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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制国际化之必要性与实施策略 姬朝远
                                          
澳门法制国际化之必要性与实施策略
姬朝远*

 

从中葡两国政府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中葡联合声明》,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回归中国,被称为澳门主权回归的过渡期。这一历史时期,澳门开展了公务员本地化、 法律本地化、 中文官语化工作(简称“三化”)。其中,法律本地化作为特别行政区建立之前的一项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回归工程”。依据《澳门基本法》和新时代中央政府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新定位,澳门法律面临国际化的时代契机。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如何选择国际化法制发展的路向,将会对澳门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认为澳门法律国际化路径,应该以吸收、借鉴葡萄牙法制最新立法成就为节点,保持与欧盟法律制度的衔接关系。同时,尽快确立中文立法语言规范,在立法中,关注与祖国融合发展中的法制协调。

 

一、澳门法制国际化的必要性

 澳门法制国际化的理由不仅具有充分的历史基础,而且具有明确的《澳门基本法》,近年来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定位更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新时代法制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澳门法制国际化具有久远的历史基础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公布的法律制度信息,早在1888年6月28日,澳葡政府律令核准《商法典》,并透过公布于1894年4月27日第16期《政府公报》副刊之1894年2月20日命令延伸至澳门适用,1967年9月4日第22869号训令将《葡萄牙民法典》延伸至澳门使用。澳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发育较早,且比较完备。

 到 16世纪末明万历年间,在此经商、定居的西方人一度竟逾万人,澳门从一个沿海村镇逐渐演变为国际性商港,对沟通欧、亚、美三大洲的贸易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它是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全球性贸易网络中的一个环节。以澳门为起点的海上贸易体系,北连日本,南通马尼拉、爪哇、马六甲,向西延伸至果阿乃至欧美,将东西方贸易连成了一个整体。回归前在澳门国际自由港经济的形成,就是澳门经济法制国际化的生动写照。

 1.澳门至日本长崎贸易航线。嘉靖二年( 1523年),日本商人因争贡之事抢掠焚烧了宁波城,明政府随即断绝与日本的官方贸易。澳门遂成为日本采购中国商品的唯一港口,当时日本几乎完全要依赖澳门这一特殊地区采购大陆市场上的生丝,自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期,每年自澳门输入日本市场的中国生丝仅有记载可查的就达1500至3000担。清代顺治年间( 1644至1661年)澳门运往长崎生丝数量3175676.7斤。此外,绸缎、绢帛、药材等也是葡人自澳门输入日本的大宗商品。日本人用银两购买葡萄牙人自澳门运来的货物。据西方人统计,自16世纪80年代至17世纪30年代,每年仅由长崎流入澳门的白银就有100多万两,最高时达260万两,其中生丝是创利最大的货物。在崇祯八年(1635年)运到日本市场的中国生丝每担价值600至1000两白银,当年运去2460担,仅此一项就获利1,476,000至3,460,080两。西方学者估计,从1580至1630年,由日本长崎运到澳门的白银每年可达50至 300万两。中国学者也认为,在17世纪前30年,从长崎运往澳门的白银每年达100万两,有时甚至高达200至300万两。   

 2.澳门至马尼拉、墨西哥航线。明朝永乐年间,受郑和下西洋的影响,中国商人去菲律宾经商者络绎不绝。1571年西班牙人征服吕宋岛后,即以此处为跳板企图打开与中国和日本通商的市场。由于西班牙人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连续对居住在吕宋岛上的华侨进行镇压迫害,再加上明政府海禁政策的影响,西班牙人并没有做到同中国直接贸易,不得不依靠在澳门的葡萄牙人来获取中国商品。1580年,葡、西两国一度合并,西班牙国王身兼葡萄牙国王,两国同意其海外属地可以自由贸易,此后澳门至马尼拉的贸易往来进入一个鼎盛时期。从澳门启程的商船将由中国及日本购得的商品运至马尼拉,换回白银及来自欧洲、美洲的商品,然后再由西班牙商人将这些商品运到西班牙的殖民地墨西哥换回白银,或将中、日商品运至欧洲。从16世纪80年代到17世纪中叶,每年自澳门驶往马尼拉的中国帆船在20至60条之间。从澳门经马尼拉输入墨西哥的商品主要是中国的丝织品、瓷器、黄金、珠宝等物。这些生丝经墨西哥丝织厂加工后再运抵欧洲或秘鲁,换成白银后运回马尼拉作下一步购货之用。直到18世纪,在墨西哥进口总值中,来自中国的商品约占63%,其中包括生丝、丝织品、绸缎、珠宝、瓷器、小工艺品、杂货、家禽家畜等。所换回的当地商品,除白银外,另有苏木、棉花、蜂蜡等。这条贸易航线也兴盛了100多年。进入18世纪后,随着荷兰、英国势力相继侵入东南亚,西、葡无力抗衡,逐渐衰微,横贯太平洋东西岸的大帆船贸易才逐渐冷落下来。

