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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代表制的历史与理由 陳端洪
功能代表制的历史与理由
陈端洪*
 

功能代表制(functional representation)也称职业代表制(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on, occupational representation)。不同叫法,无非观察角度不同所致。大抵来说,在执业者眼中是个营生或行当的事,从社会整体宏观视之,尤其在一个社会有机体论者看来,就是一类功能。

功能代表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功能代表制和个人自由主义的代表理论相对照而言,是由固定的团体选区挑选(select, 不一定是选举)成员来代表该职业或行业的利益,积极参与国家和州的政策制定的制度。代表机构多种多样,不限于议会的参议院,代表的职能也不限于立法。具体来说,除了(1)议会选举,还包括(2)行政层面,政府在作决策时要征询相关领域专家团体的意见;(3)社会层面,当代社会的大公司、大企业等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事实上的强大影响。狭义的功能代表制专指立法机关的选举制,即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立法机关全部或部分议员的制度,和地域代表制相对照,也有的学者说是一种不同于普选的选举制度。

狭义功能代表制,现时实行的国家少之又少,仅限于爱尔兰、斯洛文尼亚、摩洛哥等几个国家。在德国,立法的功能代表制已成为历史,法国经济及社会议会代表了社会和经济上多方面权益,但不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具有宪法地位的咨询机构。爱尔兰、斯洛文尼亚、摩洛哥整体的社会——政治理论水平不济,恐难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因此,要打开思路,就须走两条道路:一是发掘各国历史,二是从研究广义的功能代表制入手,扩大关键词的搜索范围。比较研究固然重要,但简单套用无异于指鹿为马。一些批评家把功能代表制当作意大利法西斯、德国纳粹的专利,使人谈虎色变。其实稍作研究就会发现,功能代表制和法西斯、纳粹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它就是一种代表制而已。

 

一、职业代表制的历史:以德国为重点

1、继承性的等级议会

职业代表制渊源极其古老。中世纪英国的商人行会和自治市镇政府的关系就很密切,几乎所有的自治市镇的市民是商人,可以说,他们是以商人的身份在政府被代表的。随着手工业行会的出现,代表的职业基础就更明朗了。欧洲大陆的许多城镇的议会议员是从行会选出的。在国家议会层面,情况更加明显,主要的“等级”或经济阶级应当被代表,这几乎就是一条普世的原则,就像今天的普选是原则一样。在中世纪,选举权是附着于一定的经济地位——主要是指拥有土地——之上的一项特权。英国议会从产生起就是土地贵族、教士、世袭地保有者、商人和手工业诸等级的大会。法国等级会议同样,瑞典、奥地利保留得更晚。

在法国革命之后,德国诸侯林立,各邦有自己的宪法。当时的议会构成遵循等级结构,基本是两院制:一院是贵族的代表,多是通过选举之外的方式产生;另一院是代表市民,多是通过选举产生。尽管二者都不是普选,但就代表的内容来说,当时的代表均已主张代表全体人民,而不是自己所属的等级。因此,这种德国式的两院制中,不同等级的代表之间并非对立,而是遵循一种双重代表的原则。等级代表制的理论论证包括从自然法个人主义出发的论证,从有机体国家学说出发的论证,从神学国家学说出发的论证。诸般理论针对一个共同的问题:根据什么理由把社会主导阶级的社会权力直接转化为政治权力,确立在宪法中?

