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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正当性及其立法模式 鄒平學、馮澤華

 

构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正当性及其立法模式
邹平学、冯泽华*
 

摘要: 因国家在制定港澳基本法时并未考虑在“一国两制”下设计完整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导致港澳青年无法参与服兵役活动,而现行宪法、国家安全法、港澳基本法等规范可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提供规范依据。综观服兵役理论脉络,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国家与公民关系、爱国者治港治澳的逻辑必然等理论可成为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而构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实践价值在于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满足港澳青年服兵役需求与稳固港澳爱国统一战线。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立法模式或有统一立法、双轨制立法、分散立法、渗透立法和混合立法共五种模式,而混合立法模式因其兼顾立法统一性与灵活性宜为上乘之策。

关键词: 一国两制;港澳青年;服兵役;国家认同感

 

近年来,随着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受阻、港澳青年国民意识下降等问题日益白炽化,破解港澳青年服兵役症结显得尤为迫切。[1]一般认为,“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下文径称国家《兵役法》)尚未列入《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下文统一径称港澳基本法)附件三中,港澳青年并无服兵役义务,亦即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存在缺位。现行制度框架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港澳青年的服兵役义务,恰恰是回应了港人的诉求。1985年起草《香港基本法》时,不少香港人士在肯定香港防务由中央负责的同时,提出香港不设立军队、不负担军费及不实行征兵制、香港居民不必服兵役的建议。[2]很快,中央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尊重香港人士的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减少香港回归阻力,决定香港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驻军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由此可见,港人不用服兵役虽未在《香港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但却是制定《香港基本法》时的一个基本考虑。《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最终没有列入国家《兵役法》,满足了当时香港居民的良好愿望。为了体现港澳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的平等性,《澳门基本法》亦遵循先例,未再规定澳门青年的服兵役义务问题。港澳青年自此便丧失了完整的服兵役路径。[3]然而,港澳基本法没有规定港澳青年服兵役义务问题,并不意味着港澳青年无须履行服兵役义务,亦不意味着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没有正当性。本文拟从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规范依据出发,融合法理基础与实践价值以论证该制度的正当性,并提供若干种立法模式及其优劣分析,为日后制度构建提供参考。

 

一、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规范依据

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至少可从三个维度的规范层面寻找该制度之规范依据:

其一,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此法条包含两层含义:前一句意涵是中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4]后一句意涵是中国公民有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从实质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是履行服兵役义务的重要目的。毋庸讳言,维护国家安全有多种形式,有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等,消极不作为义务包括不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不破坏社会秩序、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不得歧视和压迫任何民族、不得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等,积极作为的义务显然包括履行服兵役这样一项重要的义务。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是包含服兵役义务的。因此,这里有必要探讨宪法如何适用于特区,从而破解宪法义务适用于港澳居民上的症结。过去,我国在实践“一国两制”时,过于注重两制原则,而轻视一国原则。实质上,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石,没有一国,便无从谈及两制。从现行规范层面而言,宪法即是一国原则的根本保证。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白皮书着重强调:宪法和基本法是特区宪制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5]这意味着宪法可以适用于特区,极大地澄清了学界部分理论误区。[6]然而,囿于“一国两制”,宪法在特区的适用实践上存在诸多症结,[7]亟需新理论“拨乱反正”。新近,宪法在特区的效力与适用理论不断取得突破,由主流观点主张的“宪法部分条款适用于特区”[8]正不断转向“宪法完全适用于特区”[9]的观点。细数传统研究成果,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传统观点普遍没有区分好“宪法效力”与“宪法适用”这两种理论差别,以至于带来逻辑不严密的问题。[10]“完全适用说”严格区分“宪法效力”与“宪法适用”两个概念,认为宪法在特区有完全的效力,这与传统主流观点一致,而在宪法适用问题上,该说从抽象适用宪法与具体适用宪法的角度进行论证,从而有别于传统主流观点。从抽象适用方面,港澳基本法系依据宪法制定的,其本身即是对宪法的适用;从具体适用方面,港澳可以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不能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亦不能脱离和分离祖国,这即是对宪法中关于“一国两制”的具体落实。[11]由此可知,消极地不予反对,是解决宪法部分条款难以适用于特区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学术创见。进而论之,这涉及到我国公民的宪法义务如何适用于港澳居民上,尤其是服兵役义务如何适用于港澳青年上。一般认为,宪法中的涉及的公民宪法义务条款,因其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痕迹,而难以直接适用于港澳居民。从逻辑而言,港澳青年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是现行规范能够作出肯定回答的,无关意识形态问题,完全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必然义务,世界各国概莫能外,而履行服兵役义务是其中一种形式。国家《兵役法》不在特区实施,仅表明当前制度框架下港澳青年没有强制履行服兵役义务之条件,并非否认港澳青年的这一义务,易言之,现行规范不能反对有意愿履行这种服兵役义务的港澳青年履行该义务,因为该义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种形式,而维护国家安全是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青年责无旁贷的,也是“一国两制”中维护和坚持“一国”原则的重要要求。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及条件尚不成熟,国家在港澳回归后一时不宜在制度层面对港澳青年以服兵役的形式来维护国家安全,但现行规范不能禁止港澳青年可以通过服兵役的形式来维护国家安全,港澳青年理所当然有选择服兵役的选项,相关制度安排应为其提供可选择的空间。此外,作为特区实行的新制度——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与社会基础,全国人大完全有权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以法律的方式制定港澳青年服兵役规范。[12]质言之,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缺失,从宪法层面看来,有立法不作为之嫌,急需立法者纠正这一缺陷。

