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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國家安全觀與澳門國家安全立法 方泉

總體國家安全觀與澳門國家安全立法

方  泉[1]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主席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習近平主席指出,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2015年,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國家安全的指導思想被寫入《國家安全法》,繼而在2017年舉行的十九大上被納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可以說,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適應了新的歷史時期下發展的新要求;回應了人民對國家安全的新期待;順應了世界發展變化的新趨勢。

 

一、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涵把握

(一)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國家安全領域

國際法上的國家四要素包括居民、領土、政府、主權。[2]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安全一般基於這四要素展開,主要體現為政治、國土和軍事上的安全。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呼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及區際、國際環境的不斷調整,國家安全的內涵和領域更為豐富。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具體而言,國家安全體系涉及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路、生態、資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極地、生物等多種領域安全。

首先是政治安全,其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維護政治安全就是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土安全則是立國之基,是傳統國家安全領域中最受矚目的部分,它涵蓋領土、自然資源、基礎設施等要素,是指領土完整、國家統一、海洋權益及邊疆邊境不受侵犯或免受威脅的狀態。世界各國都極為重視國土安全。美國將國土安全定義為“預防對本土的恐怖襲擊減少受攻擊弱點,降低受攻擊損失及盡快復原”的狀態和能力,早在2001年就成立國土安全辦公室和國土安全委員會,2002年提出國土安全國家戰略。

軍事安全是指國家不受外部軍事入侵和戰爭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這一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軍事安全既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領域,也是國家其他安全的重要保障。過去幾年大國博弈複雜加劇,國際力量加快分化組合,地區熱點此起彼伏。總體看不穩定因素明顯增多,對抗性加強,全球軍事安全風險並行上升,直至在2022年初發展為俄烏軍事衝突。除美俄對抗外,美國的“印太戰略”使得中美戰略競爭態勢升級。[3]美國不斷拓展在印太地區的合作夥伴,使得中國周邊安全形勢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與不穩定性。

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安全的基礎。維護經濟安全的核心任務是要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動搖,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提高國家的經濟整體實力、競爭力和抵禦內外各種衝擊與威脅的能力。經濟全球化導致不同國力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空間受到擠壓。另一方面也往往造成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各國均難以置身事外。俄烏軍事衝突期間,大宗商品價格異常,盧布大幅貶值,美元避險走高,全球股市大起大落。只有國家貨幣強勢,在國際金融標準體系中掌握話語權才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根本之道。

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文化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維護國家文化安全要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化自信,增強文化自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在全球化思潮下,針對一國人民文化生活的滲透、入侵和控制,威脅人民的價值觀、行為方式、民族傳統等形式的文化霸權無處不在。中國歷史悠久,文化早熟,但不具有進攻性和侵略性。近代以來西方文化殖民主義推行普世價值,恰逢中國國力衰弱,導致我國面臨文化安全上的軟風險。要重視構築文化安全壁壘,將認識上升為維護文化安全的實質就是維護文化主權的層面上。

社會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包括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生活安全、生產安全等方面,相應的參考指標包括犯罪致死率、交通事故死亡率、火災死亡率、工傷事故死亡率等。中國內地犯罪率總體較低,2021年每十萬人0.56宗命案,每十萬人339宗刑案。澳門2021年的罪案立案11,376宗,暴力罪案255宗,殺人案件3宗(均與非法兌換貨幣有關),縱火51宗,增加10.9%。相較而言,交通事故12,776宗,受傷4,374人。[4] 總體看兩地社會安全程度均較高。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安全是指科技體系完整有效,國家重點領域核心技術安全可控,國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危害並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科技安全是國家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

互聯網讓世界變成“地球村”,網路空間成為與陸地、海洋、天空、太空同等重要的人類活動新領域。世界範圍內網絡侵害、網絡犯罪等時有發生,網絡監聽、網絡攻擊、網絡恐怖主義活動等成為全球公害。正如習近平主席所說,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5] 網絡安全已成為我國面臨的最複雜、最現實、最嚴峻的非傳統安全問題之一。特別是網路空間的意識形態安全關係到中國的國家安全,也直接反映了中國的國家軟實力,必須高度重視。[6]

核能的開發利用給人類發展帶來了新的動力。同時,核能發展也伴生着核安全風險和挑戰。維護核安全的主要任務是採取措施防範核攻擊、核事故和核犯罪行為等。我國積極簽署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核安全公約》,堅持核不擴散立場,並於2019年9月發佈《中國的核安全》白皮書。

隨着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國家安全也延伸到海外。海外利益安全主要包括海外能源資源安全、海上戰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法人的安全,其維護方式多種多樣,如開展海上護航、撤離海外公民、應急救援。海外利益是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着新一輪對外開放的全面推進,特別是“一帶一路”建設加快實施,海外利益安全日益關乎我國整體發展利益和國家安全,維護海外利益安全成為一項重要任務。

