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聯合主辦,澳門中華總商會協辦的 “依法治澳和特區的發展”學術研討會於4月15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澳門中華總商會何賢紀念堂開幕,行政長官何厚鏵、全國政協副主席馬萬祺及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等逾二百多位社會人士出席了研討會開幕式,何特首、白主任分別於會上講話,主辦單位還邀請了近四十位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和本澳的專家學者參與,提交大會發表的論文有近三十篇。會議分三個環節進行,分別由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楊允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和法務局局長張永春主持。除與會專家學者分別宣讀各自論文要點外,大會安排三節互動交流,現將互動交流部份討論內容摘錄如下: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表示,澳門政府在貫徹實踐 “一國兩制”,存在兩個特點,一是澳門特區政府把國家放在最高的位置,第二是特區政府在處理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關係較好,而且在整個立法過程中把基本法放在首要位置,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綱要法就是根據基本法規定,構建了特區的政治體制,並且在兩年時間內組建了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和海關。真正落實行政主導的治澳方式,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互相協調配合。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鄔維庸提出,民主和直選錯誤連在一起,做成香港今天的局面。他認為民主制度需要政治文化的配合,祇有提高全民素質,提高他們的政治意識、公民意識和法制意識,才能發展真正的民主。過去英國政府統治香港時期,過份壓抑香港人的政治行為,忽視政治文化教育,在回歸前,更把普選與民主劃上等號,作為送給香港人的 “大禮”,禍延至今。
台灣政治大學外交系教授趙國材談及最近台灣大選情況時指出,台灣選舉跟北洋軍閥曹錕賄選沒有分別,誰當權誰就一定贏,像賭場老闆一樣。台灣立法會賄選十分普遍,在台灣當教授,月薪大概十二、三萬台幣,但當立法會議員,不計其他津貼,月薪已有六十萬台幣,如當上總統好比當土皇帝,享有更多特權和財富。
澳門中華教育會副會長劉羡冰認同鄔維庸的見解,她認為要更好地實現 “一國兩制”理念,必須結合實際,要從提升居民的政治素質和對基本法的認識着手,才能解決實質問題。無謂的政治爭拗祇會引起社會分化,惡性循環,不利於社會的團結穩定和經濟發展。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副秘書長雷潔玉表示,他們在宣傳推廣基本法工作上,今後將着重全面介紹基本法整體內容,以及基本法原意和概念,更多地引入 “一國”概念,作為公民教育的重點內容,鼓勵更多團體和市民參與基本法宣傳工作,務求令宣傳推廣工作做得更加具體細緻、更加廣泛深入。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曾提及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地方的政治改革不可能完全自行解決,當時,香港某一主要電視傳媒的高級編輯人員對這段話表示震驚,是否宣佈了中國實行單一制,就沒有 “一國兩制”了,也有另一電視傳媒高級編輯人員對董特首表示 “一國”指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感到懷疑。上述事例顯示,作為香港兩家主要電視傳媒的高級編輯人員,亦對中國國情、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如此貧乏,如何能作出準確客觀的報導,實在令人深思。
鄔維庸提出對弱勢社群的社會保障問題,他指出政府在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來解決生存權以外,如何能進一步解決發展權問題是值得研究的。在市場經濟發展,貧富懸殊的情況下,如何透過稅收或其他財政手段,縮少貧富懸殊,以達到社會財富再分配的目的,政府有責任承擔社會保障,但完全通過政府手段來進行,純粹發揮社會救濟作用,可能會事倍功半,達不到理想效果;如若通過政府發動社區、社團發揮互助作用,讓他們除了可以取得物質上、經濟上的利益以外,還可以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共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賈俊玲強調,生存權主要從解決人類生存的角度來看,發展權同樣重要,特別是全球經濟一體化下,全球貧富懸殊不斷擴大,從社會長遠發展考慮,發展權顯得更加重要。她認為,政府在提供社會保障上應擔當最後出台的角色,並應透過具體法律來加以保証。現時澳門社會保障服務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當中會否存在衝突和矛盾,應通過進一步的研究探討作出改善。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就講者的言論,提出了三個有關基本法解釋權的問題: 1如果法院需要向人大常委會請示而沒有請示的怎麼辦? 2如果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界定不清,怎樣解決? 3對於某些案件,如未到終審法院已經審結,並由初級或中級法院進行解釋,該怎麼辦?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蕭蔚雲教授表示,該向人大常委會請示而沒有請示的,人大常委會可作出解釋。