其二,国家安全法。我国国家安全法规范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与《网络安全法》。各部国家安全法规范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次强调包括港澳青年在内的港澳居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些条款再次强调了港澳青年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论证思路如同前文,此处不再赘述。尽管《国家安全法》并未列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业已豁免港澳青年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与港澳基本法所要求制定的禁止破坏国家安全行为的立法文件属于两个独立的规范。《国家安全法》是在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一前提下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并不因为《国家安全法》不在港澳实施而豁免对港澳青年宪法义务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仅将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义务具体化,实质上仍是包括港澳青年在内的广大港澳居民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国家安全法》对港澳进行原则性规定,重申港澳居民、港澳特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实际上是再次督促香港特区应尽快自行立法禁止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此外,《反间谍法》第四条再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又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13]《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这些规定再一次表明包括港澳青年在内的广大港澳居民均有维护国家安全之义务,港澳青年以服兵役的形式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具有充分的规范依据。

其三,港澳基本法。综观港澳基本法全文,至少可从三个角度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提供规范依据。首先,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重申。《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区须自行立法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规范,实际上强调包括港澳青年在内的港澳居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尚未完成,这并不意味香港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理由暂不兑现,[14]更不能据此认为香港社会没有依据去制裁破坏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15]这是因为,1.本地自行制定国家安全立法尚未完成,仅仅只是指本地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身已经随基本法生效而生效,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法定义务是铁板钉钉、不能推卸的,有关立法更不能无限期拖延;2.香港虽然没有完成二十三条立法,但不能说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完全是空白的。香港仍然有较为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规范,主要集中在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等香港法例以及普通法判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上述规范继续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除了为落实《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需要制定一些空白点的法律之外,《香港刑事罪行条例》《香港官方机密条例》和《香港社团条例》业已存在,只须加以修改完善。故此,就现有规范而言,包括港澳青年在内的港澳居民负有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是不容置疑的。3.即使出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本地立法存在空白点时,特区政府、司法机关也有责任根据国家宪法的原则精神和适用本地有约束力的适当判例或参照普通法地区的判例等方式妥善处理,而不能让这类行为逍遥法外。此外,《香港基本法》序言中已经强调自身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其第四十二条也明确香港居民有遵守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其中就包含《香港基本法》序言强调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义务。再者,《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特区公职人员就职时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实际上是从间接的层面强调香港居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关于港澳青年应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论证思路如同前文,此处亦不再赘述。其次,港澳基本法上服兵役义务的缺位不等于宪法上服兵役的缺位。从同一义务不加量的原则出发,诸如计划生育、纳税等宪法义务,由于港澳基本法已经明确港澳居民享有自愿生育之权利,加之港澳居民已向特区政府履行纳税义务,再向国家纳税涉嫌重复纳税,故港澳居民可不履行这些增量义务。毋庸置疑,港澳基本法属公法,公民是否需要履行服兵役义务,是相对于公权而言的,亦即公权力是否有权要求公民履行这一义务,而港澳基本法并无明确港澳青年是否需要服兵役,这表面看似“法无授权则无权”,但港澳基本法未明文规定港澳居民的服兵役义务,是从包含非中国公民在内的所有港澳居民的维度而言的,并未豁免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服兵役义务。质言之,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服兵役义务,是根据宪法规定的,而港澳基本法并未豁免,故仍须履行,这仍然合乎“法无授权则无权”之公法原理。最后,服兵役可表现为港澳青年的“自由择业权”。目前,愈来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将服兵役作为国民一项职业的选择,而非宪法义务的履行,这一方面表明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主题的氛围下,大规模军事对抗的风险逐渐降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国防现代化的需要。传统的服兵役义务性质将会逐渐向军人职业自由性质转变。港澳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港澳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若港澳青年愿意以军人作为一生的职业,那国家和特区应尽力保障他们的择业权。然而,择业权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无条件从事任何职业,劳动者的择业权会受到其智力、学识、身心健康等条件的限制。譬如,军人即是一种对劳动者身心健康要求高的职业,劳动者必须拥有这种能够服兵役的条件,才能从事军人之工作。然而,囿于当前条件的不成熟,港澳青年并无服兵役路径,亦即港澳青年并非不具备服兵役所需条件,而是先天性地被剥夺服兵役机会。港澳基本法在依法保障港澳青年拥有自由职业权的工作上有点“力不从心”,可以说,否定了港澳青年成为军人的可能,亦是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港澳基本法关于“自由择业权”条款。因此,从全面落实宪法精神和港澳基本法的规定看,国家亟需建构港澳青年服兵役路径,促使港澳青年依法成为军人成为可能。

概言之,港澳居民是否需要履行宪法义务的准据是港澳基本法上的义务类型与宪法上的义务类型是否存在直接冲突,若有冲突或者同一义务存在增量的可不履行。无论宪法,抑或国家安全法与港澳基本法,均未明确豁免港澳青年的服兵役义务,港澳青年仍需履行包含服兵役义务在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义务。同时,国家应适时创造条件,设计路径供愿意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港澳青年“行走”,及时纠正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立法不作为。

 