 3.澳门至马六甲、果阿、里斯本的航线。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商品,先自澳门经马六甲运抵果阿,再沿印度洋西行经木骨都来(今摩加迪沙)南下好望角,沿大西洋航线经摩洛哥再抵里斯本。马六甲靠近盛产香料与檀香木的爪哇,葡人在这里收购香木价格一般为20圆,到澳门后竟卖到150圆。在17世纪二三十年代,从澳门购得幷运到果阿的中国生丝,每年多达三四千石,1635年竟多达6000多石,价值白银48万两。西班牙商人在描述当时贸易状况时称,葡人自里斯本输入果阿的银子,都全部经澳门流入了中国。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上半叶,葡萄牙人在果阿至马六甲至澳门贸易中,每年有几十万两白银流入澳门。

澳门的对外贸易对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国家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其美洲殖民地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16至17世纪 ,葡萄牙人与西班牙人每年从澳门—长崎、澳门—马尼拉—墨西哥、澳门—果阿—欧洲贸易中就可获数百万两白银。如万历八年至十八年(1580— 1590年),葡人每年从澳门运丝至果阿获白银36万两,到崇祯七年 (1636年 )竟多达72万两。1603—1650年,西班牙人从澳门—马尼拉—墨西哥大帆船贸易中获黄金180,853公斤,白银 1,644,350公斤。如果再加上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利用澳门、马尼拉、马六甲等亚洲据点在海上掠夺的金银财宝,其在亚洲所获财富之多更是无法计算,这为西葡两国在 17世纪开始向资本主义过渡提供了广阔的海外市场。[1]

(二) 澳门法制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是《澳门基本法》的应有之意

澳门法制国际化发展方向在《澳门基本法》中,具有明确的依据。《澳门基本法》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实践的宪制性依据,为澳门法制发展的国际化方向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

首先,基本法保留了澳门原有的社会制度,为澳门法制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社会制度环境。依据《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澳门早在1570年代就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进入了国际经贸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澳门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确保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为保障澳门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进而为澳门法制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制度条件。不仅如此,《澳门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该条规定确保了澳门原有法律体系的安定性。如果回归之际,对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做出根本性的修改和废除,澳门法制国际化发展就不可能。

其次,《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权利的确认、经济社会制度的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澳门法制的国际化发展方向的基本样态是什么呢?充分的人权保障、自由的经济体制、广泛的对外联系将是澳门法制国际化的三个基本方向。依据《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这些国际条约抵触。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地位显而易见;《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广泛的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社会往来等方面的国际交往权。

(三)澳门法制的国际化发展是澳门法制走进新时代的必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指出,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会展商贸等产业,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可持续发展。国家关于澳门经济社会的发展定位,为澳门在新时代法制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必然是迎接世界各国游客的国际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如果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或者陈旧过时,或者无法与国际法治发达国家接轨,或者内在矛盾重重,那么,游客权利就会得不到完善的法律保障,这样的法制状况根本无法保障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澳门就不可能迎接数以千万计的游客。如今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是一个年容纳游客超过三千万的高流动、高信息化、经济高自由度的开放性社会。一切法律制度向全世界公开,接受游客的评价和体会。国际化发展方向是澳门法制的必然选项。