219世纪至一战前德国的职业代表制思想

整体而言,19世纪自由主义盛行于欧洲,它反对将行业性的组织化的团体作为国家成员对待,主张以个人而不是团体为中心。代议制政府被普遍接受,投票权扩延,地区被当作政府的细胞,从中产生立法者。德国的情形有所不同,19世纪的经济、政治类著作少有不涉及等级制的。1848年以前强调贵族和有产者的现状,而后转向职业等级。1848年革命主张普选权,旧制度的等级秩序受到冲击。可惜,革命未果,复辟卷土重来。1848年至1860年左右,等级制恢复。1860年到1870年等级制被普选制取代,以俾斯麦在帝国宪法中确认了普选权为终结。在普选的机制下,如何确保等级利益就成了最大的问题。一旦游戏规则从静态的选举制转向动态的政党政治,贵族和市民等级能否永保其优势地位,能否保证不会冒出一股新的力量,就是一个无法把握的变量了。捍卫等级制的老学说无视政党政治的现实,仍然老调重弹。新学说充分注意到这个现实,认为政党不足以向政府传达足够的关于不同人群的生活条件、利益需求与愿望的信息,应该采取另外一些机制来补充,这就是某种形式的职业代表制。老学说主张让社会中那些以封闭等级出现的强大群体直接在国家生活中取得相应地位,新学说则把这些等级群体按照职业进一步划分为较小的利益群体,从这些群体的利益冲突和对抗中抽离出公意。然而,新学说的主张并未付诸实践,现实的胜者是政党。当时的大众刚刚从等级束缚中解脱出来,从政党政治中感觉到了政治生活的自由,认为政党才是表达其意志的更好手段。新学说所追求的真实、谨慎、自治等价值,要一直等到宏大的、有组织的人民运动兴起,觉察到政党政治的弊端之后,才能落实。只有政党政治发展到极致,新学说的价值才会被人记起。

1871——1918年,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俾斯麦担任德国宰相20年,他对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俾斯麦把普选制度引入帝国宪法,起初他对帝国议会尚且满意,但1878年以后,他对普选的后果越来越不满,开始感知到政党政治的弊端。他在议会里看到的是,不同党派为权力而斗争,无法展现国家的统一性,日益忽视倾听人民的呼声,反倒想俘获政府为己所用。他曾提出两种设想以纠正普选制下的政党政治之弊。一种设想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等级选举制,取代普选制。他所设想的等级选举制是以各个行业的职业共同社为基础,由其派出自己的代表来组成议会。要注意,俾斯麦是想借助劳动大众的力量从下至上改革议会,不是恢复贵族等级制度。俾斯麦和新等级理论家的不同在于,他看到了力量源泉之所在,他希望人民抛开政党重新组织起来,形成力量。由于需要对议会伤筋动骨,这一方案未能落实。他转而诉诸第二方案:在不触动帝国议会的情况下,另设一个国民经济理事会,由商业、贸易和农业领域的代表组成。为慎重起见,他先在其大本营普鲁士邦设立这一机构。在帝国层面,铁血宰相的设想终未实现,因为帝国议会担心在自己旁边另设一个理事会,自己的地位将被削弱或取代。反对派最有力的理由是:这样一个理事会终究还是一个按照利益(群体)设立的部院(chamber),正当性何在?在这样一个部院中,最终的结果将是,短浅的利益压过长远的政治理念,而只有政党才能承载这些政治理念。

俾斯麦试图纠正政党政治弊病的努力无果而终。自俾斯麦之后一直到1918年德国革命,职业等级代表问题并无实质发展,只是在俾斯麦的轨迹下延续。此期间,各种自由组成的职业等级的组织迅速发展,这意味着这些职业内的人群凝结成了现实的力量。俾斯麦所期待的职业等级选举制的社会条件出现了。起初,这些组织的目标尚限于经济领域,未放眼于政治,进而开始涉足政治,但它们也没有和政党直接开战,而是想借助政党发挥自己的影响,从而造成这些力量和政党的结合。这是俾斯麦最担心的局面,政府未能主动引导社会中的力量,也就放弃了强势政府的模式。结果,这些力量侵入议会,和政党搅在一起,议会外表上是政党政治,实质上是各政党背后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利益斗争。受到这些利益挟制的政党组成的议会,势必四分五裂,无法为政府提供稳定的支持。可以说,这是德国的迷茫期,它无法为公共生活找到一个恰当的形式。