二、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

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是从权利义务的分配而言的,它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社会权利价值量总和与社会义务价值量总和是相等的。[16]港澳青年与内地青年同为中国公民,理应同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亦应同时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义务的分配,不应当区别对待。平等总是灵魂的法则,是各种法律的法律,它是一项法权,一项唯一的法权。[17]自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权利话语在学界始终占优势,于是乎,义务话语便难从言起。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任何公民不管是权利,抑或是义务,本应平等。履行保卫国家的责任,无须划分地域,只要是中国公民,均有此责。波多黎各自由邦作为美国领地,类似于我国特区,其军事防御由美国负责,但波多黎各人仍有服兵役的义务。[18]“一国两制”虽有中国特色,但并不能豁免港澳青年保卫国家的神圣责任。柯林斯认为,拥有相同资源水平的、地位平等的人之间的对话会是更为个体的、弹性的和长期性的。[19]剥夺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机会,从表面上看,似乎港澳青年享有不服兵役的“特权”,但实质上是不平等地剥夺了港澳青年服兵役之机会。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毋庸讳言,反观以往,“一国两制”实践确实存在过于强调港澳居民的权利意识的倾向,而忽视港澳青年在宪法义务履行上的问题。就整个社会而言,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本应处于等额状态,[21]既然宪法明确港澳青年可享有基本权利,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港澳青年亦就需要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如服兵役的义务。只有利益的付出与获得呈现平衡状态,社会才会和谐,否则,特权的存在将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社会秩序也会随之出现混乱。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过去并未厘清内地青年与港澳青年的平等性,若过于将一些港澳青年权利“凌驾于”内地青年之上,只会为两地埋下对立隐患,结果终究会适得其反。

(二)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不同于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的宏观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系从微观层面加以证成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22]权利与义务是互相联系、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亦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3]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权利与义务是法中两个分离、相反的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讲究的是公民既享有权利,亦须履行义务。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平等地承担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亦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4]相互贯通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青柳幸一认为,国民的义务,系国民对于制宪行为所创设的宪法秩序负其义务。[25]不能以部分不愿服兵役港澳青年之想法,以偏概全地代替其他自愿服兵役港澳青年之想法。更不能因为近年来部分香港青年的激进行为,而否认了其他香港青年的爱国情怀。时下,内地与香港关系的紧张程度,主要由香港内部激进人士所制造的。政治中立,或许是缓解内地与香港紧张关系的良方。[26]每个权利相当于每个义务。[27]因为,一方面,对他人而言,由于别人不能侵犯你的权利,你的权利自然就成为他人的义务。不妨碍他人具有相同价值的权利,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之一;[28]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拥有一定的权利,而这个权利的保障来自于公权力的作为。公权力的正常运行,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能遵守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之为“义务”。港澳基本法既然明确了港澳青年享有依法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之权利,自然亦应规定他们应履行的宪法义务,其中就包括服兵役义务。

(三)国家与公民关系理论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国家生产和国家管理必须依赖于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29]一国公民自出生之日起便取得该国国籍,亦就自然成为该国的一部分。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宪法义务的履行是公民热爱祖国的重要表现。港澳基本法中,港澳居民履行宪法义务的条文寥寥可数,与其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数量极不对称,长此以往,无助于港澳居民国家认同感的培养。抛弃宪法义务,大谈民主改革,尤其是强调“国际惯例”下的普选民主,是一种破坏国家政治秩序的行为,是一种反自然状态。[30]更有台湾地区学者激进地质疑,港人大谈权利意识而忽视国家责任,真的已沦为“唯利是图”的殖民地人民了吗?[31]公民服兵役是一种基于公民责任而产生的行为。对国家和公民关系的不同理解,直接决定着服兵役的存在基础,亦引导着以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为主要类型的兵役制度的确立。“一国两制”下,国家与港澳青年关系和国家与内地青年关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依法服兵役仍是一国之下的港澳青年应尽的神圣职责。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所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益的法律手段。[32]当前,中国的兵役制度呈现从义务兵役制向志愿兵役制过渡的变迁轨迹。吸收港澳青年参军是新形势下港澳青年国家认同感得以提高的重要路径。强调用国家与公民义务关系理论来阐释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来源,在于强化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和责任意识。作为港澳青年服兵役理论基础,“国家与公民关系理论”相对于“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来说,更加强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更加凸显港澳青年对国家价值的认知感。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理论的角度厘清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青年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进而推出港澳青年可履行服兵役义务之决断,对深化认知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法理基础具有重要价值。

