体选民都具有相同社会特质,一致具备民主制度所要求之条件;(二)人民之政治行为是理性的,且具备丰富政治知识;对每项政策皆有理性意见,且试图透过民意代表监督其意见是否被政府执行;(三)人民有强烈参政动机,且积极参政;(四)选民会根据某些原则作理性投票;(五)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方能祛除私欲,重视公益。
他把这种对理想状态的想像称为古典民主,指出现实中只可能出现经验民主的状态,即人们在民主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状态是:(一)多数公民对政治并无兴趣,不具备丰富政治知识,也不会积极参与政治;且对政治并无影响力,权力主要是掌握在精英手中;(二)民主政治不需高度政治参与;适度参与即有助于维持参与和服从两种角色之平衡;为使官员对人民负责,民众应透过投票选择官员;(三)维持沟通管道有助于促使官员重视民意,确保民众对政治体系之掌握;(四)高度政治参与使社会关系政治化,对社会反而有害;(五)适度政治参与使精英有责任确保民主宪政之成功运作;精英必须遵守民主规范与竞赛规则;(六)民众的适度参与政治,能防止精英滥权(注三)。
故此说,基于现实的最合理的制度设计,是既要充分发挥直接选举的积极作用以便让民众的参政议政欲望得到充分发挥,又要引入特定方式的间接选举机制,去防止和制约在民众多数取决中时常出现的民粹主义倾向、金权政治和舆论渲染导致的民众不理智的情况。澳门特区民众的知识水准和参政积极程度,是不抱偏见者有目共睹的。在这种现实基础上,基本法设计的澳门特区立法会间接选举作为界别选举产生议员的方式,和英国迄今保留的委任产生上议院制约下议院的制度,美国参议院、众议院分别选举并在权力运用上互相制衡的制度,以及香港特区功能组别产生议员与直选产生议员分组计票通过特定法案的制度一样,是为了防止立法权的专断,体现了特定的制衡直选的价值取向,只不过这种制衡是立法会内部不同成员之间多数取决上制衡,有其独特的特点。
最后,更为实质意义的是,澳门特区是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归根结蒂属于地方政制的性质,地方政制的核心是决策执行而非决策表达。尽管澳门特区在中央授权下实行“高度自治”,有很高的决策自主权,但也仍不能完全不顾及中央体制而另搞一套可能引致变相独立的东西。立法会内部制衡机制反映着这种政治体制的本质,有利于维护中央和特区关系,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
总之,澳门民众完全有权利抱定争取完全平等而普及选举的美好理想,但理想的实现必须现实地纳入特定的制度体系,从而受到既定秩序的制约。以基本法为框架为澳门特区设计的政治体制,包括有关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议员组成的架构体系,不是单一反映民意多数取决的唯一目的,而是多元价值目标和制度因素有机的综合考虑的产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才能使得整套政制设计架构成为一个的内在制衡的统一体。
三、澳门特区间接选举确实存在完善和改进制度的必要
强调澳门特区保留间选议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该制度目前已然十全十美,全无改进的空间。正如上文分析,除了调整间选席位多寡的方案之外,澳门间选制度在两个层次上都需要与时俱进的调整和完善。在立法确定法定界别的事务中,有必要扩大界别的代表性和覆盖性,最近各界提出的增设妇女界和青年界,将教育界、社会服务界和文化界单独分配界别议席等主张即属此类。只有尽可能广泛的扩大立法会界别分配上的社会覆盖面,让各种界别和团体的代表都能平等地均衡地参与到澳门特区政治事务中,社会和谐才真正有条件长久保持。在明确参与间选的法人团体资格和界别利益确定上,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定标准,将有选举权的法人选民资格细则化,将每个界别利益的标准法定化,切实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去规限所有人参与社团选举的条件,逐步消除现存的弊端。在此方面,特区政府在相关谘询文件中总结出了有关的建议并展开讨论,相信应该会有某种程度的实质推进。
必须指出,在存在相关路径依赖的前提下,任何制度完善和改造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考虑到制度转换的代价,以现实政治力量博弈角力的格局为出发点和归宿。澳门特区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均GDP最高的地区之一,在某种程度上也与政制符合体制需要、民众欲求有一定的关系。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局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主制度建构,才是唯一行得通、走得稳的正确道路。因此,澳门特区间选议员制度有必要保留,有条件保留,更有可能继续合理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效,为澳门创造和谐发展的良好前景发挥作用。
许 昌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 两制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
(一)相同制度也应用于《行政长官选举法》所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中,并涉及到《选民登记法》有关法人选民登记和监管制度的条文;
(二)法国着名法学家莱昂狄骥对此有相关的论述,参见莱昂狄骥着、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一百四十八页;
(三)参见约瑟夫·熊彼得着、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九年版,第廿一章“民主政治的古典学说”和第廿二章“民主的另一个理论”。
(讯息来源︰2012/4/18 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