3、苏维埃——现代职业代表的始作俑者

现代意义的职业代表制的始作俑者是无产阶级革命者。法国革命期间,路易.勃朗领导的无产阶级组织从各个行业选举代表进入议会,在卢森堡集会,探讨经济改革措施。法国的辛迪加主义也直截了当地强调职业利益的重要性,主张用职业代表取代地区代表制。20世纪将职业代表理念发扬光大的是俄罗斯苏维埃。1905年革命时期组成了工人委员会,1917年三月革命之后,这类委员会如蘑菇一样疯长,遍及俄罗斯,在军队中,在工厂工人中,最后蔓延到农民中。随着11月革命的胜利,苏维埃的理念征服了俄罗斯。新宪法规定的代表制度由一系列层级的代表机构组成,该制度有三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地方苏维埃建立在职业代表制基础上,在城市,工厂既是生产单元也是政治单元。第二,高层级的立法机关实行间接选举。第三,城市工人在人均代表比例上受到特别优待,农民被严重歧视。以上三点,均被我国宪法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苏维埃原本是作为革命机构发展出来的,毫无疑问,工厂作为城市革命的单位有自然的优势,工人委员会作为革命机构也很切合实际。然而,职业是否合适作为永久的代议政府的基础单元呢?苏维埃作为革命机构和作为永久代议机构是两回事,受不同的逻辑支配。有一点必须指出,尽管职业代表制的最强劲的鼓吹者是共产主义者,但这个制度和共产主义之间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非共产主义者中也不乏倡导者。职业代表制不过就是一种代表方式而已!布尔什维克有其存在的独特理由。他们认为罪恶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把经济社会分成了“所有者”阶级和工人阶级,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资产阶级的利益直接相反对,无产阶级不能指望通过政治民主那些形式的自由来夺取政权。布尔什维克原本把苏维埃当作临时的制宪会议,后来列宁宣布其直接为立法机关的组织形式,这是出于便宜的考虑。永久采用职业代表制还有一个益处,它必然使工人加强阶级自觉。

41919-1933年魏玛共和国的帝国经济会议

苏维埃思想对德国产生了重大影响。1918-1919年德国革命期间,起义者仿照俄罗斯革命成立了士兵和工人阶级的苏维埃,职业等级代表思想经苏维埃制度的传播,在下层人群,即工人阶级中得到响应,而此前只有政治家和社会层级较高的人群才会关注。在魏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针对工人苏维埃制度,主要有两种建议:一种是,彻底模仿苏维埃制度,让工人苏维埃独掌国家权力,把资本家排除在选举之外;另一种是有限度模仿,即只在经济领域实行该制度,成立工人苏维埃,政治领域仍然是一般意义上的议会。这样组成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魏玛宪法采纳第二套方案,但是最终落实的方案——宪法第165条——只是把帝国经济会议作为一个咨询机构,类似于俾斯麦的国民经济理事会的地位。这种安排无法满足那些持职业等级思想的人的要求。

为贯彻宪法第165条,政府于1920年通过法令规定设立临时帝国经济会议,1930年试图永久化的法案最后未能在议会获得多数票而流产。

第165条规定,区经济会议及帝国经济会议,应使全国之重要职业团体,视其经济上、社会上之重要性,派选代表出席。该条创设了一种和政治民主相对的“经济民主”,设定了一种社会理想。这种经济民主不是数量化的、算术式的、形式主义的民主,而是“有机”民主,以合乎逻辑的、功能性的代表制为基础,聚集、整合了各种部分利益,不像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明确排除企业家阶级。通过在人民与国家之间插入经济功能团体,有机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使人们认识到,民主不只有选举、投票、会议等形式。德国经济会议和法西斯意大利的法团制度也根本不同,意大利的功能协会,工人和雇主的辛迪加被提升为公法组织,具有官方职能,实际上没有行动自由,更有甚者,任何组织都必须证明其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政治上可信,不能宣传国际主义。尽管墨索里尼也提倡有机民主,但这个理念从没有实现,因为意大利法团制度追求国家与法西斯主义的同一化,而且实行一党制。德国经济会议只是把功能团体确认为经济代表的团体,目的是保证这些功能组织的自由和社会性格。

519331945年第三帝国时期的法团主义

魏玛晚期,议会制处于严重危机中,时人四处寻找议会制的替代物,最终以1933年纳粹政权上台了结。第三帝国成立伊始,热情洋溢的法团国家或法团组织的鼓吹者都跃跃欲试,一心想充当德国未来的工程师。用韦伯的话来说,德国冒起了一堆法团主义“泡沫”。

法团主义是介乎自由多元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一种关于如何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学说,或称第三条道路。它在个人与国家之间重新插入一个作为中间环节的法团,一方面把一个职业或行业的各个群体都整合起来,促成它们之间的团结,消除对立和阶级斗争,另一方面把利益集团吸纳进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让法团接受国家的规管和指导。它有三个要素:(1)强大的、指令性的,但不是全权的国家;(2)利益团体的自由和行为受限制;(3)利益团体纳入国家制度,相对于国家而言代表其成员利益,协助国家执行公共政策。