(四)爱国者治港治澳的逻辑必然

无论“一国两制”理论的开创者邓小平同志,[33]抑或正在实践“一国两制”的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均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治港治澳必须是爱国者的原则”。[34]爱国是治港治澳的前提与基础,是保障“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机制能够良性运转的根基,这即从实质上体现了爱国者治港治澳是“一国两制”的重要原则。虽然实在法并未明确规定治港治澳须为爱国者,然而,港澳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行政长官以及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内的特定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进行宣誓、[35]行政长官也须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36]等条款。这些条款均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原则。[37]特区管治者依法宣誓、对中央负责即表明只有爱国者才能治港治澳。从政治运行规律而言,亦只有爱国者治港治澳才有可能管治好港澳。因为港澳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中央是不允许也不可能允许与之对抗的管治者治港治澳的,辱国议员被剥夺议席便是最好的例证。环顾世界,绝大多数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政府也不允许地方政府产生与之对抗的力量。易言之,特区作为地方,其管治者对中央须有政治效忠义务,中央才能安心代表国家依法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纵深而论,从爱国者治港治澳的逻辑出发,服兵役亦应当是包括港澳青年在内的港澳居民理所当然的义务。毋庸置疑,服兵役是爱国的重要表现,若我们要求治港治澳的主体是爱国者,但却未设置制度上服兵役之路径,制度机理难以畅通。近年来,亦有一些香港生自愿参加内地高校的军训,如清华大学的李莹莹[38]和曹丰[39]同学愿意与内地生共同参加军训。每年的驻港澳部队军营开放日时,港澳居民排在军营门口的队伍总是摩肩接踵,甚至有不少市民为了领取门票,凌晨即前往排队。许多市民希望通过与驻军近距离的接触,感受伟大祖国与军队的建设成就,培养爱国情怀。2017年辽宁号访港也激发了港人的参观热潮,在场的一位香港中学生表示,作为一个强大国家的一员感觉很棒,辽宁舰让我感到我们国家是非常有力量的。[40]还有香港学童更在现场表达了要报考军校,报效祖国的愿望。[41]这生动地展现了并非所有的港澳青年都厌倦内地的服兵役活动,有力地验证了不能因为部分不愿服兵役的港澳青年而忽视另外一部分愿服兵役的港澳青年的实践需求理性。不难看出,从回归初期香港居民对解放军冷眼相待到现如今高度认同,进而主动提出加入解放军,充分反映解放军在港澳青年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威信,折射出“一国两制”的成功,也体现了特区中爱国者数量居多。如今,港澳爱国者的爱国路径局限于服兵役外的细节末端,以致服兵役大门尚未向港澳青年敞开,这与治港治澳须为爱国者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一言蔽之,为实现制度机理上的协调,拓宽港澳爱国者爱国路径,凝聚港澳爱国者爱国力量,国家理当适时建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

 

三、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实践价值

(一)增强港澳青年国家认同感

国家认同是构建民族国家必须经过的五个阶段之一。[42]由于港澳长期被西方殖民统治,英葡两国又对港澳青年实行西方的教育模式,致使港澳青年的国民意识一直不强。2007年,港大民意网站调查显示:澳门居民的国家认同感高于香港居民,澳门认同自己为中国人的占了96.9%,而香港认同自己为中国人的占了91.7%。[43]2012年,香港青年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再次显示:在国民身份认同方面,71.6%被访问者认同自己是中国人,比率自2009年持续下降;而表示对中国人身份感到自豪的受访青年比率,则从2009年的74.6%,大幅下降至40.7%。[44]亦有报告进一步指出,在2014年,尽管七成港人认同自己的中国人身份,但以香港人身份优先,只有8.9%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是纯粹的中国人。[45]2016年,香港政策研究所发布最新民调:仅有57%受访者对中国有较强身份认同,其中,95%的都认同香港身份;反之较认同香港身份的学生,有64%较认同中国身份,36%则表示不认同。[46]可见,港澳虽然回归了,人心却尚未完全回归。长期的殖民统治,致使港澳居民国民意识淡薄,对国家安全更深感陌生。当然,由于内地与澳门,内地与香港的关系密切程度不一,也导致香港与澳门青年的国民意识有所不同。据前述诸多调查与实践表明:澳门青年的国民意识明显比香港青年的高,[47]尤其是新近发生的系列恶性政治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多为香港青少年,故不少学者再度提及让香港青年参与国家建设,包括担任公务员及自愿服兵役,培育国民意识。[48]因此,这里重点阐释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问题。我们通过检视香港历史与当下的变迁轨迹,可以清晰地认知到香港青年国民意识较为薄弱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香港基本法》未明确香港居民的宪法义务问题。《香港基本法》没有明确香港居民应履行哪些宪法义务,未将“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基本法上进行充分的制度化、程序化、仪式化,导致香港居民可以不履行宪法义务,进而弱化国家认同感。[49]其二,中央政府过多运用法律父爱主义来管理香港地区,[50]香港居民自治安全感不断下降。多年以来,中央政府对待内地与香港地区“内外有别”,部分香港居民担忧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直接干预过多,会有违“港人治港”之基本原则,这种忧虑思想是香港青年反感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国民教育课程的原因之一。其三,部分西方国家一直煽风点火,“抹黑、丑化”内地,令不少香港青年难辨真假。在香港回归之前,曾因部分西方国家煽风点火模糊了香港居民辨别是非之畛域,使得香港回归倍受阻扰。时至今日,部分西方国家仍时常干涉香港事务。香港长期活跃着各种宗教组织、西方民间组织等,受这些组织的宣传误导,部分香港居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对内地产生不友好的态度,亦对国民教育弃之不顾。“占中”运动发生后,许多香港中年居民纷纷谴责香港年轻一代。[51]诸多迹象表明,在这“占中”运动中,有境外势力资助与参与。[52]这些事件均表明许多香港中年居民由于历经殖民统治前后阶段,国民意识有所增强,而多数香港年轻一代从未真正感受过殖民统治的社会环境,国民意识较中年居民弱。多年以来,由于部分香港市民反对国民教育,中央为避免不必要的纠葛,亦未在澳门推行国民教育。因此,港澳青年在回归后,并未真正接受过客观的、规范的国民教育,相反他们是在一种糅合了境外分裂势力的畸形环境下成长的。尽管许多谣言无中生有,但港澳青年长期以来对内地存在的误解一时半刻还难以消除,并且相关谣言歪理的信奉者数量甚多。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有限理性人,不可能知道所有的真相。因此,他们需要科学有效的路径引导,去粉碎那些看似合理的谣言。[53]再者,在自媒体时代,谣言难以止于智者,只会越描越黑。[54]无论港澳居民国民意识程度是否符合中央的愿望,但他们通过服兵役即能进一步认知国防工作,拓宽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路径是毋庸置疑之事实。