此外,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等新型領域安全也是國家安全的必要組成部分。我國在太空、深海和極地等戰略新疆域有着現實和潛在的重大國家利益,人員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等方面面臨安全威脅和挑戰。

(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範疇與要求

1.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五大要素

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五大要素是指,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其中,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就是始終把人民安全放在最高位置。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動搖,把制度安全、政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為國家安全提供政治保證。以經濟安全為基礎,就是確保國家經濟發展不受侵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國家經濟實力,為國家安全提供物質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就是遵循不同領域的安全規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硬實力和軟實力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就是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在注重維護本國利益的同時,注重維護共同安全,打造命運共同體。這五個方面共同撐起了國家安全體系的整體架構,決定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基本取向。

2.統籌五對關係

2021年11月,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把維護國家安全列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十三個方面重大成就之一,並提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要統籌處理好五隊關係,即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

此外,在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第二十六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主席提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十個要點”。即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堅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堅持統籌應對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堅持把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擺在突出位置,堅持推進國際共同安全,堅持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持加強國家安全幹部隊伍建設。

 

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立法實現

國家安全的維護需要全面的法治保障。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應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一)總體建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主要由《憲法》、國家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國際條約、公約等組成。目前我國出台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已達200餘部,針對國家安全問題的專門立法達數十部,大體覆蓋了國家安全的不同領域,總體上能夠從法律保障上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1.《憲法》中的相關條款

《憲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內容主要分佈於總綱及公民權利和義務章節。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法》《刑事訴訟法》《反分裂國家法》《國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中的相關條款

《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規定了十二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反對和遏制“台獨”是維護政治安全及國土安全的重要內容。《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明確立法目的是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此外,在《刑事訴訟法》《國防法》《國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中均有關於國家安全的規定。

3.以《國家安全法》領銜的一般法律

除了基本法律,以《國家安全法》領銜的一系列法律中也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包括 《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路安全法》《國家情報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禁毒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護照法》《出入境管理法》《香港國安法》《數據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

4.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規定國家安全內容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由國務院頒行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也規定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內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等。

5.我國加入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條約、公約,如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等。

以核安全的立法保障為例,根據《中國核安全》白皮書所載,為維護核安全、依法治核,我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銜接,法規要求和技術標準相補充,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法規標準體系。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2部法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9部行政法規,此外還有30余項部門規章和100余項安全導則,1000余項核安全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200餘個地方性法規文件。並密切跟蹤國際原子能機構和核電發達國家最新安全要求,不斷健全法律保障。

此外,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當中規定了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已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已在香港刊憲生效。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國家安全法》的屬性及地位問題

《國家安全法》頒布以來,有關其法律屬性及地位問題存在一些討論。雖然《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及內容上看,形似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基本法”,但從立法位階來看,其並非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有觀點認為,《国家安全法》具有该法律领域基本法律的属性,是国家安全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應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该法提升制定为基本法律。[7] 也有學者認為,《國家安全法》並未體現總體安全觀,該法所規定的安全仍是傳統安全,非傳統安全需要在《國家安全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中得以落實。[8] 無論是否將《國家安全法》視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基本法,的確反映出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問題。例如《反分裂國家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頒佈。《國家安全法》的位階效力低於《反分裂國家法》;而與《反恐怖主義法》《反間諜法》 等效力等級屬於同一位階,無法發揮國家安全基本法的功能。

2.位階不夠、內容欠缺的問題

儘管如前文所述,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覆蓋多個不同領域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但在一些重要領域,比如生物、電磁、太空、深海、極地、海外軍事行動以及維護我國海外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立法仍有待補充;部分安全領域的立法位階偏低,存在法律約束力不夠、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一些法律也存在與國際法接軌不充分的問題。[9]同時,現有法律也存在亟待完善之處。例如《反分裂國家法》部分內容已顯不足。從國際政治的角度,反分裂在情感性邏輯方面有待加強,需要強化國家能力的強制性、整合性與凝聚性建設。[10] 再如,《反恐怖主義法》也存在對極端思想的認定不明確的問題。

 

三、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現狀及問題

《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但這部法律並未列入港澳特區《基本法》附件三,在兩個特別行政區並無法律效力。儘管如此,澳門自2009年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來,不斷通過立法履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憲製義務,初步構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

(一)現有法律制度概況

1.《維護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

未履行《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憲製義務,澳門制定了第 2/2009 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當中設有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七個罪名。

為維護網絡安全,立法會通過了第 13/2019 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同時,呼應《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內容,規定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如有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確定判決被判刑的人,在規定的期間內不能成為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及其替代人

2.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制定、修改相關法律

通過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第 9/1999 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A 條為,對於《 維護國家安全法 》 規定的犯罪,相關司法官應為中國公民。