法团主义在一战和二战之间的二十年内最得势,这有四个方面的原因:(1)议会主义的危机;(2)俄国革命的震撼;(3)1929—30世界经济萧条;(4)国家计划、政府规管经济、社会保障等新经济政策的兴起。欧洲第一个全面的法团主义政权是意大利墨索里尼政权,他用法团主义来集中权威,加强对经济的控制。法团其实只是国家权力的烟幕,是法西斯攫取国家生活全面控制权的方式。墨索里尼的法团主义是“伪货”、“信用骗术”,是国家法团主义。

纳粹运动的项目直接或间接地受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思想潮流的影响。这些潮流有一些共同的要素:(1)反对以地域为基础和多数决的议会制;(2)拒绝承认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3)接受国家社会有机观;(4)反自由主义;(5)抗拒马克思的历史解释和阶级斗争必然性的解释。在纳粹内部,法团组织倡导者的跳板是党纲,其第25点要求创设法团与职业的部院,以利于在各州执行帝国的法律。很多人提出了建议,1933—1935年,出现了全国性的思想冲突。随后法团思想和经济等级组织每况愈下,决定性的因素是国防经济的突起和资本主义的瓦解。纳粹的努力注定不可能发展出一种适于把各种组织正式定名为等级的等级概念。内政部名单可以反映官方的立场,该名单包括下列组织:国家食品界,国家文化院,国家经济院,国家手工业界,交通企业组织。至于律师、医生与兽医,这些组织无论官方或学术界都是承认的。显然,只有从各种功能界别被设立或承认的政治目的里面才能发现一个界别被定义为一个界别的共同基础,但也有人讥讽说,“如果国家乐意,也可把管辖范围内的独眼龙或者红头发的人组成一个界别。”从法律上说,各种等级或界别通常被确认为公法人。在成员资格方面,差异很大,界别的内部组织也极其复杂,此不细述。

61945年后功能团体在宪法生活中的地位

战后联邦德国的功能代表团体继承了二战前的思想和经验,也是二战后迫于占领当局的要求提出的思想的结晶。德国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功能团体,而是放在结社自由的规定中作为社会力量来对待,并未赋予其直接参与政治建构的正式地位。在这一点上,不同于政党。

战后功能代表的制度化表现为两类组织。一类机构是邦层面的经济理事会和功能代表二院。巴伐利亚参议院是唯一的功能代表二院,其1946年宪法第34-41条规定参议院的组成和权力。该参议院是为“代表本邦社会、经济和文化自治单元”而设立的,其60名议员由指定的法团和职业组织以民主原则为基础,根据下述方案选举产生:农业与森林11;手工业5;贸易与工业5;工会11;“自由”职业4;合作社5;宗教团体5;福利组织5;高等教育机构和学院3;地方政府“法人”6。不过,参议院的权力是咨询性的,由宪法明定:一是提出立法议案 ,直接或经过内阁提交邦议会;二是,内阁提出预算案、宪法修正案、全民公决案及其他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议案时需征询参议院意见;三是,邦议会通过的全部法案一个月内需交由参议院复审,但它没有否决权;四是,根据参议院法的规定,参议院与内阁成员组成联合委员会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五是,根据参议院法的规定,为巴伐利亚宪法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巴伐利亚议会二院是功能代表上院很有趣的一页历史,由于是咨询性质的机构,所以它更类似于魏玛宪法下的临时国家经济会议。

布莱蒙邦宪法第46条规定设立一个经济部院,36名委员由雇主和雇员平等数目的代表组成、管理,其职能是就社会经济立法议案向邦议会和政府提出“客观的”“中立的”意见。莱恩蓝—普法尔茨邦1947年宪法授权设立经济总院,该院由制定机构提名、首席部长任命的雇主和雇员各13名代表,另加三名经济专家组成。内阁需就所有重要的经济社会事务咨询其意见,该部院也可向内阁提出社会经济立法建议。