(二)尊重港澳青年服兵役意愿

近年来,许多港澳居民不断强烈建议中央应当重视港澳适龄青年服兵役问题。根据青年民建联2011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67%受访者认为香港巿民应该有权利自愿参与加入解放军,新民党则征集到4000多个签名支持港人参军。[55]

2015年2月,全国政协委员谭耀宗,他建议允许港澳适龄青年中的中国公民自愿服兵役。[56]2015年3月,澳门已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支持在澳门推行国民教育的建议,亦建议国家应重视澳门青年的服兵役问题。[57]2017年1月,内地学者王新建大校呼吁国家允许港人参军,促进人心回归。[58]“一国两制”下,不应以部分港澳青年不愿服兵役而否定另一部分港澳青年愿服兵役的需求,更不能以偏概全。因此,国家有必要建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在“一国两制”的特殊安排下,留下一个通道,让满足服兵役条件的港澳青年依法服兵役。

尽管《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条款被港澳基本法的相关条款所取代,[59]但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应服兵役的条文。宪法又规定了在“一国两制”下,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应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应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港澳青年有责任参与各种保家卫国的工作,其中就包括服兵役。长期以来,港澳青年一直将军事、政治之类的教育视为国家执政党在特区洗脑的教育。自香港“国民教育”风波以来,国民教育在香港早被严重扭曲甚至被妖魔化,已不再是教育问题。在特区实行国防教育虽有加强港澳与内地联系之妙处,但国民教育争议是一场“政治危机与文化危机”。[60]政治工具的出现,并不能因此而妨碍特区的一些爱国居民。当前,许多港澳区人大代表、政治委员、特区官员不断建议中央重视港澳青年的服兵役问题,正是凸显港澳青年在服兵役方面的强烈需求。再者,从就业的角度来看,军官亦是一种职业。港英时期的香港青年还能从事这一职业,而当香港回归后却无法从事,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青年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范围以及个人的职业发展。因此,尊重港澳青年的需求,并设计相应的路径供其“行走”方为上策。

(三)稳固港澳爱国统一战线

多年以来,解放军作为正义之师,除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还经常参与国内的抢险救灾活动,以及执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维护世界和平。特别是在各种自然灾害中,解放军战士不顾个人安危,投入救灾前线,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这就是所谓的“人民军队为人民”。军人可谓是把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最宝贵的青春献给军营,故而解放军一直深受内地人民的拥护。在服兵役过程中,军人所接受的不仅仅是一定的技能训练,更重要的是国民教育。因此,港澳青年服兵役,能够接受一定的国民教育,亦能够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有更多的切身体会,不断强化国民意识。故此,香港学者梁美芬认为,要想让“一国两制”成功,两地人民必须要互换思维,内地人要多了解香港,香港人要多体谅国家。[61]在社会层面上,现代化提高了社会的总体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鼓励这个社会的人民具有对自己文化的信心,从而成为文化的伸张者。[62]港澳青年是中华文化的传承者,亦常怀有满腔爱国热情。近年来,香港青年不断抗议日本政府在钓鱼岛事件上制造事端,甚至几次“众筹”雇船到钓鱼岛海域以捍卫主权。这些行动均是香港青年作为中华儿女为保卫祖国领土完整而付出的真实写照,足以验证了香港青年中并非缺少爱国人士。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一国两制”本身就是最大的统一战线。[63]“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其实是统一战线稳固的过程。[64]“一国两制”下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起源于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这一旨趣。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不仅需要海内外炎黄子孙的行动,更需思想上的培养。港澳居民离开祖国甚久,国家认同感亟需长时间的培养。爱国统一战线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但并不排斥资本主义制度下港澳居民爱国者共同参与。稳固港澳爱国统一战线也是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的进一步结果。从程度上而言,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目的程度较弱,是第一阶段;稳固港澳爱国统一战线,目的程度较强,是第二阶段。当前所需建立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两个阶段的效果不会立刻浮现,须循序渐进,不断推进。

 

四、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国两制”下的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客观上要求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进行更多的有益探索,以平衡内地公民与港澳居民各阶层间的利益,协调全国性立法和特区立法之间的冲突。综观我国立法现状,港澳青年服兵役的立法模式或有五种:

第一,统一立法模式。港澳青年服兵役的统一立法模式是指重新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内容囊括港澳青年与内地青年的服役标准、人数、程序等问题,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港澳基本法的附件三中,使其在内地与港澳地区均可适用的一种立法模式。

第二,双轨制立法模式,港澳青年服兵役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是指在现行国家《兵役法》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法典,如可制定法典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兵役法》(下文径称《港澳兵役法》)来专门调整港澳青年服兵役问题,并与国家《兵役法》同时产生效力的一种立法模式。简言之,《港澳兵役法》对港澳青年适用,国家《兵役法》对内地青年适用。

第三,分散立法模式。[65]港澳青年服兵役的分散立法模式,即通过制定单行的若干部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文件,对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某一事项进行规定的一种立法模式。具体至港澳青年服兵役问题上,由于港澳青年长期未从服兵役,具体的服兵役模式仍未明确,而在内地,公民的服兵役有多种可选择的模式。站在中国特色兵役制度的角度而言,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服兵役仅包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义务兵在部队服役两年;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根据《兵役法》的规定,中国内地青年履行服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一是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二是招收军事院校学员和国防生;三是参加民办组织和经预备役登记后服预备役;四是大、中学学生按规定接受军训。[66]不论学界如何争论从狭义抑或广义的角度界定“服兵役”,但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本为虚位之物,在制度设计上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为实现制度上的衔接,本文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服兵役,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模式亦可囊括上述四种类型,以此建构中国特色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质言之,分散立法模式下的港澳青年可有多种选择模式,国家可就直接参加解放军、港澳国防生、驻港澳部队入伍等模式进行单独立法。

