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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產生辦法完成細則討論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決議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決議案的細則討論,簽署了意見書,可望月初交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表決,完成政制發展“第三步曲”。

二常會昨日上午十一時開會,討論並簽署意見書,主席陳澤武、秘書李從正會後向傳媒介紹意見書內容。意見書指出,除個別成員外,二常會其他成員均認同意見書內容,修改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權在中央,必須嚴格在基本法框架內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具與基本法條文同等效力,是修法重要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法律約束力,只有在其規定範圍內提出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會批准、備案。強調修訂兩產生辦法必須嚴格在基本法框架下,按照“解釋”、“決定”的內容和精神,從澳門實際情況出發,體現四個“有利”。

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三分二議員一般性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決議案,建議行政長官選委會由現時的三百人增至四百人,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由一百人增至一百二十人,第二界別的文化、教育、專業界別由八十人增至一百一十五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別由八十人增至一百一十五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四十人增至五十人。

二常會認為,此方案符合基本法、“解釋”、“決定”及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凝聚了社會共識,體現了社會主流意見和適當性原則,既維持了行政長官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特區現行政制不變,又對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適當增加了一百名選委,有利保持特區基本政制穩定,體現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穩定性原則。在新增的一百名選委分配方面,第一、二、三界別在選委會的構成和所佔比例已非常接近,方案得主流意見支持。有利實現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不少於六十六名選委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選委只可提名一候選人。二常會認為,此安排基本上保持了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的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比例合適,也獲主流意見支持。

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進一步修改前,按現修正案的規定執行。二常會認同,此可避免將來對基本法附件一的理解產生不必要的歧見和爭議,但這一規定不表示二○一四年以後不可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此規定既符合政制發展必須循序漸進向前進步、不能後退的一般規律,也體現法律嚴謹性和明晰性的基本要求。

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方面,修正案建議“加二加二”方案,即二○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由卅三人組成,直選議員由十二人增至十四人,間選議員由十人增至十二人,委任議員維持七人不變。

二常會認為,此方案符合“決定”的內容及精神,從實際情況出發,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體現主流意見和適當性原則,既維持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不變,保持特區現行政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對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增加了四名由選舉產生的議席。此修訂有利保持特區基本政制穩定,體現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民主政制發展的穩定性原則。

二常會又認為,此方案體現了普遍參與性、界別代表性和專業互補性,能夠避免單一產生議員方式的不足,最大程度實現均衡參與;間選制度符合澳門社會實際,對平衡社會各方政治參與、維護不同階層切身利益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持委任議員制度穩定對確保行政主導體制有效運作必不可少。

意見書指出,二常會在討論過程中注意到,社會各界就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表達了各種意見和訴求,尤其關於新增的間選議席如何分配、如何進一步完善間選制度,如降低候選名單提名門檻、擴大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檢討自動當選機制等,但因是次修正案(草案)並沒有直接涉及上述內容,以上問題應通過立法會選舉法解決,二常會不具體討論,但指將來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時,應高度關注有關的意見和訴求。


(訊息來源︰澳門日報 2012/6/1)
更新日期: 20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