在联邦层面,一直有人主张设立经济功能组织。1950年德国工会联盟倡议在地区、邦和联邦层面设立雇主和雇员联合会议,此后一直有各种努力,不过均没有实质结果。

7、其它国家用功能代表制改革议会的设想

针对两院制的议会民主的诸多弊病,人们提出了各种功能改革设想。第一种极端的设想是设立单院制功能议会,其倡导者主要出自意大利法西斯法团制度的先导者。1919年,蓝紫罗教授提出一个用“组织化的个体”取代“公民”概念的思想。他赞成设立一个单一的功能议会来决定所有的技术、社会和行政政策。这种议会单从技术上来说实践难度就很大,几乎不可能满足全部功能利益团体。有意思的是,1923年,美国俄勒冈州人民权力联盟提出一项修宪倡议,其目的就是要把对立法机关的控制权置于一个议院之中。选民根据职业分类登记,议院按照选民职业化成比例地选举产生。没有政党,没有参议院,取消州长普选。这个方案当时在报刊上遭到严厉批判。

第二种设想是分设两个议会。英国学者悉尼.韦伯和比特莱斯.韦伯倡议把英国议会改为两个相互协作、相互平等的大会,其中一个普选产生,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第二议会是一个社会议会,有其独立的执行机关和功能。另有学者提出一个类似的设想,在国家—政治议会外设立一个技术—经济议会。

第三种设想与第二种接近,是实行混合议会制,将其中一院,最好是参议院建立在功能代表制的基础上。倡议者一般赞成下院普选产生,主要的政治事务交由下院决定,具体政策交由功能上院。上院应从全部重要的功能组织挑选议员,也有人主张吸纳前任部长、市长、文化机构的代表、杰出专家。这种机构假如是纯粹咨询性质的话,那就很像我国的政协。

 

二、主张功能代表制的理由

由于功能代表制有国家层面的等级性选举制度,也有社会层面的代表制,比如帝国经济会议,赞成和反对的理由既有交叉的一面也各有不同。这里,我们只关心针对立法机关选举的功能代表制。要再次提醒的一个事实是,自俾斯麦承认普选之后,传统等级制下的功能代表制在德国就已废弃。当然,这不意味着此后再无人提出恢复或重新建构功能选举制度的主张,更不意味着功能代表理论的死亡。

(一)规范的理由

1、社会的人:政治代表不可视而不见的深涧

职业代表制或功能代表制从人的社会性出发,从现实性出发,可以说,从一开始它就是一种社会理论的政治理论,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政治哲学。它的第一个命题就是:人是社会的人,公民仅仅是社会人的一个政治身份,是法律人为地创设出来的。

英文代表一词拆开来就是“再现”,亦即使缺席者出场。民主政治代表制预设一个同一化的主体——人民;人民作为主权者是一个单一的主体。这是典型的法律拟制思维。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代表体——议会——来再现主权者人民,而在选举产生这个代表机构的时候假定所有人都是同质的,因而可以采取数人头的普选方式产生,也可以采取数人头的方式做出决断。普选制的一个致命的谬误在于,当它把选举权建立在自然权利的道德基础上时,它在逻辑上从个体公民直接跳跃到了国家,而遗漏了社会这一环节,结果完全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的异质性。全部个体被减约为一个个同一化的法律主体,即一系列基本权利义务的主体,叫做公民。韦伯说,选票的平等无非表示:在他社会生命的这个特定时间点,个人——带有职业身份和家庭地位的个人,处于独特的经济或社会地位的个人——不见了,只剩一个公民。投票平等象征了国家公民的和私域的敌对相反的政治统一性。

政治代表,代表的仅仅是“公民”,保障公民的政治平等,可是人是社会的人,是一个一个的功能行动者,有各种欲望和利益需要满足。什么是“政治”?政治代表可以代表人的各种利益吗?可以代表那些支撑、建构、发展着社会的那诸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功能吗?换言之,如何把社会性附加到“公民”和“代表”的身上呢?

2、异质社会:政治代表的贫困

功能代表制的第二个命题是:社会是异质的,纯粹的政治代表不能——至少不能充分地——再现异质社会。

如果社会是同质的,那么,普选似乎没有大碍。可是,一个同质的社会一定实行直接民主而不需要代表,因为同质社会是部落式的小社会,任何一个需要代表的大社会必然是异质的。即便民主的道德和法律减约与拟制是必要的,甚至可能具有某种真实性,可也无法否定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的异质性。