第四,渗透立法模式。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渗透立法模式,即是不单独制定统一的或者分散的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规范,而是通过重新修订现行《兵役法》及其与中国公民服兵役有关的规范,并渗入港澳青年服兵役的相关事项,使其形成一套全新的,符合宪法与港澳基本法要求的法律体系的一种立法模式。

第五,双轨制立法模式为主的混合立法模式(下文径称混合立法模式)。港澳青年服兵役的混合立法模式,是指以制定一部统一法典(即《港澳兵役法》)来专门规范和调整港澳青年服兵役事项的同时,不断修正现行国家《兵役法》,促使港澳青年服兵役法典与内地公民服兵役的立法规范相协调,最终达到融合为既适用于港澳青年又适用于内地青年的服兵役法典的一种立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需要注意几点:一方面,先由中央制定一部原则性、宏观的统一法典,对港澳青年服兵役的相关事项作笼统性规定;另一方面,由中央授权港澳制定短期驻港澳部队体验训练营的规范,并先行先试该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同时,特区政府可自行立法制定港澳服兵役青年的激励制度,该制度仅在特区适用。而中央可在其他相关军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港澳兵役法》的内容,防止对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上出现偏差。同时,中央可划定一些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沿海省份作为试点,让港澳青年在这些省份服兵役。港澳青年在内地服兵役的一些模式,则在实践中不断融合港澳青年服兵役法典与内地公民服兵役规范的内容。概言之,在混合立法模式下,全国,包括港澳上下一心,在《港澳兵役法》这一法典的宏观设计下,由地方陆续推行各种服兵役的“试验田”,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之时,适时修改《港澳兵役法》和国家《兵役法》,不断完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

凡事皆有两面。上述前四种立法模式均有利弊,而立法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实际需要,选择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立法成本的模式。首先,统一立法模式有助于全面统一内地与港澳的服役标准,避免出现差别对待的情形,最大程度保障服役青年的公平性,但其缺乏变通、立法成本较高,无法根据“一国两制”发展的时代需要,及时协调各类群体的利益关系;其次,双轨制立法模式有助于区分内地青年与港澳青年的服役标准,明确服兵役程序,有效地保障“一国两制”的常态运行,减轻港澳服役青年的心理负担,但长期坚守双轨制立法模式,人为地制造内地服兵役青年与港澳服兵役青年的根本性区别,无助于发挥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国家统合功能与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再次,分散立法模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有助于及时应对各种新问题的出现,尤其新近香港各种恶性政治事件不断伤害了广大海内外中国人的爱国情感,分散立法有助于根据港澳青年服兵役出现的新状况进行分门别类地调整,立法文件的内容可操作性强,但这种模式的立法成本会随着立法文件的增多而不断增加,执法者适用法律的成本随之上升。同时,由于文件数量的增多,服兵役标准与程序将会复杂化、多元化,无助于军事部门系统管理服兵役活动;最后,渗透立法模式有助于节约立法成本与及时应对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但其容易忽视港澳青年的实际情况,导致港澳青年相关权益的损害。再者,由于服兵役立法需要协调的事项众多,长期动辄修订立法文件,有损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

混合立法模式是最能克服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建构中的弊端,也最能发挥该制度的效能,可作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构建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在法治国家战略下,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必须走向法治化,而走向法治化,一般采取系统化、体系化之方法,使之形成内容统一、形式完整、结构系统、体系协调的制度。若要实现前述要求,首先要对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进行统一立法,亦即法典化立法。另一方面,不宜长期人为地割裂兵源选拔制度,否则容易造成军队内部分裂。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在未来统一的中国兵役制度中并非孤立存在的,亦非与内地兵役制度存在“鸿沟”。世间万物并非孤立存在的,制度建构更是如此。过去,我国在实践“一国两制”时,过于强调《香港基本法》或者《澳门基本法》这一部基本法的核心作用(甚至唯一作用),而忽视了宪法、宪法性法律与其他在港澳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港澳特区的统合作用,导致不少香港学者利用这来掀起剩余权力、宪法是否适用于港澳等法律争议的浪潮。尽管事后由中央通过各种释法、声明、领导人讲话等路径澄清争议的误区,但本具正当性的行动却为香港的一些政治势力所利用,通过舆论臆造出中央干涉香港具体事务的假象,并成为某些国家干涉香港事务的话柄。“一国两制”制度化建构或须走上“基本法+宪法+宪法性法律与其他在港澳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法治化路径,才能清晰地展现制度生命力。有鉴于此,国家在建构与实践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同时,应在吸收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使该制度与内地的服兵役制度相融合,最终在港澳基本法失效后形成统一的中国服兵役制度。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即是一种“法典化+融合性配套措施”的一项系统化制度。混合立法模式在吸收双轨制立法模式精华之前提下,运用多种立法模式来提高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科学性与生命力,使之既在相对稳定的制度下运行港澳青年服兵役活动,又让其不断往统一服兵役制度的融合方向转变,不断降低我国军队内部的兵员差异,并通过先行先试,总结宝贵经验,让某些事项日趋成熟后,再不断推广其他事项。由此,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构建,是为了最终融入统一兵役制度而作铺垫的。如果说“一国两制”是吸引港澳顺利回归比较适宜的路径,那么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即是一种服兵役制度演变的特殊发展状态。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建构与其说是为了保障自身永久存在,毋宁说是在中国兵役制度尚未寻得合适变革路径的过程中的一种“权宜之计”。亦即,该制度本不应存在,但为了实现国家对港澳的统合作用,尤其是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而作出的又一种适当选择。制度建构既要走系统化道路,亦要为实现旨趣而设置特殊进路。因此,为了保障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既有存在的一天,亦要想方设法使其过渡融合到统一的中国公民服兵役制度,混合立法模式便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应然选择。

