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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導政制發展循序漸進 劉本立

二○一二年二月廿九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這一“決定”是在充分參考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和建議,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的基礎上作出。此前,澳門特區政府已專門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共收到二千六百九十二份意見書,當中絕大多數認同有必要對兩個“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在完成澳門政制發展“五步曲”的前兩步後,特區政府正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尤其是在遵循和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及時而穩妥地就兩個“產生辦法”展開相關的修改程序。無論最終的修改議案如何,我們認為,都應當依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澳門特區社會實際和需要,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積極穩妥地推進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

一、以行政主導為基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框架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這一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是行政權力比較大,在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處於主導地位。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雙重首長,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又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澳門特區負責,因此具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廣泛的權力,在特區的政權機構設置和運作中居於核心地位。同時,行政與立法既互相支持和配合,又互相監督與制約,司法保持獨立。澳門的政制發展應在澳門基本法確定的行政主導原則基礎上,在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授權範圍內提出。

政制發展事關澳門全體居民,沒有全社會的普遍共識,就不會有全社會的自覺參與,政制發展也就可能欠缺社會基礎。經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理性討論,最終形成的政制發展方案應符合澳門社會實際情況,有利於澳門長遠的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而且,對於本澳政制發展的探討,亦可加深廣大居民認識澳門基本法,有助宣傳和推廣澳門基本法。近期,特區政府接連開展諮詢活動,認真聽取和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既是特區政府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行動體現,也是“陽光政府,科學決策”施政理念的具體實踐。

澳門是一個多元化社會,不同群體、不同階層的居民有着不同的價值觀和政治訴求。現階段討論政制發展前景,需要在遵循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前提下形成理性的社會共識。對於某些人士關注的“雙普選”問題,我們認為,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雖然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但至於何時普選行政長官,應立足於特定時期澳門的實際情況,再討論是否修改。現時不能在該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的“普選時間表”。在立法會選舉中,由於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因此,澳門基本法已排除了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現時澳門政制發展的主要目標和當務之急,在於適度擴大民主參與,確保二○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二○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政制發展的合理發展取向,應是有助於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利於澳門居民循序漸進地擴大行使民主權利。

對此,特區政府可進一步發揮行政主導的作用,積極推動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在諮詢期充分發表意見;在聽取各種意見並綜合主流意見的基礎上,向立法會提出修改法案,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經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與此同時,還應修改完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等相關法律,有序而又平穩地推進特區政治體制的發展。

二、維護民主價值,注重均衡參與。

無論何種政制發展模式,都只能在特定的國家或地區衡量其施行的效果,政制發展同樣也應結合澳門特區現階段的社會政治形態籌劃。以下,可以從三個方面概括澳門現階段的社會政治形態:

第一,澳門作為微型的經濟社會,愛國愛澳社團長期發揮着社會穩定的功能,社團一直是政府和市民的中介者和協調者。回歸以來,社團的總體數量及不同界別內的社團數量均在逐步增加,澳門作為社團社會的特點並無改變,不同行業的界別劃分仍有實際意義。現今澳門特區近五千個社團分別代表着社會不同的階層和行業,根據《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社團分佈於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專業界、社會服務界、文化界、教育界和體育界。對此,坊間有意見認為,青年承擔着未來建設澳門、管理澳門的重要責任,未來可增加立法會議席和擴大選委會規模,在制度上為優秀青年人才創造政治參與平台。

然而,目前的選委會各界別和立法會間接選舉的選舉組別分類標準主要係行業領域,若加入以年齡為分類標準的組別,難免有混亂標準和重疊設置之嫌。因此,各界別和各選舉組別尚不宜為此作特定修改。其實,各相關界別均可適當地吸納後起之秀,各自做好接班人的培育工作。

第二,考慮到澳門作為一個多元社會,如果單純通過直接選舉,將難以使澳門各群體、各階層享有比較均等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會。因此,透過間接選舉,有利於促進澳門社會各群體、各階層在政治生活中的均衡參與。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第五十條(七)項規定行使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的職權。所以,應該繼續維持直選、間選及委任立法議員結構不變,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可適當增加,委任議員數量保持不變。

第三,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結構和民主意識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有必要在維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制度前提下,提供更多的政治參與機會,擴大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社會代表性,以緊跟澳門民主政治“與時俱進”的時代脈搏。基於循序漸進、均衡參與的原則,立法會議員數量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數量可適度增加,而新增委員名額的分配仍須體現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精神。

三、充分認識政制發展的重要性,妥善處理好與經濟發展的關係。

當前,澳門經濟面臨良好的機遇,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順利簽署後,中央又批覆了開發橫琴的創新政策,為粵澳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共建粵港澳優質生活圈,為澳門特區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加快經濟適度多元化步伐,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特區政府應該始終把經濟發展作為主要的施政內容,把握好機遇,促進經濟穩步向前發展,並切實有效地繼續改善民生。特別是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為澳門特區政制發展提供清晰穩固的基礎,將有助特區政府進一步妥善處理好政制發展與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關係。同時,通過廣泛和深入的探討,相信澳門社會各界在充分認識政制發展重要性的基礎上,能夠不斷提升自身的公民意識,逐步共同營造出安定、平和的政治環境和社會環境,從而將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促進經濟適度多元提供更為有利的條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劉本立

(訊息來源︰2012/4/23 澳門日報)

更新日期: 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