异质性表现在多方面,最重要的两点是劳动分化和阶级分化。作为社会动物的个人,他是至少一项主要社会功能和诸多次要社会功能的载体和行动者。分工越细,社会子系统越发达,社会整体的功能就越完整和发达。现代社会是一个多种功能的复合体,各种功能的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社会分层也会越来越确定,阶级冲突不可避免。普选的政治代表制面对两极分化的社会格局奉行平等哲学,采取形而上学的方式拉平所有人,其正面的作用似乎可以概括为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然而,如何保障自由和社会的多样性不至于遭受多数人暴政的侵害呢?如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呢?普选的政治代表机构从逻辑上来说,不能“再现”社会功能分化和社会异质性,它的行为能力应当是极其有限的,局限于“政治”。

如果说在放任自由时代,因政治有严格的界限,代表是真实的话,那么当代议会已经不得不大规模地介入经济、社会领域,我们主要根据候选人的社会经济政策选择代表,这就违背了政治代表自身的逻辑限制。在理论上,政治代表不能代表任何经济阶级或集团,选民也应该从公民立场做出判断,如此才能使议会代表公意。任何实证的观察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选民从自身利益、集团利益出发,政党背后总是或迟或早站着各色的利益集团。根据抽象的政治代表概念,甚至连政党存在的正当性都是可以质疑的。政党不仅仅是开展选举的机器,更是利益分化的结晶。

3、混合均衡宪法:民主不可分的谬误

第三个命题是:社会是一个功能有机体,功能组织应该成为政治代表的(一类)选举单元。

民主作为一种主权形式同样具有绝对性,是一个“一”,不可分割。这种一元民主论受到两个严重挑战:一个来自联邦主义,即纵向分割民主的主张;另一个是多元主义,它把国家视为众多社会组织中的一种,或者叫一个等级。功能代表制理论分为两支,一支结合了多元主义,主张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并行,走混合均衡宪法道路,另一支走向法西斯的法团主义。

社会是多种结盟的复合体,个人在社会中具有多种成员身份,而相应的组织是他们各种身份的保障。因此,真正的民主就当充分反映社会的多元性,让各种功能组织都选出代表。一个完美的民主应该承认多种选举单元,而不能仅仅限于公民个人。有人提出,民主至少要反映人的三或四个方面:作为一个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作为消费者;作为公民,这也有两个方面,一面是关心国防和国内秩序的公民,另一面是希望促进某种类型的文明的公民。

功能代表制理解的混合宪法,与传统的混合宪法有很大区别,它指的是功能混合——根据社会功能结构来配置政治权力结构,以及社会均衡,即通过政治权力配置反过来引导社会均衡发展。

(二)     实践的理由

德国主张功能代表制的实际理由有三层:

第一、保证那些人数虽少但在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群体在选举中保持相应的优势。这是早期主张,意在维护特定等级特权。普选和政党政治兴起后,逐渐消失,在社会中的优势等级转而谋求通过政党政治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比政党更切合实际地代表人民利益。这是反对政党政治的一种对策,黑格尔思想中有体现,俾斯麦时达到顶峰。

第三、吸纳社会力量。把具有影响力的职业团体整合到国家中去,纳入国家生活的正常轨道,最终促进国家机器良性运转,而不应该任由其游离在国家之外,并经常成为和国家相对抗的力量。

其他民主国家的批评家主张功能代表制的动机是,他们厌恶现在的选举制度和立法机关,希望为民主制发挥作用提供一个更为真实的基础。具体而言,他们认为地域代表制有下述缺陷:

1、导致少数派的低代表,甚至完全不被代表;

2、频繁出现事实性的少数派统治;

3、给那些“骑墙”投票人远超比例的影响力并诱致腐败;

4、政治钟摆振幅太大;

5、强迫人们接受二流角色做我们的代表。

他们相信职业代表制具有下述优点:

1、相比地域代表制,建立在更重要的利益的基础上。工作时间是清醒的白天,人们靠工作养家糊口,同事关系要紧。居家是休闲时间,邻里关系淡漠。

2、选民更充分了解候选人。同业者易于了解候选人,更严格判断其能力,可以产生专家议会。

3、可防止目前立法职位被少数小职业垄断的局面。一个职业的人不清楚别的行业的状况和问题,他的利益也与居住同区的其他职业的人不同,不能指望他能代表别行业的利益参与立法,而行业代表者与选民利益天然一致,而且同行有天然感情,就像邻里有天然感情一样。