混合立法模式始终坚持以双轨制立法模式为主,是为了要保证制度的相对稳定,避免标准与程序出现较大幅度的变革。制度的稳定,依赖于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法典化。法典化是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基石。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法典化过程中应始终注意并明确把握三方面的问题:其一,必须厘清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服兵役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就应是这一项基本义务的具体落实,是实施我国宪法关于港澳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的重要法律形式,应居于法律这一层次,而非其他规范形式,事实上由于涉及“一国两制”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其二,要突出港澳青年的特殊性,实现港澳青年与内地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的实质平等性。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应立足于港澳青年履行义务的特别需要,突出港澳青年的特点。若不加区别,将其与内地青年同等对待,虽然在形式上做到了平等,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必然需要设计带有“双轨制”特征的混合立法模式作为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的过渡立法阶段。其三,系统化方法是完成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法典化之关键。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法典化应立足于我国国情,与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相衔接,且要与“一国两制”相适应。“一国两制”是在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最典型的与无域外类似经验的法治模式下建构的。因此,全国人大在港澳青年服兵役立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始终注重系统化要求,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和层面出发,既规制权力行为,亦规范义务行为,且要立足于港澳青年服兵役的现实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建构层级立体、内容全面的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只有保证制度科学建构,且业已得到相对稳定的实践时,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才能不断与内地服兵役制度融合。若制度建构尚未充分稳定,则不能贸然运用其他立法模式进行修正。一言蔽之,混合立法模式既要保持法典的稳定,亦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和保持制度的稳定,循序渐进地向统一的中国服兵役制度迈进。

 

五、结语

港澳基本法制定之初并未系统建构一条提高港澳居民国家认同感的路径,尤其是刻意避谈港澳居民宪法义务履行问题,导致日后香港涉国家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服兵役,既是中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从属义务,亦是提高中国公民国家认同感的有效路径。港澳青年作为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是特区社会的重要栋梁。“一国两制”下,服兵役仍然是港澳青年一项不言而喻的宪法义务。尽管服兵役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而言,属于公民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但基于我国国情以及内地与港澳三地不同的法律制度,这项义务对于港澳居民并不如此。港澳青年服兵役制度在初期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不足,港澳青年服兵役数量也有可能不尽人意,但从长远来说,却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与法治价值,将有助于提高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深度促进内地与港澳的融合,完善与稳固一国两制。我们期待,港澳青年服兵役将会极大地加强两地的交流,融合两地关系,改善港澳青年对内地的印象,早日实现“中国梦”。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Abstract:Due to China did not consider the complete design of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when it enacted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and Macau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hich resulted in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failed to participate in military service activities, but 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can be fully based on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and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and Macau. When we straighten out the context of military service theory, we can find that the equal valu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consistenc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citizens and the logical necessity of the Patriot governing Hong Kong and Macau can be used a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This article convinces that 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is beneficial to improve the national identity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meet the need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who want to serve in the army, consolidate the patriotic United Front of Hong Kong and Macau through the questionnaire, interviewing the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arranging current event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and other methods. There are five legislative models of the Military Service System of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such as unified legislation, dual system legislation, decentralized legislation, infiltration legislation and mixed legislation, and the last one is most suitable as the preferred because of it take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unity and flexibility of legislation.

Keyword: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Hong Kong and Macau Youth; Military Service;  National Identity

 

 

 

註釋︰



* 邹平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泽华,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立项号:14ZDC031)阶段性成果。



[1]鉴于港澳居民中均有一定数量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指称的“港澳青年”特指港澳青年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港澳居民”亦特指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 王新建:《如何认识“一国两制”下的港人当兵问题》,http://www.zijing.org/2013/0417/447295.shtml,2017年2月24日访问。

[3] 这里之所以说是“丧失完整的服兵役路径”,是因为内地港澳青年还能参加所在高校的军事训练,但是前提是经过学校的批准。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大学生高校军事训练,亦可视作一种服兵役的模式。

[4]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均重申作为中国公民的港澳青年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6] 如“宪法不适用于特区”等观点,参见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18-219;焦洪昌、姚国建主编:《港澳基本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7] 如部分社会主义性质的条款能否适用于特区等问题。

[8] 焦洪昌、姚国建主编:《港澳基本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肖蔚云:《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3期。

[9] 参见邹平学:“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和适用研究述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殷啸虎:《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法学》2010年第1期;夏引业:《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梁美芬:《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页。

[10] 邹平学:“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和适用研究述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1] 从法律解释学的字面含义看,1982年整部宪法并无“一国两制”的字眼。宪法第三十一条无直接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表述,但从宪法解释的历史解释方法看,宪法第三十一条的确是一个授权全国人大通过制定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有别于一国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这可以从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里明确提到的“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他在报告里还指出:“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这明显地把香港、澳门包括在内,故“一国两制”政策隐性地包含在第三十一条之内。如果从宪法解释的系统解释方法看,我国宪法的序言有关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其地位类同于宪法总纲,而邓小平理论通过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成为四项基本原则内容的一项重要新发展,“一国两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一国两制”也间接地成为宪法序言的一项原则性内容,结合宪法序言和第三十一条,完全可以得出我国宪法对“一国两制”作了规范意义上的肯定。参见邹平学等著:《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7-89页。