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为澳门法制现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时代契机。澳门的法律制度与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具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尽管出于澳门主权回归的需要,对澳门原有的、从葡萄牙延伸至澳门使用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澳门本地立法的转换、国家主权用语的转换,但由于法律制度自身的规律性和人类社会秩序的共通性,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仍然与葡萄牙法律制度完全相同、基本相同或者类似。例如商法中的公司制度、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刑法中的部分犯罪特征、刑事诉讼中的若干制度等等。以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为节点,全面研究和参照葡萄牙、西班牙、欧盟等现代法律制度,将是澳门法制国际化的一个基本路径。

 

 

表一:2006年起澳门生产总值、商品和服务进出口态势[2]

单位:百万澳门元

 

本地生产总值

总出口

总进口

2006年

118 338

93 480

59 793

2011年

294 347

266 895

96 164

2014年

442 070

375 478

139 812

2015年

362 641

281 872

139 558

2016年

358 200

271 300

124 119

 

表二:2006年起澳门电话用户及互联网用户发展态势[3]

 

人口(人)

固定电話(户)

流动电话(户)

互联网(户)

2006年

513 400

176 665

636 347

105 283

2011年

557 400

166 310

1 353 194

209 223

2014年

636 200

153 732

1 856 453

305 394

2015年

646 800

147 074

1 896 097

338 899

2016年

644 900

139 154

1 969 972

363 372

 

 二、澳门法制国际化的若干策略

(一)以葡国当前法律体系为参照,完善原有法律本地化

澳门虽然回归,但由于历史原因,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尚需要经历一段时期。这一点,从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基本要求,可见一斑。所谓法律本地化,即指澳门立法机关在过渡时期根据《联合声明》 的精神,通过合乎本地传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来制订体现本地实际和特点同时又符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 《澳门基本法》)的法律。法律本地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澳门现行法律的编纂。这是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一个首要内容。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法源多元、复杂、紊乱。澳门政府长期对于澳门现行法律未作过归类和统计。根据澳门立法事务办公室1995年度的总结,1621年到 1994年间,澳门法律总数约30000部,其中约1700部是由葡国发出的,约有250部需要本地化。要对此整理、归类、并加系统化编纂,它不仅需要对那些已是陈旧或与澳门本地实际相冲突的葡国法律予以甄别,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而且还要与《澳门基本法》 相衔接,需要把那些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清理出来,或废或修。第二,澳门法律中译。主要工作就是把有效适用于澳门的法律中文化。在法律领域,澳门传统上一直是葡文一统天下。这项工作回归前主要是由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在进行。到1994年底,该室共翻译了634条法规。而在《澳门组织章程》生效后本地制订的 19项法律和 275项法令尚未中译。行政程序法典、 刑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民法典已相继中译并分别于 1995年 3月 1日、 1996年 1月 1日和 1997年 4月 1日、1999年11月1日生效。 第三,澳门立法本地化。主要是指澳门法律形式和内容的本地化。一方面,澳门立法从形式上应体现澳门法律的本地化,要求澳门的立法机关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从形式上把适合澳门的葡国法律转为澳门的立法。同时,根据 《联合声明》 和 《澳门基本法》,中、葡文皆为官方法定语言,在澳门推行的是法律用语双语化。这在形式上也要求双语立法;另一方面,澳门立法从内容上应考虑澳门本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有现实性、针对性。 第四,法律人才本地化。在澳门法律本地化过程中,人才是一个关键环节。人才本地化是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可靠保证。由于长期以来澳门政府一直不重视培养本地法律人才,法律专业教育在澳门一片空白,再加上法律唯一用语为葡语,以致澳门法律从业人员全为葡人或土生葡人。在步入过渡期后,澳门才成立一公共暨法律课程办公室,着手创建澳门法律教育,并于1988年 10月在澳门大学开设法律课程。而 1997年还建立了司法官培训中心,用以培训负责本地区司法管理的工作人员。[4]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必须在 1999 年 12 月 20 日之前完成。1988年,澳门政府设立了法律改革办公室,该机构在政府和立法会的领导下,着手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1991 年改组为立法事务办公室,对法律条文本地化进行研究、策划及草拟法案。法律本地化工作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清理阶段。立法事务办公室按年代顺序 (即从 1910 年至 1994 年)搜集全部法律规范,统计出外来法律的数量。据统计,自1910至1994 年期间,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外来法律、法规有1624 项;第二阶段是分类阶段。即把需要本地化的法律排出来 ,很多早已过时的法律则没有必要本地化。经过筛选后,初步认为需要本地化的法律大约有 300 项左右;第三阶级是翻译阶段。将外来葡萄牙文的法律翻译成中文;第四阶段是修订阶段。按照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需要对外来法律加以删除 、修改和补充;第五阶段是过户阶段。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对经修订的外来法律通过立法程序予以确认,使之改变身份,成为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自行制订和适用的法律,从而完成外来法律本地化的工作 。[5]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筹委会审查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是:(1)基于主权原因,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不能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筹委会只审查澳门本地立法,而不审查葡萄牙法律。(2)由于法律、法令的法律效力高于训令、指示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筹委会只审查法律、法令,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审查。(3)因澳门从1976年开始具有立法权,确定审查澳门原有法律的时限为从1976年至1999年6月30日制定的澳门本地立法,其中1997年以前的法律、法令,以葡方提交的清单为审查依据,1998年至1999年上半年的法律、法令以《澳门政府公报》所公布的为审查依据。