《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43條是 “一國兩制”的典範,也是基本法起草委員的心血結晶,因為該條文第一款是根據《中國憲法》所制定的,而第二、三、四款內容則蘊含 “兩制”,授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但在特定情況下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充份體現了內地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港澳審案時的解釋權屬港澳法院,兩種法律體系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法中有不少類似條文,部份人士不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反而認為這些法律互相抵觸。
趙向陽表示,在實際操作上往往存在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是最具權威的,問題是如何由司法解釋過渡到立法解釋,實際上,可能是由法官自我判斷是否需提請人大解釋。在行政主導體系下,除了跟立法會的關係以外,還有跟司法機關的關係,在某種情況下,司法把權且沒有制約,因此客觀上存在如何完善問題。例如: 當政府代表作為起訴人要求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而法院不接納,應如何解決,是否可以採納檢察院提出抗辯的空間,包括香港的律政司,是否也可以擁有這樣的權力,但從香港的普通法來看,似乎是不相容的,基本法的實施導致港澳的法律體系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原有的法律體系必須作出相應的配合,所以在實施 “一國兩制”上必須具有創造性,否則容易引發爭議。
鄔維庸表示,基本法祇規定在終局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並非終審法院判決前,因此不管是哪一級法院的判決亦不會有任何影響。此外,當控辯雙方的任何一方,如認為提請解釋對本身有利,可要求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對於一些懸而未決的案件,亦可根據案情判斷是否需要提請解釋,如人大常委會認為不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可發回由特區法院自行解釋,。
梁美芬教授表示,香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理解存在一定誤差,他們認為《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祇對終審法院有約束力,對下一級法院無約束力,假如有一件渉及台獨的案件未經終審法院已經審結,而且被告人不作上訴,這樣便存在很大的政治問題。
國務院港澳辦港澳研究室研究員王巧瓏表示,中文官方地位問題曾是澳門過渡期的三大問題之一,本來通過基本法第九條實施,這個問題應得以解決,但實際上,澳門回歸後中文官方地位落實情況仍有待進一步加快。基本法第9條規定了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從條文的內容分析,中文與葡文的官方地位顯然有主次之分。她對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去年司法年度開幕禮上的講話,以 “舉步維艱”來表達司法系統在推廣使用中文的情況,她有不少學生表示即使完成了法律課程,卻因為不懂葡文,難以進入司法領域,目前,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仍祇有葡文本,沒有中文本,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基本上使用葡語審理案件,因此,落實基本法第9條,不僅是語言問題,還涉及澳門華人居民的權利問題,更涉及到基本法的貫徹實施問題。
蕭蔚雲教授回應說,基本法第9條立法原意是,中葡文有主次之分,應以中文為主,葡文是次要的,條文中 “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在聯合聲明中是沒有的,主要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才加上,在表述上有主次之分,在中文含義上 “正式”與 “官方”是有區別的。對有些人提 “雙語制”,他認為與基本法第9條的立法原意不完全一致。
趙國材教授認為,議會制包括總統制,事實上應分為內閣制和總統制,現時英國實行內閣制,美國實行總統制,兩者分別在於,英國要當政府要員必須是國會議員,而總統制祇需要政治任命便可。
張保民教授則認為,內閣制和議會制是一致的,部份學者喜歡用內閣制,而他偏向用議會制,因為議會制可以突出代議制的意義。
徐複雄對蕭蔚雲教授在香港時曾提出 “立法會不能對政府主要官員提不信任動議,這是違背基本法的”,為甚麼當時沒有人提出而引伸出一個問題,到底應由哪一機構對基本法實施進行監督? 人大常委會可否擔當這一角色? 發揮監督作用呢?
黃漢強表示,應透過人大常委會直接監督基本法的實施情況,因此,沒有必要另外專門設立一個監督機構,而基本法委員會沒有監督基本法實施的權力,它祇向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實施情況提供諮詢意見。
研討會正式結束前,蕭蔚雲教授代表主辦單位作總結發言,他認為是次研討會辦得很成功,參與是次研討會的專家學者對基本法有較深入的認識,所發表的論文質量較高,而且討論環節亦比較精彩,氣氛比較熱烈,參與者亦非常踴躍,據統計達200人次。討論範圍很廣,有一定深度,既有理論的闡述,也有切合實際的交流,高度概括特區成立後基本法在澳門的實施情況。相信隨着時間推移,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會取得更大成效。
研討會論文 |

研討會情況

研討會講者與嘉賓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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