[12] 港澳青年服兵役规范的设计方案可以有别于国家《兵役法》,立法模式可参见本文第四部分。

[13] 《反间谍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条均有类似规定。

[14] 香港反对派一直主张反对23条立法是民主派的原则和底线。参见陈庭佳:《反对派提名多边下注河童寸无原则》,香港《文汇报》2017年1月22日A10版。

[15] 香港反对派也多次声称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制裁港独等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

[16] 李龙主编、汪习根执行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6页。

[17]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44页。

[18]《波多黎各公投决定加入美国》,《杭州日报》2012年11月9日,第B05版。

[19] [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周艳娟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20]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98页。

[21] 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看法》,《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22]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2页。

[2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24]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1页。

[25]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等:《宪法(下)——基本人权篇》,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

[26] 参见张千帆:《“一国两制”的宪法解析》,《炎黄春秋》2016年第3期。

[27]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28] 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1页。

[29] 甘超英、傅思明、魏定仁编著:《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0页。

[30] 张强:《论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宪法义务之履行》,见杨允中、冷铁勋主编:《宪法意识与“一国两制”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5年版,第206页。

[31] 张虎:《“港澳基本法”中的居民权利与义务》,《中国大陆研究》1994年第4期。

[32] 本书编写组:《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33] 参见《爱国者治港有宪制规定和法理依据》,《大公报》2013年3月13日第3版;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8页。

[34] 习近平主席于2017年7月访港期间多次强调爱国者治港的原则,参见《习近平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晚宴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7年7月1日第1版;《习:不容触碰“一国”底线》,《大公报》2017年7月2日A2版。再如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白皮书,强调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

[35]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16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再次表明特区管治者依法宣誓并非是形式的,而是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任何人违反宣誓的法定条件、程序、形式与内容的均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6] 参见《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37] 陈弘毅:《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实施的回顾与反思》,《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38] 杨喆:《清华园香港女生:“中国那么大,有无限可能”》,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612/13773187_0.shtml,2017年7月10日访问。

[39] 方晔云:《一名清华香港学生眼中的内地生与港澳生——专访清华香港生曹丰》,http://hm.people.com.cn/GB/85418/11702372.html,2017年7月10日访问。

[40] 《境外媒体关注辽宁舰访港:民众盛赞国家强盛》,

http://cnews.chinadaily.com.cn/baiduMip/2017-07/11/cd_30072131.html,2017年7月11日访问。

[41] 《云俊德:参观辽宁舰后,香港学童想上军校了》,

http://www.81.cn/jwsj/2017-07/14/content_7676575.htm,2017年7月14日访问。

[42]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43] 宋小庄、孟东:《“一国两制”澳门模式的特点》,杨允中主编:《“一国两制”澳门模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44-45页。

[44] 香港青年协会:《香港青年趋势分析2013》,香港青年协会2013年版,第153页。

[45] 吴希同:《香港困局背后的本土意识》,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72_115872.html,2017年7月31日访问。            

[46] 《民调显示有三成学生对香港身份认同感比中国身份高》,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61205/30065203.html,2017年7月31日访问。

[47] 宋小庄、孟东:《“一国两制”澳门模式的特点》,杨允中主编:《“一国两制”澳门模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44-47页。

[48] 叶蓝:《香港民建联建议允许港人参军》,《环球时报》2015年2月25日,第8版。

[49] 萧泽晟:《“一国两制”的法理解读》,见杨允中、冷铁勋主编:《宪法意识与“一国两制”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5年版,第45页。

[50] 法律父爱主义,又称为法律家长主义,有软父爱主义和硬父爱主义之分,具体内容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51] 尹世昌:《香港19.3万人游行拥护普选》,《人民日报》2014年8月18日,第4版。

[52] 中国新闻网:《香港“占中”十问》,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10-03/6649570.shtml,2017年7月3日访问。

[53] [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杨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54] 郭春镇:《公共人物理论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规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55] 《驻港部队形象良好 67%受访港人盼有权自愿参军》,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ga/2011/08-02/3226115.shtml,2011年8月2日访问。

[56] 叶蓝:《香港民建联建议允许港人参军》,《环球时报》2015年2月25日,第8版。

[57] 黄炜熊:《七代表倡编本地国教教材》,《澳门日报》2015年3月12日,第B02版。

[58] 《专家建议:让港人参军、当公务员 促人心回归》,http://news.ifeng.com/a/20170103/50513706_0.shtml,2017年3月3日访问。

[59] 王振民:《“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60] 陈风:《港媒称国民教育被妖魔化 沦为搞乱香港政治炸弹》,《环球时报》2012年9月10日,第8版。

[61] 梁美芬:《香港基本法:从理论到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序言第2页。

[62] [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63] 陈仁庚:《“一国两制”和爱国统一战线》,《理论导刊》1988年第11期。

[64] 黄易宇:《对“一国两制”条件下港澳统一战线的初步认识》,《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65] 从严格的角度而言,双轨制立法模式亦属分散立法模式,但笼统指称多重类型的服兵役模式,并不直接明确某种兵役模式。为便于讨论与区分,此处独设分散立法模式以示具体的多种类型服兵役模式。

[66] 孙君、龚耘主编:《军事法学导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7页。

更新日期: 20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