由于筹委会仅着重对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法律和法令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全部澳门原有法律,且尚有部分法律、法令由于没有中文译本未作审查,因此,这些未经审查的原有法律可能存在与基本法抵触的内容。即使在已审查的澳门原有法律中也可能有暂未发现与基本法抵触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如发现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回归前的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是从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治的角度看,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历史进程并没有因为澳门主权回归祖国这一重大政治事件而最终结束。有必要参照葡萄牙现实法律体系的各项制度安排,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的实际需要,以《澳门基本法》为依据,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

(二)葡萄牙及欧盟法律制度是澳门法制发展的主要参照

葡萄牙现代法律制度经过了数百年的历史变迁,其中,葡萄牙近代法律制度绝大部分曾经延伸至澳门使用。因此,全面研究葡萄牙现代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有助于解决澳门法制国际化发展的内容选择,而且对于完善澳门回归后保留的原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回归之际,澳门存在的那么多法律制度,不可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一步处理到位。对于原有法律制度的审查,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其中,有效的审查和保留主要有两个:一是澳门现实经济社会的需要;二是国际社会,尤其是葡萄牙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某一项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在其来源国葡萄牙,是被废除、还是被修改?

与此同时,澳门法律体系保留了具有葡萄牙特色的欧洲大陆法律传统。因此,参照欧盟国家相关立法,发展和完善澳门法律体系就成为必然。在这方面,澳门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澳门特别行政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一个例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在个人资料的定义、具体保护措施、个人信息的跨区域合作等方面与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法》均保持了一致,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的保护不仅与欧盟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接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个人资料提供了充分保护,而且使这种保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资料”:与某个身份已确定或身份可确定的自然人(“数据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声音和影像,不管其性质如何以及是否拥有载体。所谓身份可确定的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尤其透过参考一个认别编号或者身体、生理、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方面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可以被确定身份的人。

 2016年4月27日欧盟议会第 2016/679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个人资料保护条例》(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EC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

    Article 4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1)‘personal data’ means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n identified or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data subject’); an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is one who can be identifi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particular by reference to an identifier such as a name, an identification number, location data, an online identifier or to one or more factors specific to the physical, physiological, genetic, mental, economic, cultural or social identity of that natural person;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五章“将个人资料转移到特区以外的地方”规定:

 第十九条 原则

   一、仅得在遵守本法律规定,且接收转移数据当地的法律体系能确保适当的保护程度的情况下,方可将个人资料转移到特区以外的地方。

   二、上款所指的适当的保护程度应根据转移的所有情况或转移数据的整体进行审议,尤其应考虑数据的性质、处理数据的目的、期间或处理计划、数据源地和最终目的地,以及有关法律体系现行的一般或特定的法律规则及所遵守的专业规则和安全措施。