通過第 14/2020 號法律修改第 5/2006 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將司法警察局的專屬職權在不影響《 刑事訴訟法典 》 適用的情況下增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 35/2020 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增加保安廳職權,包括負責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對外聯絡及交流工作;統籌維護國家安全執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政策研究及法制建設工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相關辦公室提供行政及後勤支援。同時,保安廳增設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及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此外,根據中央對特區政府的相關批復,第 47/2021 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 22/2018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增加第五 A 條,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

(二 )立法比較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比較

以澳門特區分裂國家罪為例,該罪規定,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香港特區的分裂國家罪則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 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 最高至 無期徒刑 。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最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中國內地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如澳門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該罪規定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作出預備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香港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則規定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最高至無期徒刑。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最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中國內地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別比較三地對兩罪的規定可知,在構成要件上,澳門的立法要求要有暴力或嚴重非法手段的客觀要件,香港和內地無此要求;在行為方式上,澳門缺少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煽動類的犯罪。總體來看,澳門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圈較香港及內地小。

2.配套規範比較

《香港國安法》第四章規定相關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其中,第 43 條規定 了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罪案時可以採取的措施 。《第43 條實施細則》也隨後頒布實施。相較而言,澳門雖有部分法律為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做出修改或調整,但針對案件刑事訴訟方面的配套規範仍相對欠缺。

3.機制比較

《香港國安法》第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其職責描述為向委員會“提供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其職責包括分析分析國家安全形勢,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澳門向中央提出申請並獲批復後,將在香港由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以及駐港公署履行的主要職責內容,納入第 22/2018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增設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中。

 

四、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進一步完善澳門國家安全法律制度

澳門的國家安全立法已經有了初步基礎,但總體而言,現有法律有待完善,法律空白有待填補,法律體系有待健全。一方面是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國安法。第2/2009號法律只是單行刑法,並非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另一方面,本澳發展需求、區際、國際環境的不斷變化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提出新問題和新挑戰。應當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不斷完善澳門國家安全法律制度。

(一)把握國家安全和特區地區安全的辨證關係

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一國領土內每個地區的安全都是國家安全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 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這條強調了維護國家安全義務的共同性。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 、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此條強調了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的聯動性。

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分而治之”的切割和拼接,而是共同的義務主體有機聯動的整體。對於澳門的國家安全立法而言,應當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及國家統籌部署,對照內地和香港現有立法,相互對照,協調呼應,逐步建立健全各個領域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需要呼應《國家安全法》中的總則性規定,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也可以通過修訂現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將其從一部單行刑法擴充、提升為國家安全的基本法,也可以將《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納入《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然後制定新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同時,針對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的立法較為欠缺,除《網絡安全法》外,需要盡快補充相關領域的國家安全立法。

(二)明確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作為全國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 》第三條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易言之,對於兩地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理解,應當從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主權兩方面出發。如學者所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具有授權規範和義務規範的雙重性質,不能從自治條款 視角作過當的解讀。[11]

澳門特區一直通過立法積極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義務, 但在國家安全領域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中央科學統籌整體部署。[12] 以第47/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 22/2018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增加第五 A 條 顧問的立法工作為例,首先,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國家安全的全面性、系統性,以及對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進行科學統籌的要求,決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應始終置於國家發展的大局和全域背景中。中央通過制度設計加強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既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也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在澳門特區國家安全工作領域的貫徹落實。同時,這也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體現。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 。 特區的高度自治既非完全自治,亦非所謂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特區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本身就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

 

結語

總體國家安全觀是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在國家安全領域的集中運用和最新體現,科學回答了中國這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如何維護和塑造國家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問題。它既是認識論,也是方法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進一步健全國家安全立法,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由之路。





[1] 方泉,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頁

[3] 《王毅:印太戰略是企圖搞印太版“北約”》,2022年3月17日,中國外交部網站。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hd/202203/t20220307_10648866.shtml

[4] 《保安司司長向傳媒發佈2021年全年罪案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網站,https://www.gss.gov.mo/pdf/2021_C_full.pdf

[5] 《在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2月27日),《人民日報》2014年2月28日

[6] 劉興華,《以強大軟實力確保網絡空間的意識形態安全》,載《紅旗文稿》,2018年第7期

[7] 楊宗科,《論<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法律屬性》,載《比較法研究》,2019年7月

[8] 翟志勇,《資料安全法律的體系定位》,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1月

[9] 萬紅,《論我國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構建與完善》,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

[10] 李捷、楊恕,《反分裂主義:共識和應對》,載《國際政治研究》,2019年第4期

[11] 劉志剛,《<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理邏輯及其展開》,載《政治與法律》2021年6月

[12] 方泉 《 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國安顧問證中央特區維護國安 》 《 澳門日報 》 2021 年 12 月 6 日 A13

更新日期: 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