 

三、反对功能代表制的理由

职业代表制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下面同样按照规范和实践两重标准来评价,针对应不应该、可不可以两方面展开介绍。

(一)混淆经济与政治、社会与国家、个别与普遍

在方法论上,它不区分国家与社会,偏重个别性,忽视普遍性,因此,它不能反映国家的中立性,不能面对利益对立构建出国家的统一性;在知识论上,它把政治等同于经济,剥夺了政治的超越性和丰富性,实践结论是让经济组织冒充政治组织,进而瓦解政治;在历史性上,它要么不合时宜地唤起中世纪的集团意识,要么走向马克思的阶级自觉道路。

代表机构就本义而言应该是全民的代表,应该代表公益,否则它的决定就不具有约束全民的道德基础。在不同的经济利益的斗争中,国家应该保持中立,毫无偏见地权衡各方,不能偏爱某一等级或阶级的利益,而应推进共同福祉。按照职业等级建构选举制,把已经存在的经济封区带入国家政治论坛,议会就代表特殊利益,变成某个等级或阶级的代表。这样组织起来的议会,会鼓励小经济自我主义,导致内部经济战,导致功能完整性的分裂。

和中世纪条件不同,现代的功能利益仅仅靠一些共同的物质的、职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缺乏内在的、持久的组织完整性和功能同一性,缺乏自然感情。今天,我们不再有森严的阶级和功能自决。因此,人为地通过议会建设社会等级被谴责为不诚实和不合时宜。另一类极端例子就是以苏联为代表的强调工人阶级选举特权的实践。

总之,职业代表制过于简单地把政治等于人的收入来源,把人等于经济动物,无视人真正的政治欲望。

(二)实践困难

如果引入职业代表制不是为了保障特定阶层的特权,而是为了改进民主选举的基础的话, 就必须把每一个人头和职业联系起来。这样的设想在实践上困难重重:

1、将全部选民按照职业归类极其困难。很多写家说起职业一词来,好像职业是一个简单、界限清晰的分群,但研究工会结构的人就深有体会,他们苦于设立什么分类标准:(1)同类工作的工人;(2)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人;(3)相关行业的汇总;(4)使用同样原料的工人。关于每种标准的优点,大家都争议激烈,莫衷一是。即便参加工作的人可以归类,那么家庭妇女呢?失业者和退休者呢?还有无所事事的富人和穷人、年轻女性呢?

职业分群还得根据下述三个变量浮动:(1)选区总人口;(2)应选代表数目;(3)劳动力的职业分布。同一场选举在不同地区的分类标准,或者同一地区在不同选区中的分类标准,都应该有所差别。相比之下,地区代表制要简单可行,一张地图和一张人口表就够了。

2、忽视了从一个工作到另一个工作,从一个职业到另一个职业的流动性。

3、会导致业内少数派没有代表。一个职业不是内部坚固一致的,近距离观察会发现一个行业是不同政策、不同哲学和不同成员的混合体,一个行业的领头羊往往是少数派。

4、阻止人们被业外人士代表。人们其实不是总是希望由同行代表的,现实中,律师和经济学家常常被雇请充当代表。另外,以为人的主要兴趣是他的工作,这是一个错误的假设,人的兴趣不限于工作,有的工作很无趣,人们对别的东西更感兴趣,他们不会满足于一个同行来代表。

 

四、结论

纵观历史,我们发现功能代表制作为议会选举制的基础来说,只在欧洲中世纪和现代的苏联完整地存在过,普选制之后的德国虽然一直嚷嚷搞功能代表制,但只在个别州存在过,而且现在也已废弃。其实,我国的人大制度比较完整地借鉴了苏联体制,把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结合起来了。作为咨询性的机构,德国魏玛时期的帝国经济会议具有代表意义。我国政协是一个咨询机构,在组成上也是以功能为基础的。在西方国家,职业代表机构作为社会力量今天普遍存在,是行业自治的形式。

不管功能团体是否被直接纳入议会选举,它们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从国家决策角度来说,不能置这种组织化的社会力量于不顾。这些组织自身也会在既定的体制下寻找发挥政治影响力的空间和方式。一方面,它们要求保障私有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实行行业自治,另一方面,它们影响政党,和政党勾结,也在议会走廊形成压力集团。

 



*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更新日期: 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