   三、由公共当局决定某一法律体系是否能确保上款规定的适当保护程度。

CHAPTER V

Transfers of personal data to third countri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Article 44

General principle for transfers

Any transfer of personal data which are undergoing processing or are intended for processing after transfer to a third country or to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shall take place only if, subject to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Regulation, the conditions laid down in this Chapter are complied with by the controller and processor, including for onward transfers of personal data from the third country or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to another third country or to an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All provisions in this Chapter shall be applied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guaranteed by this Regulation is not undermined.[6]

(三)解决好澳门中文法律制度的语言规范难题

《澳门基本法》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葡萄牙共和国面积92212平方公里。1037万(2016年统计),人口主要为葡萄牙人。约85%的居民为天主教徒。与葡萄牙语言产生的国家概况完全不同。中国有56个民族,方言更是南腔北调、复杂多样。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系国家,除了各少数民族语言外,汉民族方言就有七大方言语系,各大方言语系当中,有存在更小范围的地方性语言习惯。为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此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全国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社会往来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澳门现实有效的第101/99/M号法令《核准正式语文之地位》没有明确中文的规范文本。中文语言规范问题在立法实施中遇到的困境至今没有解决。不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解决,造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没有解决。

按照语音差异来划分,我国仅汉族就有七大方言 。(1)“北方方言”。它是汉民族共同语的基础方言,以北京话为代表,使用人口占汉族总人口的 70 %,“ 北京方言”又分为华北、东北方言,西北、西南和江淮等 4 个次方言;(2)“吴方言”。分布在上海、江苏长江以南镇江以东和浙江大部分地区,以苏州话为代表;(3)“湘方言”。分布在湖南省大部分地区,以长沙话为代表;(4)“赣方言”。分布在江西省大部分地区,以南昌话为代表;(5)“客家方言”。主要分布在广东东部和北部,福建西部,江西东南部和广西南部,以广东省梅县话为代表;(6)“闽方言”。跨越 4 省,包括福建省大部分地区 , 广东省东北部和浙江南部部分地区以及台湾省大部分汉人居住区;(7)“粤方言”。主要分布在广东省中部 、 西南部和广西的东部 、 南部以及港澳地区,以广州话为代表。解放后,国家推广普通话,其含义是以北京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7]

祖国内地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24个民族有代表自己语言的文字。由于有的民族使用一种以上的文字,如傣族使用傣仂文、傣哪文、傣绷文、金平傣文四种文字,景颇族使用景颇文、载瓦文两种文字,苗族使用黔东苗文、湘西苗文、川黔滇苗文、滇东北苗文等四种文字。所以24个民族共使用33种文字。[8]    包括少数民族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使用规范的中文,才能为澳门法制国际化找到正确的语言工具。中文立法语言的不规范,就严重影响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国际化发展。

 

三、结语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对于澳门居民、澳门经济社会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现新时代新定位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数以千万计的游客和外来人士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以葡语国家法制现代化成果为参照,跟进欧洲发达国家乃至欧盟立法成就,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据《澳门基本法》,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註釋︰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澳门理工学院副教授



[1] 朱亚非、刘文涛:《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枢纽与门户──论 16-18 世纪澳门的历史地位》,载于《世界历史》,1999 年 第 6 期,第13页。黄启臣 邓开颂:《明嘉靖至崇祯年间澳门对外贸易的发展》,载《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03期,第88页至第91页。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及普查局出版:2016年澳门《统计年鉴》第365页、第371页、第373页。

[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年鉴》2016年第45页、第219页。

[4] 戴长洪:《试论澳门法律本地化》,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02期,第24页。

[5] 郭天武 朱雪梅:《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页。

[6] 欧盟网站: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16/679/oj

[7] 汪金友:《我国七大方言区》,《旅游》1988年第05期,第28页。

[8] 戴庆厦:《语言保护与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载《民俗典籍文字研究》2016年第02期,第2页。

更新日期: 20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